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的力量(股权创新才是企业的终极共创)

开放的力量(股权创新才是企业的终极共创)
作者: 方永飞
出版社: 广东经济
原售价: 39.00
折扣价: 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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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45446111

作者简介

方永飞,国家科技部火炬创业导师 杭州市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 广东省电子商务商会名誉会长 新一代社交电商平台——集盒商城创始人、董事长。 杭州步步为赢、时代光华、微学、共创资本董事长。 共创会会长、共创空间及共同体管理研习社联合创始人、天使投资人。 移动互联网驱动企业经营管理创新践行者、股权创新设计与投资专家。 “共同体管理” “共创模式” “消费即创业”等新商业理论的原创者、推行者。

内容简介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为:公司的独立法人人 格、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 离。所谓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即公司不但是一个法 人主体,还是一个“独立”于股东的法人主体,“独 立”二字表明公司与股东处于相同的地位,公司可以 是不依附股东而独立存在的实体。 公司的这种独立性,不仅是现代公司发展的需要 ,而且也与公司非单一所有者与股东的有限责任、管 理的专业化等这些现代公司的特点存在必然的联系。 这种独立性也意味着股东对公司只是享有终极意义的 所有权,而不是一定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就是指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根据这一原理,大多数国家 的法律对公司的权力结构做出如下设计: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等高管层、监事会。 在此种框架下对权力进行如下分配: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 方针和董事、监事的人选等重大事项;股东会选举董 事,由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 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权:董事会再聘 请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具 体执行公司业务:股东会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代 理股东对董事、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公 司权力上述运行方式,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使股东和 董事、股东会和董事会,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全体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委托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经营 管理,董事会代理股东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实现 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董事作为由股东大会选举而出的“受托人”,就 需要对全体股东负责,而不仅仅是对选举他的那些股 东负责,更不是仅仅对大股东负责。董事长作为董事 中的一员,也是同样的道理。董事长经董事会的投票 选举产生。董事长的权力大小,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有 一定的区别,有的国家赋予董事长很大的权力,有的 则不是这样。在现行公司法修订前,我国公司法明确 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2005年 修订后的公司法,将这一规定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根 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仅仅是董 事长,有可能是执行董事乃至经理。同时,现行的公 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基于这一规定,董事长作为董事的一员,在表决 的时候,也只能代表一票,并不享有其他董事以外的 权力。如果说董事长应该有些特权的话,也只能限于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但现实情况却并不是这样。董事长不但在公司里 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与地位,而且也享有至高无上的 特权,形成了董事长说一不二的独裁统治。追究其原 因,是因为一股独大是我国公司普遍存在的现象,公 司大权基本上掌控在大股东的手里,董事长集公司大 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老板于一身,在这种情况 下,公司的所有大权,几乎全部被董事长所垄断和控 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全部变成了摆设。这种 董事长一人专权的结果,不但导致公司的科学决策、 良好的治理无从谈起,也很有可能使公司成为大股东 谋取私利的工具,损害公司、小股东乃至债权人的切 身利益。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有必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把董事长权力关到法律所设定的笼子里,公司的经营 管理权有必要由董事会集体行使,董事长没有权力越 过董事会单独行使,更不能在公司章程中赋予董事长 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股 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实际作用,才能建立起良好 的公司治理架构,实现最好的治理效果。 P6-P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