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第2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第2版)
作者: 编者:赵清海//魏民//魏景峰
出版社: 中国经济
原售价: 98.00
折扣价: 63.80
折扣购买: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第2版)
ISBN: 9787513655699

作者简介

"赵清海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税务师,对错开与虚开的区分、单独虚伪表意的虚开、避税与税收违法行为的区分、增值税原理、走逃票等有深入研究,专业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行政阶段涉嫌虚开案件的办理),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 魏 民 会计师,就职于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长期于税务一线从事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扎实的财税理论功底,深厚的实践积累,经手一大批复杂疑难财税问题,成效显著。 魏景峰 前优秀公诉人,现供职于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具有最高检、市院、基层院、市纪委等部门工作经历。独著《热点疑难刑事案件破解思路十八讲》,参著国家重点出版项目《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在法学核心期刊、国家级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

内容简介

一、日常虚开风险防范 我们认为,发票抬头上的购销双方任何一方的实际控制人基于合理理由认为开票方与受票方存在真实交易的,即使最终查明没有产品往来,也不宜认定为没有真实交易。所谓真实交易,不过意思表示基础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除非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否则交易双方设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即告成立。 实务中的虚开风险防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内部层面的虚开风险预防、外部层面的虚开风险预防、人为设计交易模式的虚开风险预防。 (一)内部层面的虚开风险预防 内部层面的虚开风险源自企业内部,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明知无真实交易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误认为有真实交易的虚开以及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参与交易的虚开风险。 1企业实际控制人明知无真实交易而其他工作人员误认为有真实交易的虚开风险预防 这种情况常见于企业财会人员、采购人员、出纳人员,这类人员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涉嫌虚开案件。为此,相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有风险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1)确立统一的审查标准 采用统一标准意义在于便利相关人员对交易真实性进行确认。 如果交易不符合之前的标准,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履行或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最好和实际负责交易的人核实。 (2)养成做电子工作日志的习惯 如果供述建立在记忆基础上,难免出错,且难免夹杂主观臆测。由于“实际上,讯问工作并不是单纯的一问一答式客观交流,而是带有很强的暗示性、诱导性,有的甚至存在明显的指供行为。”刘静坤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41加之人的趋利避害本能,难免做出虚假陈述。例如,有些接受询问或讯问的人员,认为只要配合侦查人员的调查而做出侦查人员想要的陈述就没事了,故做出错误的陈述,尤其是面临取保候审的诱惑时,陈述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我们建议,对符合统一判断真实交易标准的交易,可以不做电子工作日志;对不符合统一判断标准的交易,经询问和核实确信系真实交易后,一定要制作电子工作日志,记录询问和核实过程及确信系真实交易的理由,必要时可对询问的过程进行录音。电子工作日志中一定要如实记录平常判断真实交易的标准、交易与判断标准的差距以及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等。记录完成后,妥善保存,并注意备份。 2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参与交易的虚开风险预防 一般情况下企业实际控制人通常不参与交易,具体事宜常由采购经理和销售经理、财务经理负责。 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参与交易涉嫌虚开风险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代理企业签约的人员为公司利益绕开企业实际控制人虚开,实务中罕见这种情况;二是代理企业签约的人员为私利而实施“虚开”。 在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参与交易的情况下,代理企业签约的人员为私利实施虚开,在定性上实务中有一定争议。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参与审查交易的真实性,代理企业签约的人员欺骗企业实际控制人,无论欺骗行为是否与相对方串通,均不宜认定为没有真实交易。因为代理企业签约的人员仅传达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意思。在企业实际控制人表意真实的情况下,实际构成单独虚伪表意的交易,不因此影响合同的效力。 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参与交易而代理企业签约的人员为自己利益而实施“虚开”情况下,最重要的特点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企业均无非法获利。 对此,应做如以下三点: 一是当货物非由销售方发出或购买方收货情况下,交易合同可约定,交易相对方不得与购销人员有资金往来。如确需有资金往来,应函告原因;否则,将其约定为重大违约事项。 二是企业规章制度(制作员工签收记录,签字和指纹确认)应对上述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并由法务或其他人员定期检查。 三是建立客户和供应商回访制度,尤其是第三方发货或第三方收货情况下,并要求负责回访的员工制作电子工作日志。 " 长期代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专业律师告诉你: 财务人员务必要明确的增值税发票虚开的风险和责任。 税务人员务必要警觉的增值税发票虚开的形式和影响。 法务人员务必要透彻的增值税发票虚开的法理和依据。 相比第一版,第二版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更深入的阐释: (1)虚开的根源 (即征即退、免税、采购农产品、走逃虚开)。 (2)虚开的判定 (构成要件,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判定)。 (3)虚开的影响 (票货分离型虚开,税收优惠、欠税情形下虚开,复杂型虚开的影响)。 (4)虚开的惩戒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虚开金额的认定、入罪量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