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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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祛弱权伦理体系
ISBN: 9787300330730
任丑,西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专业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用伦理研究所所长、应用伦理专业学位中心主任。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重庆市应用伦理学研究生导师团队带头人,重庆市“十四五”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科技伦理治理系列研究丛书”总主编。牛津大学高级研究学者,明尼苏达大学访问学者。兼任全国应用伦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伦理学会常务理事、重庆市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应用伦理研究》执行主编、《西南大学学报》编委、《中国医学伦理学》编委、武汉大学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研究室特聘研究员等。在《哲学研究》《哲学与文化》《哲学动态》《世界哲学》《应用伦理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等发表论文98篇。著有《伦理学体系》《应用伦理探究》《应用伦理学》等9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各类项目30余项,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
价值滑坡论证涉及了安乐死立法的价值基础问题———生命权。不过,价值滑坡论证也存在明显缺陷。(1)尊重生命的历史观念和传统,并不能否定尊重死亡的历史观念和传统,如苏格拉底、柏拉图把哲学看作对死亡的训练,庄子对死亡的超然态度等等。就是说,尊重生命的历史观念和传统并不能真正否定安乐死立法的正当性。(2)价值滑坡论证之所以推崇康德,是因为康德在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举例说明说谎是个道德的滑坡,一旦说谎普遍化,就可能自我取消,因此不得说谎,这是一种古典的滑坡论证。令他们始料不及的是,正是康德的滑坡论证可以否定安乐死立法的价值滑坡论证。根据康德,一旦采取步骤A,并使之普遍化,若A自相矛盾而自我取消,则A为滑坡;若A不自相矛盾可以普遍化,则A为价值基础。比如,人人自杀为滑坡,因为这会导致人类灭绝而无人可以自杀。与此不同,每个危重病人的安乐死却不会导致无人安乐死,因为危重病人只是人类中的一部分,且是由非危重病人转化而来的,是一个有连续性和后备力量的群体。正常情况下,大部分人都要经历生命结束时的危重绝症状态而走向坟墓。就是说,设定安乐死普遍化,并不导致安乐死自相取消的矛盾,安乐死立法并非价值滑坡。(3)针对绝对命令 “故意杀人是不正当的”,博尔说,安乐死可否立法的最基本的问题在于 “可否证明故意杀人是正当的”。这种质疑一方面是对安乐死立法的强力诘难,另一方面也是论证安乐死立法的一个契机——如果能够证明 “故意杀人是正当的”,安乐死立法就具有了可能性。显然,“故意杀人是不正当的”并非绝对命令,而是有条件的:被杀之人没有侵犯生命权。一般而言,如果一个人故意杀害他人,通过法律途径判处该人死刑并予以执行的故意杀人则是正当的。另外,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生命权(a right to life)往往只是生存权(a right to live),常常有意无意地把死亡权(a right to die)排除在生命权之外。对此,约纳斯说,生存权是最基本的权利,“要谈死亡权,这是件很特别的事”。死亡权把死亡和权利这两个词联系起来似乎违背道德直觉,其原因在于人们常常把生命看作完全排斥死亡的生存主体。其实,生命包含生存和死亡两个基本要素,每个人都是一个包含生存和死亡于一体的生命主体。因此,生命权是综合生存权和死亡权于一体的基本人权。尊重生命权,既要尊重生存权,也要尊重死亡权。生命权本身包含死亡权,就证明并非任何条件下故意杀人都是不正当的。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如临床实践中病人身患绝症且在当前无望治愈时,即当死亡短期内必然要成为现实时,如果该病人知道这一真相,他就有了自主选择自然死亡或者安乐死的自由。这种决定得到尊重,也就尊重了病人的死亡权。可见,我们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这种临终境遇中的 “故意杀人”是不正当的。(4)自然死亡和安乐死并不矛盾。安乐死是和自然死亡不同的自由选择性死亡,它和自然死亡一起构成人类死亡的主要路径而使人类有别于其他动物。就此而论,价值滑坡论证并没有否定安乐死立法的合理根据和实践路径。
综上所述,安乐死立法的逻辑、实证和价值几个层面的滑坡论证都不足以构成否定安乐死立法的有力论证和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