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史/诺贝尔文学奖大系

罗马史/诺贝尔文学奖大系
作者: (德国)特奥多尔·蒙森|译者:肖婷
出版社: 海峡文艺
原售价: 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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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55011651

作者简介

特奥多尔·蒙森 Theodor Mommsen(1817-1903) 生于德国的石勒苏益格的加尔丁。父亲是新教牧师,母亲是教师。在家庭的影响下,蒙森自小便喜欢和熟悉古罗马史。1838年考入基尔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1847年在莱比锡大学任法学教授,后因发表攻击俾斯麦的演说被解聘;之后在瑞士苏黎世大学、布雷斯劳大学、柏林大学辗转任教。 蒙森的主要成就是对古代罗马历史的研究,重要著述有:《意大利南方方言》(1850)、《罗马编年史》(1859)、《罗马铸币史》(1860)、《民法集》(1866—1870)、《罗马公法》(1888)、《罗马刑法》(1899)和《拉丁铭文大全》(16卷,1867-1959)。不过,他最重要的著作还是穷30年之力写作的《罗马史》。1902年,蒙森获得诺贝尔文学奖。

内容简介

第五章 罗马的原始体制 在任何生活情况下,不论是一夫多妻制,还是一 妻多夫制,只要这种制度没有彻底根除母亲的明显地 位,那么——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家、不动产 、仆人与动产,就是构成家庭的自然成分。由于世界 上的各个民族在自己的文化形成之后,对待这些成分 的态度、方法往往各不相同,有的认识深刻,有的认 识极其肤浅,因而对其中的各个部分的保护程度也显 出极大的差异来。而罗马人与其他任何一个民族都不 同,罗马人不曾用道德观念或法律观念来涵盖家庭观 念,而是用单纯而严厉的法律条文直接体现。 家与一家之主 在罗马人的概念中,家庭的成员包括自由民(在 父亲死后则完全独立自主了),他的妻子(教士们通 过圣盐饼的仪式庄重严肃地宣布与他缔结婚盟,与他 分享水与火),儿子与未婚的女儿,儿子的合法妻子 ,还有儿子的儿子以及他们各自的合法妻子,儿子的 女儿,以及这些所有家庭成员所拥有的一切财产。但 女儿的孩子则不在此范围内——若孩子为姻生,则属 于夫家;若非姻生,则没有任何地位可言。 在罗马公民的认识中,神赐予自己的子女以及家 庭成员安身的房子,那是毕生的目的与存在的意义。 罗马人不会为个体的消亡感到过多的痛苦,因为那是 自然的必然;但是他们认为一个家族若是毁灭则是巨 大的罪恶。因此早期时段,社团会为没有子女的公民 安排养子女,用以避免这种“巨大的罪恶”的发生。 罗马的家庭从最开始就强调各个成员之间的道德关系 。可以做一家之主的人必定只是男子,但罗马并不否 认女人在取得和拥有财产上的地位,家庭中,女儿和 儿子一样拥有平等的继承权,母亲和孩子的继承权也 是相同的。但是罗马的女人通常而且必须对家庭负责 而并非对社会负责。家庭中她必须处于从属地位—— 女儿从属于她的父亲,妻子从属于她的丈夫,尚未婚 嫁就失去父亲的女儿则从属于血缘最近的男性亲属。 如果这个女性必须接受审判的时候,她的审判则由她 所从属的男人进行,而不是国王。 但是女人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并不代表她在家庭 内是地位低下的。女人在家中是女主人,而不是女仆 。罗马人的女人们不用碾谷和烹饪,因为这属于女仆 的工作,就像男人们也不需要亲自去耕种一样,她们 作为女主人的天职工作是督导女仆工作以及监管家务 事。罗马人还很重视父母对子女所应尽到的义务。他 们深切地体会到,为人父母者若是忽视子女或教坏子 女,以至于在不利于子女的情况下浪费财产,此类行 为便是恶行。 但是在罗马的法律中,家庭完全受着父亲的指导 与管理。在他面前,妻子儿女毫无合法权利可言,就 像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奴隶和牲口一样。由于妻子是在 她的自由意志之下与他缔结合法婚姻的,因此,罗马 男子有权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要不要养她以及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