
出版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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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
ISBN: 9787513078139
李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和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届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研究员?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若干,在法律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等出版《商标法基本原理》《著作权法基本原理》《法政策学视点下的知识产权法》等著作若干?诗歌业余爱好者,在《诗刊》等刊物发表过诗歌,诗歌入选《山湖集》等,出版个人散文诗歌集《献歌》?
经营者,按照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在工商业、手工业或者职业活动中从事商业行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以其名义或者受其委托从事活动的人。商业行为,则是指有利于自己或者他人的经营的,缔结交易之前、期间或之后的,与促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商品或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客观上相关联的人的行为。经营者不仅包括工商业者,也包括建筑师、医生、律师、会计等各种自由职业者。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德国法不同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非法人组织”规定为“经营者”。 是否具备直接营利目的,并不影响经营者的认定。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医生、律师等自由职业者,以教育、慈善、体育振兴等为直接目的的公益法人,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从事事业活动,作为市场经济的构成单位参与到交易秩序中,对其事业活动亦应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处理,相应地,也应当将活动主体作为经营者对待。日本判例上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营业”,不仅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而且包括立足于经济上的收支计算而从事的事业活动,因此医院、公益法人、宗教团体等均可成为从事营业活动的经营者。 是否具备某种特定主体资格并不影响经营者的认定,关键看其行为是否符合上述事业活动。未取得医事、律师等特定职业资格,超过限定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除了构成行政违法之外,其具体营业行为亦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事业活动,进而使活动主体获得“经营者”身份。 本书对知识产权领域从业人员对充分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沿革、保护法益和特征、行为类型和一般条款,特别是商标混淆行为、冒用驰名标识行为等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保护范围、类型和规制等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