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科举制度史(精)](https://file.mhuoba.com/shop/3/100021/picture/book/20230614/15/20230614154039390.jpg)
出版社: 浙江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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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213110672
诸葛忆兵,男,1959年生,温州人,文学博士。现为温州大学瓯江特聘教授。2004年入选教育部首批“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2007年获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称号,2016年获“宝钢优秀教师奖”。曾发表论文一百四十余篇,出版《宋代宰辅制度研究》《徽宗词坛研究》《宋代文史考论》《范仲淹研究》《多维视野下的宋代文学》《宋代科举资料长编》《宋代科举制度与文学演变》等专著多部。现兼任中国宋代文学学会副会长、中国词学学会副会长、中国欧阳修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李清照辛弃疾学会副会长。
宋代科场作弊 宋代科举考试,成为士人进入仕途的唯一正途。万众一心,挤向科举考试之“独木桥”,才力智商不及者、富贵多金者、权势显赫之子弟,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人群,在科举制度疏漏或管理不严格时,总是期望通过一定的作弊手段,让自己更早地通过科举考试。只要有考试,总存在着作弊现象或作弊企图。 唐代科举不实行弥封制,考官直接面对考生,科举录取随意性很大,甚至考生的录取及名次考前就确定了。“崔相沆知贡举,得崔瀣。时榜中同姓,瀣最为沆知。谭者称:‘座主门生,沆瀣一气。’” “沆瀣一气” 之现象,在唐代科举中极其普遍,所以,唐代考生无需挖空心思在考试 过程中作弊。宋初科举考试制度沿袭唐代,然宋代帝王依赖文臣士大夫治理国家,格外重视文官素质,所以,一开始他们就高度重视选官制度之源头——科举制度。在没有弥封等制度的前提下,他们只能通过“人治”特别措施,力图为科举考试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如,宋太祖 开宝元年 (968),因翰林承旨陶榖之子陶邴试进士合格,名列第六,太祖“遽命中书复试”,并诏曰:“自今举人凡关食禄之家,委礼部具析以 闻,当令复试。” 宋太宗雍熙二年 (985),“宰相李昉之子宗谔、参知政 事吕蒙正之从弟蒙亨、盐铁使王明之子扶、度支使许仲宣之子待问,举进士试皆入等。上曰:‘此并势家,与孤寒竞进,纵以艺升,人亦谓朕为 有私也!’皆罢之。” 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 (1008),朝廷“召所谓势家 子弟者,别坐就试。” 在帝王有意识的抑制之下,北宋初期的达官贵族子弟甚至都不敢参加科举考试,“旧制,执政子弟多以嫌不敢举进士,有 过省而不敢就殿试者,盖时未有糊名之法也。” 此外,朝廷对科场弊案,处置非常严厉。宋太祖开宝五年(972), 枢密使刘崇矩门下客郑伸挟怨“告崇矩受太原人席羲叟黄金,私托翰林 学士扈蒙与羲叟甲科”,最后证实乃诬告,朝廷的处理居然是“崇矩罢为镇国节度使。赐伸同进士出身,酸枣县主簿。” 