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刑法评注(第二版)

实务刑法评注(第二版)
作者: 喻海松 编著
出版社: 北京大学
原售价: 1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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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1347843

作者简介

喻海松,男,1980年生,湖南新邵人。法学学士(2003年,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在德国马普外国刑法暨国际刑法研究所研修。现从事刑事司法工作,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获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独著《刑法的扩张》(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文物犯罪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环境资源犯罪实务精释》(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网络犯罪二十讲》(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1版、2022年第2版)、《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编著《实务刑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发表论文近八十篇。

内容简介

《实务刑法评注》使用指南 一、法律评注与刑法工具书的编著缘起 德国法律评注(Kommentar)文化高度繁荣,引发我国法律界、特别是学术界的高度关注。评注针对现行法,服务实践,成为德国法律人案头必备的专业“词典”,属于必不可少的工具书。然而,法律评注在德国的发展也历经曲折,十九世纪下半叶,德国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不值得在研究当下立法上花费过多精力,甚至存在对评注的抵制。进入二十世纪,德国法学开始关注现行法,形成实践导向的学术与学术导向的实践之结合,使得法律评注兴盛发展。可以说,法律评注最初是实务人士写给实务人士使用的出版物,在发展过程中扩展到了学术界,最终上升为所有法律职业对话的平台与必要的载体,解决了法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为法律适用的统一提供了保障。法律评注的灵魂在于为司法实践服务,由此衍生出一系列关键特征,包括以解释现行法为中心、竭力回答一切问题、重视案例甚于学说和秉承法教义学的方法。 根据规模与内容定位,德国法律评注可以分为大型、中型、小型评注。就大型刑法评注而言,莱比锡评注(Leipziger Kommentar)、体系评注(Systematischer Kommentar)、慕尼黑评注(Münchner Kommentar)被称为德国刑法评注的三大巨作,如莱比锡评注厚达十几卷,超过一万页。中型刑法评注,如勋克/施罗德评注(Sch?nke/Schr?der Kommentar),其自1942年创立,至2019年已经出版到第30版,篇幅达到3361页。小型评注一般都是单卷本,能够放到公文包随身携带,特别是可以开庭时携带,如德国最负盛名的小型刑法评注当属费舍尔评注(Fischer Kommentar),其由法官费舍尔独立完成,也有将近三千页,但开本明显小于勋克/施罗德评注。 通常认为,法律评注以成文法为对象。作为成文法国家,中国法律注释的传统久已有之。新近以来,围绕刑法,理论的“评”与实务的“注”均已出现。于笔者而言,如何融合“评”与“注”,使之成为一部理想的刑法工具书,这一念头由来已久。笔者作为一名刑事司法工作者,因为工作需要,不同刑法工具书的各种版本基本都使用过;工作之余,也一直在琢磨一线实务同行所需的刑法工具书的理想样貌,于是便有了这本《实务刑法评注》。 《实务刑法评注》定位为小型法律评注。法治运行状况的差异,决定了《实务刑法评注》的编撰无法照搬德国刑法评注的模式。与德国不同,中国刑法的适用存在体系化的普遍适用规则,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甚至指导性案例也可以归入该范畴。这被称为刑法的有权解释,系规范层面的规则,对司法实务具有拘束力。编撰理论评注时,立法或许可以作为评判的对象,但对于实务评注,只能将其作为基本的遵循规范,所有的注解都应以此为基础展开。此外,与学术探究有所不同,实务工作者或许没有太多精力和兴趣去翻阅过多的理论著述;而且,评注实际上是工具书,对法条进行逐条解释,通常不是用于专门阅读学习,而是用以查阅解决具体问题的,故对内容的精准性要求高,而不能泛化追求面的宽广。这就决定了《实务刑法评注》的理论探究也应聚焦于司法实务问题,限于规范层面的规则和后文提及的非规范层面的规则未予涉及的部分,体现必要、精练的原则。 二、实务定位与刑法工具书的属性考虑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客观地讲,立法不易,司法更难。将抽象刑法条文运用于具体案件,实现刑法适用的准确、妥当,绝非易事!刑法工具书应当以服务司法实务为目标,成为实务工作者的“良师益友”。工作节奏的加快,使得实务工作者不得不适应“快餐文化”,系统学习刑法理论被视为实务工作者的入职门槛,系统钻研刑法理论则被认为是理论工作者的主要任务。刑事实务的办案量大,导致实务工作者获取信息不可避免具有功利性,形成“学完就要用”“无用则不学”的局面。“快餐文化”是对实务办案的批评,又是对现状的写实,短期内难有根本改观。在此背景下,刑法工具书的编撰就不能对此完全无动于衷,而须作充分考虑,采取适当的“疏导”措施。由此出发,在笔者看来,刑法工具书的理想样貌应当具备“全”“清”“捷”“用”四大基本属性。 (一)所谓“全”,是指刑法适用规则系统全面 作为刑法工具书,要力争做到“一书”解决刑法的基本和常见问题。