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税法(含:税法 自学考试大纲 (2024 年版))

(自考)税法(含:税法 自学考试大纲 (2024 年版))
作者: 徐孟洲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原售价: 59.00
折扣价: 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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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0331201

作者简介

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涉及经济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银行法、信托法、竞争法等;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获法学学士(1982)、法学博士(1999)等学位,法国艾克斯-马赛第三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版《耦合经济法论》《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等专著、主编教材数十部,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课题数十项。

内容简介

一、税收的概念
(一)税收的形式特征
认识税收的概念,最直接且较为容易把握的是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的外部特征。税收的形式特征,多数学者将其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即所谓“税收三性”。具体分述如下: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税收征纳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强制性集中表现为征税主体应当依法行使税权,纳税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典型的如,当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管权受到干扰或纳税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税款缴纳义务时,干扰者或者纳税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偿性,是指国家依法征收的税款,既不需要直接或者间接偿还具体的纳税人,也不需要为此付出任何形式的报酬或者代价。需要强调的是,税收的无偿性是对具体纳税人而言的。在我国,之所以说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则是为了突显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并通过预算安排将之用于财政支出,为人民提供公共物品,使人民受益。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区别于非税收入、公债收入等其他财政收入范畴。
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征税对象及每一单位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者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时期而言的,并非永远固定不变。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国家通过法定程序适当调整征税对象及其具体内容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
税收的形式特征只是税收的本质属性的外在体现。深刻认识税收的概念,应进一步分析和考察税收更深层次的本质特征。
(二)税收的本质特征
事物的本质属性,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是其固有的内在的规定性。税收的根本性质,即税收的本质特征,是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依法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国家运用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必然发生国家同纳税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财产所有权,也不是劳动者劳动力的所有权,而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并且表现出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从而使税收的分配关系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如利润、地租、利息、工资薪金等以财产所有权、劳动权等为基础而形成的分配关系。
(三)税收的社会属性
税收不仅是一个分配范畴,同时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从税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它经历了奴隶社会税收、封建社会税收、资本主义税收和社会主义税收等各种不同的形态。一方面,税收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具有其共性;另一方面,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国家中的税收又分别具有其个性,即税收所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社会属性。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国家政权的性质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因而受所有制、国家性质和法律制约的税收的性质也不同。例如,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所体现的分配关系,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整体利益的国家同纳税人在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的整体与局部、当前和长远利益的分配关系。
(四)税收的概念
通过对税收的形式特征、本质特征和社会属性的考察和研究,本书对税收的概念作如下界定: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此定义概括了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指明了税收的目的。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财政职能。财政职能指财政活动所具有的客观功能,体现为四个方面: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与监督管理职能。现代国家的各项职能,包括公共财政职能等的实现一刻都离不开赋税的支持。
第二,指明了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和法律。马克思曾高度概括了国家所拥有的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即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因为从税收本身的运行轨迹看,税收的取得和使用与财产的所有权状况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是,税权的行使要基于法律的规定。
第三,指明了税收主体。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是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一般为国家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这说明征税是国家独有的专属权,只能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行使。纳税主体是居民和非居民。居民的概念是税法上的专有概念,各国法律对居民都有明确的界定。所谓居民,从税收的角度而言,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中,按照该国税法的规定,由于住所、居所、居住期、管理机构或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凡不符合一国居民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为非居民。非居民作为有限纳税义务人,仅对其境内所得征税。在税法上使用居民的概念比使用人民、国民、公民等概念更为科学,因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有承担纳税义务的可能。
第四,指出了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形式上的“三属性”。定义中“基于……法律规定”意味着税收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不直接偿还”或者“无偿”表明征税对每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是财富无偿转移给国家。
第五,使用“非罚”一词揭示了税收的非罚性,从而将罚款、罚金以及其他一切罚没行为排除在税收行为之外。
第六,揭示了税收的社会属性。定义中“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不仅表明税收的形式特征,而且包含着税收的社会属性。将税收归结为一种课征行为——即强制性经济行为,是较为科学的。因为税收既不是一种单纯的物质或财富,也不是一种抽象的分配关系,而是一种受国家强制力驱使的生动、具体的符合规范标准的行为,即课征行为。并且,这种课征行为是基于一定社会制度和国家的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因此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
二、税收的分类
税收的分类是指对税收体系中各种税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归类。对税收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研究、对比各种不同税种的特点和优劣,以利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优良的税收体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与特定目的税和资源税五大类。流转税是指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财产税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行为与特定目的税是指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或者特定目的的实现为条件,对行为人加以征税的税种。资源税是指以占用和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获取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2)根据税收最终归宿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自己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可以将税负转移给他人,自己不真正承担税负的税种。
(3)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支配权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这种分类方式是由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决定的。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4)根据计税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种。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特定的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种。我国现行流转税税种大都属于从价税,但消费税中酒税目下的啤酒、黄酒等子目和成品油等税目属于从量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财产税税种属于从量税。
(5)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目的,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普通税和特定目的税。普通税是指用于国家财政经常开支的税收。特定目的税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殊的经济政策或者达到特定经济目标而设立的税种,如耕地占用税。
(6)根据从价计征的税种的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可以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在我国,关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中不包含税款在内,属于价外税。其他从价税均属于价内税。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税收划分方法,如累进税和累退税;比例税和定额税;货币税和实物税等。但从税收理论以及各国税收实践来看,以征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对税收进行分类是普遍采用的分类方式,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流转税税种大都属于从价税,但消费税中酒税目下的啤酒、黄酒等子目和成品油等税目属于从量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财产税税种属于从量税。
(5)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目的,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普通税和特定目的税。普通税是指用于国家财政经常开支的税收。特定目的税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殊的经济政策或者达到特定经济目标而设立的税种,如耕地占用税。
(6)根据从价计征的税种的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可以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在我国,关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中不包含税款在内,属于价外税。其他从价税均属于价内税。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税收划分方法,如累进税和累退税;比例税和定额税;货币税和实物税等。但从税收理论以及各国税收实践来看,以征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对税收进行分类是普遍采用的分类方式,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