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故事(中国人的法律智慧)

法律的故事(中国人的法律智慧)
作者: 刘峰
出版社: 中国法制
原售价: 36.00
折扣价: 27.00
折扣购买: 法律的故事(中国人的法律智慧)
ISBN: 9787509354292

作者简介

刘峰,拥有史学和法律双重背景,游历于历史与法律之间;曾策划、编辑出版《法学格致文库》《体系刑法学》《民法哲学》《我妻荣民法讲义》等精品学术图书,现致力于大型出版项目“学科故事”的策划、组织和创作工作。

内容简介

对古代律师负面形象的讲述告一段落。正如前文 所言,讼师还有另一张面孔,就是正面的形象。古代 讼师身上的正能量是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的,一个是 他们在诉讼中惩恶扬善,锄强扶弱,匡扶正义;另一 个是他们超乎常人的聪明才智。为了传播讼师身上的 正能量,我们不妨看几个这样的例子。 在一些讼师的身上激荡着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江 湖侠气。曾经有一个恶霸,将一个无辜的乡民殴打致 死。闹出了人命,凶手根本不以为意,蛮横地丢出10 两白银,买乡民的一条命。这起惨案刚好被一位讼师 遇见,讼师义愤填膺,挥笔疾书——“夫身有纹银十 两,已可踢死一人,若家有黄金万镒,便将尽屠城? 草菅人命,由此可见!”诉状写得慷慨激昂、掷地有 声。 有的讼师则凭借他们丰富的诉讼经验和社会阅历 主持公道、锄强扶弱。在清朝雍正年间,有一户贫苦 人家迫于生计,将自家的财产典当给一个当铺老板, 等手头宽裕了再赎回。可是,这个当铺老板财迷心窍 ,想要私吞这份财产,于是,他伪造了一份合同,也 就是绝卖契约,意味着当主已经把财产所有权转移给 他了,无权赎回。双方发生纠纷,在公堂之上,当铺 老板以这份假合同让法官信以为真,竟然得以胜诉。 当主无奈,就向当地一位著名的讼师吴墨卿求助 。吴墨卿拿来当铺老板伪造的假合同,仔细查看,果 然发现了漏洞,原来,当铺里的当票都是用一根木扦 穿起来的,否则,成百上千的当票就会“落纸如飞, 散同秋叶”。而当铺老板提供的绝卖契约上面没有孔 ,这张当票显然是伪造的。当主据此提出上诉,当铺 老板无言以对,交代了自己伪造合同的事实,把财产 还给了当主。 古代的讼师久经历练、阅历丰富,造就了他们机 敏的头脑和老辣的文笔。所以,在关键时候他们往往 能出奇制胜、扭转乾坤,令人拍案称奇、自叹弗如。 在清朝末年,有一位姓何的律师,智慧过人,声名卓 著。当时,浙江将军与一位知县结怨,这位将军向知 县的上司浙江巡抚施加压力,逼迫他惩治自己的下属 ,可是却遭到巡抚的拒绝。所以,浙江将军一直对知 县和巡抚耿耿于怀,伺机报复。 机会终于来了,浙江的各级官员进京朝贺。典礼 结束之后,这位将军马上向皇帝上奏折,说与他有怨 的这位知县在朝贺的过程中有“大不敬”的行为,而 巡抚身为直接领导,要负连带责任。浙江巡抚受到弹 劾,束手无策,一时间没了主意。 这件事偶然传到了何律师的耳朵里。何律师不以 为然地说:“这还不简单,我有办法。”巡抚的手下 向他讨教,律师的服务自然不是免费的,何律师当即 开出价码——白银三千两。巡抚知道后也不含糊,“ 成交!”何律师挥笔写下八个大字——“参列前班, 不遑后顾。”也就是说,在朝贺的过程中,巡抚和将 军这样的高官是排在前面的,根本就没时间东张西望 回头看,哪里会注意到位卑职低、站在后排的知县的 不敬举止。 巡抚看了这八个字,拍案叫好,当即写进自己申 辩的奏折里,呈给皇帝。事情很明显,巡抚聚精会神 地朝贺,没有走神;而将军同样位列前排,怎么会看 到后面的知县“大不敬”呢?朝廷的旨意下来,没有 处分知县和巡抚,反倒是浙江将军搬起石头砸了自己 的脚。何律师的八个字可谓一针见血、反败为胜,足 见其非凡的洞察力和过人之处。 在清人曾衍东的小说集《小豆棚》里,记载了一 位外号“疙瘩老娘”的女讼师,办事老辣,相当有手 段。由于江北地区遭遇自然灾害,粮食匮乏,粮商就 到江南去收购粮食,贩运到江北出售。可是,江南百 姓担心粮食都被运到江北去了,本地的粮价会上涨, 所以阻止粮商贩粮。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闹上了公堂 。 粮商们慕名向“疙瘩老娘”求助。“疙瘩老娘” 开价白银三千两,代写了一纸诉状,上面只有两句话 ——“列国纷争,尚有移民移粟;天朝一统,何分江 北江南。”在这里,“疙瘩老娘”用了一个历史典故 。《孟子》中曾经记载了战国时期魏国是如何救灾的 :如果河东闹灾荒,就把老百姓迁到河内,把粮食输 往河东;反之亦然。当年的诸侯尚且知道体恤灾民, 周转救济;如今天下共主,怎么能画地为牢,搞地方 保护主义呢?寥寥数语,让人根本没有反驳的余地, 当地政府二话不说,下令放行。 古代讼师的风采不禁让人神往,今天的律师大概 不会有如此的风范和气度了。说到这里,有必要理一 理讼师与律师的异同。在前文里,出于行文的需要, 我们是两个概念混用的。在《清稗类钞》一书中有这 样的说法:“讼师之性质,与律师略同。”实际上, 讼师与律师“略同”的背后还隐藏着很大的不同。 讼师与律师的区别除了体现在两者的法律地位上 ,还体现在两者办案程序和方法上。在古代,讼师没 有什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观念,即 便是在为弱者主持正义的时候,采用的手段依现在的 法治观念看来也是有瑕疵的,也就是说“为达目的不 择手段”,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追求实体正义。下 面的这则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注脚。 清代有一个叫杨瑟岩的讼师,他办过这样一宗案 子。有一个孤苦无依的老人打算卖掉自己的房产,买 主是一个当地的豪强。按照市价,这处房产价值白银 100两,可是,这个豪强仗势欺人,只肯出50两,而 且是强买强卖,不许讨价还价。老人走投无路,就向 杨瑟岩求助。杨瑟岩把手一挥,“依他便是!” P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