矫枉过正的处置,表明 朝廷对科举作弊零容忍的态度。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 (982),朝廷诏云:“或假手以干名,或挟书而就试,渐成浇薄,宜用澄清。”没有制度的保障,宋初只能依赖案例之警示和临时之诏告,努力澄清科场环境。 依靠一次次的临时措施,终难抑制科举丛生之弊端。从宋太宗后期 开始,朝廷逐步变革科举制度,陆续建立起锁院、弥封、编排、誊录等系列制度。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 (1011),朝廷推出新定条制:“举人纳试卷,内臣收之,先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付弥封 官誊写、校勘,用御书院印,始付考官。定等讫,复弥封,送复考官, 再定等。编排官阅其同异,未同者再考之;如复不同,即以相附近者为 定。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乃第其姓名差次并试卷以闻,遂临轩唱 第。”至此,朝廷基本上建立起公平公正的科举考试制度。 制度一旦建立,相应的考试作弊手段便一一产生。至仁宗末年,欧阳修说:“近年以来,举人盛行怀挟,排门大噪,免冠突入,亏损士风,伤败善类。此由举人既多,而君子小人杂聚,所司力不能制。虽朝廷素 有禁约,条制甚严,而上下因循,不复申举。惟此一事为科场大患。” 尤其是北宋后期以来,朝纲松弛,朝政混乱,科举考试中之作弊现象, 也愈演愈烈。徽宗朝以来,吏治之败坏,便与科举考试中作弊现象越来越猖獗密切关联。 对于科举中的作弊现象,南宋孝宗时礼部郎官范仲艺总结说:“近日科举之弊,如假借户贯,迁就服纪,增减年甲,诡冒姓名,怀挟文书, 计嘱题目,喧兢场屋,诋诃主司,拆换家状,改易试卷,如此等弊,不 可胜数。而代笔一事,其弊尤甚。” 宋宁宗时,臣僚再度归纳科场弊端 云:“凡十二事陈之:曰门关,曰纳卷,曰内外通传,曰全身代名,曰换卷首纳白卷,曰吊卷,曰吏人陪 《韵略》 钱,曰帘内胥吏乞觅帘外胥吏, 曰试宏博人怀挟、传义,曰诸色人之弊,曰帘外诸司官避亲,曰印卷子。” 其中,最为常见的作弊手段是怀挟和代笔。 怀挟文字,就是偷偷携带各种文字入考场,以便考试时抄袭。这是 最古老、最普遍的考试作弊方式。宋代制度规定:“凡就试,唯词赋者许持 《切韵》《玉篇》。” 除上述韵书和字书外,不可以挟带其他文字入考 场。太宗年间已经有对“挟书”的禁令,真宗景德二年 (1005),更是 “就座搜获怀挟书册节义者十七人”。 为了应对怀挟之弊,考场开始规定 考生进入试场必须脱衣搜身。大中祥符五年 (1012),真宗认为:“皆解衣阅视,虑其挟藏书册,颇失取士之体,宜令止之。” 随着考生的增多,“怀挟”之弊愈演愈烈。欧阳修说:“窃闻近年举人公然怀挟文字,皆是 小纸细书,抄节甚备。每写一本,笔工获钱三二十千。” 北宋中叶,已经出现专业制作作弊文字的抄手,这是印刷术未发达时的情景。宋代印刷术的发展,带来考场作弊书籍之大量出现,“自国家取士场屋,世以决 科之学为先。故凡编类条目、撮载纲要之书,稍可以便检阅者,今充栋 汗牛矣。建阳书肆,方日辑月刊,时异而岁不同,以冀速售。而四方转致传习,率携以入棘闱,务以眩有司,谓之‘怀挟’,视为故常。” 宋代福建路建宁府,是当时图书刊印销售的一大中心,“书籍行四方”“麻沙、 崇宁两坊产书,号为图书之府” ,此地集中制作怀挟书籍。考生考试结 束,即将怀挟文字弃置考场。北宋后期,“引试既毕,遗编蠹简,几至堆 积。” 徽宗年间几乎年年为此发布禁令,但收效甚微。南宋考场秩序更 加混乱,考试期间,居然“蝇头册子,山积案上”。 为了抑制怀挟作弊, 朝廷尝试多种做法。