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故事(推开法律之门)

法学的故事(推开法律之门)
作者: 蒋来用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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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9360644

作者简介

蒋来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副研究员,致力于中西方文化制度比较研究,综合运用社会科学方法从多角度研究解决当前社会现实问题。曾出版《住房保障财政政策研究》《王阳明廉政思想与行为研究》《廉政文化理论与实践研究》等10部著作,在《政治学研究》《财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期刊、报刊发表论文和文章70多篇,主持或参与国家吏治研究等国家和省部级课题30多项。

内容简介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做 了一件史无前例的大事,他将国家的 法律以条文的形式铸在鼎上,向天下 公布。当时,鼎是国家权力的象征, 法律铸在鼎上则表明了其权威性。同 时,鼎十分坚硬,法律铸于其上就不 能够擅改,以昭信于民众。这是中国 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 称“铸刑书”。这一举动在当时引起 了轩然大波,贵族们纷纷表示强烈不 满。首先向子产发难的是晋国大夫叔 向。他派使者给子产送了一封信,予 以严厉批评,开篇即痛心疾首地表示: “当初我对你(在郑国执政)寄以厚 望,现在(你竟然铸刑书)一切都完 了。”接下来又说道:“以前先王遇到案件就以事论 事,根据事情的 轻重大小来决定处罚,而并不公开成文法典,就是怕 老百姓产生争 讼之心。百姓们过日子的时候,有了礼义、明辨事理 的官员、和蔼 可亲的乡长,生活就能有规有矩、有声有色。公布了 成文法,老百 姓知道了法律,就会盯着法律琢磨邪门歪道。人人都 会有争讼之心, 抛弃礼义而引用法律为根据来为自己辩解,哪怕是锥 刀之末这样的 小事都要争个明白,郑国以后就永无宁日,可能就要 衰败了!”子 产没有屈服,在回信中委婉而坚定地回答:“若吾子 之言,侨不才, 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意思是说,确实像您说 的那样,我没 有什么才能,不能考虑得那么长远,我只是为了挽救 时下国家的危 亡。他仍然坚持了自己的主张和做法。 子产为何要铸刑书, 叔向又为什么对此如此 深恶痛绝呢?要弄清这 一问题,须得从历史背 景加以分析。 首先要明确一点, 叔向并不反对刑书本身, 他在信中对刑书的内容 未置一词,因为子产的刑书只是对旧的礼制稍加改良 ,从根本上说 还是维护礼制传统的。叔向所反对的只是“铸刑书” 这一形式,也 就是说,反对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其 实早在春秋以 前,就已经出现了奴隶制的成文法。春秋以来,各国 修订法律更是 史不绝书,但这些法律都是奴隶主贵族手中的利器, 是绝不会公布 于众的。对奴隶和平民来说,某一行为是否违法,违 法又该如何惩 罚,统统无从知晓,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对犯罪的处 罚全由贵族们 临事擅断。这样就可以保持统治阶级的威严,使老百 姓常常因为惧 上而惴惴不安。奴隶主贵族把持法律于其手中,几乎 不受任何约束, 不但可以对其封地内的奴隶恣意妄为,而且也可以随 意迫害包括非 贵族出身的地主在内的平民。 然而,到了春秋后期,这种情况再难维系了。随 着生产工具的 改进,生产力迅速发展,大量私田开垦出来,社会重 新分层,新兴 地主阶级迅速崛起。生产关系的转变必然会促进上层 建筑发生剧烈 的变革,新兴地主阶级意气风发地登上了政治舞台, 展开了一场轰 轰烈烈的向旧奴隶主贵族夺权的斗争。同时,周王朝 实力衰微,诸 侯各自为政,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这样传统 尊者贵者的权 威也必然受到冲击。以新兴地主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 迫切要求在法 制领域进行改革,打破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专权垄断 ,摆脱旧贵族 的压迫,以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当时的 一些较为开明 的当权贵族,特别是向封建地主转化的贵族,为了适 应新形势的变 化与争取新兴地主阶级和其他人民的支持,制定和颁 布了成文法。 子产是他们之中最早的一位,也是最负盛名的一位。 子产生活的郑 国,处在春秋两霸——晋国和楚国之间,是两霸的必 争之地,屡遭 晋、楚的反复蹂躏。同时,郑国内部又面临着新兴的 封建势力的威 胁和奴隶主之间的内讧,处在内外交困的危险局势中 。子产执政 后,为了挽救郑国的危亡,顺应当时形势的需要而进 行了一系列有 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使郑国呈现出一派新气象。首先 是在经济上推 行“作封洫”(按田亩征收税赋)和“作丘赋”(以 丘为单位,向土 地所有者征收军赋)的政策。虽然是向人民征收赋税 ,但由于实际 上等于承认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因而逐渐得到了新 兴地主和广大 自耕农的拥护。在经济改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适应 社会变革和整 顿秩序的需要,子产公布了新制定的刑书。 成文法的公布,意味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的法律秘密 状态的结束,瓦解了过去“议事以制”的贵族专断体 制,而代之以 按照法规条例定罪量刑的方式。这对旧贵族的特权来 说是一个很大 的限制(当然贵族的特权并没有完全消失),使之以 后再难以罪行 擅断和任意刑杀,因而受到了旧贵族们的仇视。贵族 们惊呼尊卑贵 贱的等级制度一旦遭到破坏,老百姓就无法统治,国 家也就会走向 灭亡,于是就有了上文叔向写信猛烈抨击子产的一幕 。 然而,子产是坚定不移的改革派,他没有因为旧 贵族们的恫吓 而改变自己的主张。在当时,公布成文法是大势所趋 ,继子产铸刑 书以后,其他诸侯国也纷纷效仿。首先公布成文法的 子产真不啻是 先知先觉者。 成文法的公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它使法律 由隐蔽走向公 开,强有力地冲击了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 社会秩序,开 创了古代法制的新时代。自此以后,法律的公开遂成 定制。这符合 法律自身的内在要求。法律不应是少数人的私产,而 应成为全社会 的一种公开调节器。法律如果只是操持在少数执法者 之手而不向外 界公开,执法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就很容易形成凭个 人好恶主观臆 断的习气,难以自觉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这样有 法形同于无法。 法律制定后只有公布出来,让大家都知晓,依法办事 才能得到有效 保障,“以法律为准绳”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后世的 法家主张“法 治”,其前提就是法律必须首先公布。作为第一个公 布成文法的人, 子产为我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做出了不可 磨灭的贡献。 P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