绍兴二十六年 (1156),“诏:‘今后省试、太学国子 监公试、发解铨试,并试刑法。令国子监印造 《礼部韵略》《刑统》 律文、《绍兴敕令》 格式,并从官给。’上先谕宰执曰:‘自来举人许带 《礼 部韵略》 入试院,多缘此夹带别文字,难以检察。’故有是诏” 。 怀挟之盛,宋人诗词中皆有言及。王珪 《和景彝诮扶出者》 诗,讥讽因怀挟被驱离考场的作弊者,诗云:“天子重论秀,待之以公卿。志士抱奇节,犹或场屋轻。学能苦自琢,诗书腹纵横。胡为怀袖间,挟册角 群生?诃卒窥其旁,执衣来叩楹。狂狙就新缚,跳突哀且鸣。岂不念寒 孤,顾有素令明。利禄非可苟,辱甚舍弗烹。” 抄袭被捉之片刻,“狂狙就新缚,跳突哀且鸣”,非常形象生动。《苕溪渔隐丛书》 所载,亦极生动幽默: 政和元年,尚书蔡薿为知贡举,尤严挟书。是时,有街市词曰《侍香金童》,方盛行。举人因其词加改十五字,作“挟怀”词,云:“喜叶叶地,手把怀儿摸。甚恰恨出题厮撞著,内臣过得不住脚。忙里只是,看得班驳。 骇这一身冷汗,都如云雾薄。比似年时头势恶,待检又还猛想度。只恐根底,有人寻著。” 代笔,就是由他人替代答卷,其作弊方式大约有三种。其一,考生与枪手同时入场,答卷完毕,互换试卷。前文所言“拆换家状,改易试卷”就指这种情况。嘉定十年 (1217),臣僚奏云:“日来多有冒名入场之人,颇骇人听。如甲系正名赴省,乙乃冒名入场。……场屋制备卷, 以防正卷之阙失。今乃预买备卷,冒名出试,则以场中之文,令正身誊上。及至中榜,计赂吏胥,抽换场中之卷,虽一二千缗,亦不惮费。” 其二,雇枪手冒名顶替,全程替考,所谓“全身代名”者,乃至部分考 生,“身不入场,榜出高中”。 其三,将考试题目外传,再将代答程文传入。方式大致也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考官锁院期间家书往来,挟带答案。 嘉定六年 (1213),臣僚言:“试院有平安历,不过以报平安。今则不然, 其出也,所书项目,监门莫得而见;其入也,所传件数,监门莫得而稽。 囊复封识,不知所藏何物。名为药裹,安知无简札往来?号为家书,安知无消耗漏泄?其弊有未易言者。” 另一种是借助考场建筑空隙,传递答案。就在这一年,臣僚再奏云:“贡院墙壁,本自低矮,年来颓圮,如西边一带,抵靠别试所晨华馆,而断垣及肩,践踏成路,传泄之弊,多由此出。最后正通大理寺前,居民搭盖浮屋于墙上,亦作弊处,莫可堤防。东畔墙虽稍高,却与封弥誊录所相邻,而缝穴最多,关防须密。” 绍兴十八年 (1148),礼部言代笔之弊,即涉及此三种方式:“访闻就试举人内,有势力之家,多输贿赂,计嘱应试人换卷,代笔起草,并 书真卷。或冒名就试,或假手程文,自外传入,就纳卷处誊写。” 宁宗时大理少卿费培亦云:“吏辈肆奸,了无顾忌。欲拆换卷头,以甲为乙; 誊写程文,以伪为真;受他人之嘱,毁坏有名试卷,亦可也。” 代笔猖獗,见于记载,大都在南宋年间。其为害之烈,远超怀挟,怀挟还需自己有一定功底,以抄袭补不足,代笔则可以让完全不读书的纨绔子弟高中科名。故南宋臣僚云:“代笔之弊,最其甚者。显行贿赂,略无忌惮, 或替名入试,或就院假手。故有身躐儒科,而不能动笔,污辱搢绅。” 怀挟、代笔之外,最为常见的作弊方式是冒籍,发生于地方“解试” 中。宋代地方“解试”有“牒试”法,规定:“随侍见任守倅等官,在本贯二千里外,曰‘满里子弟’;试官内外有服亲及婚姻家,曰‘避亲’; 馆于见任门下,曰‘门客’。是三等许牒试,否则不预。” 由于其为转运 司主持,故又称“漕试”,或“漕牒”。宋代地方“解试”,“以终场二十人解一名” ;牒试北宋时“每十人解三人”, 南宋则“七人而解试一 人”, 录取比例远高于一般解试。因此,考生当然要奔走钻营,以获取 “牒试”资格。绍兴六年 (1136),四川制置大使席益即云:“科举冒滥之 弊,无甚于牒试。” 乾道元年 (1165),臣僚又云:“科举之制,州郡解 额狭而举子多,漕司所解,其数颇宽。士取应者,往往舍乡贯而图漕牒, 至于冒亲戚、诈户籍而不之恤。且牒试之法,川、广之士用此可也,而福建则密迩王都,亦复牒试;见任官用此可也,而待阙得替官一年内亦 许牒试;本宗有服亲用此可也,而中表缌麻之亲,亦许牒试。或宛转请 求,或通同托嘱,至有待阙得替官一人而牒十余名者。” 此类弊案,史籍记载甚多。 另一种冒籍法类似今天高考中的“借考”,即改变户籍,从录取比例 低的地区转移到录取比例高的地区应试。欧阳修云:“今东南州军进士取 解者,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盖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余人,是十人取一人,比之 东南十倍假借之矣。” 地方录取比例的巨大差异,在两宋期间一直存在, 借地参加考试的事情也就屡见不鲜,乃至频繁酿成群体事件。如绍兴二十六年 (1156),“镇江府发解举人,而闽人有冒贯者。举人周晋等持梃 欲击之,守臣直秘阁林大声率府寮往视,为飞石中其帻,吏士有被伤者。” 又如嘉定十七年 (1224),“光州进士秦万全妄诉林应辰冒贯就试, 群众打林应辰濒死,士人惊散,几坏科举。” 最简单的作弊方式是考官与考生考前约定暗号,见试卷上暗号即录 取。举二例以见之: 杨大年为翰林学士,适礼部试天下士。一日,会乡里待试者,或云:“学士必持文衡,幸预有以教之。”大年作色拂衣而入,则曰:“于休哉!”大年果知贡举。凡程文用“于休哉”者,皆中选。 蜀中类试,相传主司多私意与士人相约为暗号,中朝亦或有之,而蜀以为常。李壁季章、季永,同登庚戌科,己酉赴类省试。二公 皆以文名一时,而律赋非所长。乡人侯某者以能赋称,因资之以润 色。既书卷,不以诗示侯,侯疑其必有谓。将出门,侯故少留,李遂先出,而侯踵其后。至纳卷所,扣吏以二李卷子,欲借一观,以小金牌与之。吏取以示,则诗之景联皆曰:“日射红鸾扇,风清白兽樽。”侯即于己卷改用之。既而皆中选。二李谢主司,主司问:“此二句,惟以授于昆仲,何为又以与人?”李恍然不知所以。他日,微有所闻,终身与侯不协。 要在众多试卷中寻找到有暗号的卷子,难度很大。况且,试卷分房,考官多人,有暗号的试卷恰好落到约定的考官手中,也有难度。这种作弊方式看似简单,操作起来却很不容易。偶尔为之可能,多处记载更像是传说,而非事实。 宋人科场作弊,花样繁多,主要是上述几类,其他不再一一细说。 宋代向“近世”转型,一直是史学界讨论的重大问题。宋代,是科举制度演变的关键时期;而科举制度,又成为宋代向“近世”转型巨变中的关键性因素。宋代科举制度为后人提供了巨大的可资借鉴的文明遗产,对今天依然有借鉴意义。 本书是一本拥有“大史观”的著作,内容纵贯南北宋,从北宋前期对隋唐科举制度的沿袭与变革,论至南宋后期内忧外患,疆土日蹙,宋代科举制度也随亡国而终结,厘清其步步嬗变的过程,以宋代科举制度为圆心,触及宋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个层面。可以说,本书是一部宋代科举制度史,也是一部微缩宋史。 作者诸葛忆兵教授多年来深耕宋代文史研究领域,本书为其又一力作。宋人文献史料纷繁杂多,作者采取竭泽而渔的研究方式,保证了史料的全面性、理论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撮其大要,去其枝蔓,强调“史”的纵贯线索,以全新的思维构建宋代科举制度史,以客观、严谨的态度对复杂的历史事件、历史现象提出独特观点,为宋代文史研究提供新的资料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