为达此目标,自然应当全面收录刑法条文所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等规范层面的规则。这是对刑法工具书的基本要求,但仅此而已,仍然不“全”;甚至可以说,在网络时代,通过数据库、甚至普通的搜索引擎进行检索更为便捷精准,且实务工作者对基本规范原本也大致“了然于胸”。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刑法适用的真正“痛点”恰恰游离在规范层面的规则之外,即相关规则未予触及的“空白”地带。从我国刑事司法的运行机制来看,有两类信息能为实务应对相关“痛点”提供重要参考,可谓“弥足珍贵”。 一是最高司法机关及其内设部门的答复、复函,虽然针对具体案件所涉刑法适用问题,不具有普遍适用的规范层面效力,在效力层级上不如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但对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通常会得到“一体遵循”。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3〕155号)系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信公司员工违规开通流量包后私自销售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的征求意见函》(高检研函字〔2013〕72号)提出意见,但其所涉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的思路,不仅可以用于盗窃互联网流量案件,且在所有盗窃案件、甚至其他侵财案件中,对于盗窃数额难以查清的情形,亦可参照适用。 二是《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一千多个刑事实体法案例,虽然在效力层级上不如指导性案例,但基本涵括了刑法适用的常见疑难点、争议点,所涉规则对于处理具体案件的借鉴性更强,不应“视而不见”。例如,关于“轮奸”的认定,以及与之相关的既遂判定标准问题,一直困扰司法实务。对此,《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第128号案例、第280号案例、第395号案例、第790号案例、第792号案例、第843号案例、第983号案例分别从不同方面对此问题作了阐释,提出了相应规则。 基于此,刑法工具书要做到“全”,就不应限于收录规范层面的规则,而应适当囊括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法律适用答复、复函和刑参案例规则。 (二)所谓“清”,是指刑法适用规则层级清晰 当下,规范层面的刑法适用规则存在类型多样、主体多元的情况,呈现出纷繁复杂、界分不清的局面。这就给司法实务带来困扰,厘清规则的不同层级和各个层级的位阶成为艰巨任务。刑法立法解释屈指可数,彼此之间未见冲突,而其他规则与立法解释不一致的自然无效,对此把握起来应无问题。就司法实务而言,关键是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界分与取舍。笔者倾向不采用“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之类的表述,因为其会使得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之间业已存在的界限模糊,加剧司法适用的困惑。实际上,司法解释的厘清,是一个“难亦不难”的问题:“难”,就难在实务工作者缺乏厘清的意识,对必要性认识不够;“不难”,是因为经过近些年来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刑法司法解释的目录是明确的,只要实务工作者在埋头办案之余能抬头树立起正确的意识,就不难厘清范围。没有列入司法解释范围的文件,就不能称为司法解释,司法实务工作者更不能将其作为司法解释适用!司法适用之中,将规范性文件与司法解释混为一谈的情况为数不少,拿着立案追诉标准当司法解释的现象也不少见!鉴此,刑法工具书应当承担起厘清规范层面规则层级的,在全面收录规则的前提下划清规则之间的所属类别,进而明确不同类别规则的适用层级,以便利司法实务工作者在规则冲突之时的迅速取舍。 (三)所谓“捷”,是指刑法适用规则便捷好用 就实务工作者而言,拿着刑法工具书,目的是办案,学习恐只是“附随后果”。故而,便捷是刑法工具书应当具有的属性。如前所述,刑法工具书要做到“全”,就必须收录足够多的规范层面的规则和非规范层面的规则;但是,这又可能会形成海量规则,一定程度上给实务工作者迅速查找造成不便。在此背景下要做到便捷好用,笔者有两个基本观点: 一是规范层面的规则不宜拆分。将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拆分开来,看似针对性更强,便于查找适用,但无法把握住文件的全貌,适用中可能难以完全避免陷入“盲人摸象”的局面。通常而言,一部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是有其逻辑体系的,在不少实务工作者办案之余通常不会花太多功夫作完整阅读的前提下,直接选取部分条文适用,可能会形成“只看一点不及其余”的局面,对于准确把握类案的司法政策和处理思路存有弊端。基于此,笔者主张对规范层面的规则“以全貌呈现为原则、以拆分节录为例外”。 二是刑参案例要重在提取规则。判例法的基本规则是从案例到案例,但这未必符合中国实务工作者的适用习惯。实际上,大陆法系的案例系规则的承载形式,对案例的适用重在所涉规则。当前,“两高”的指导性案例实际上是案例化的司法解释,即通过案例抽象出“裁判要点”“要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是规则而非案例。遵循实务工作者的基本思路,笔者主张对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提取所涉规则。虽然迄今为止,《刑事审判参考》几经合订,但期望实务工作者系统读完一千多个案例,可能不现实。适宜的是,针对这一千多个案例提取规则,考虑案例彼此之间及与规范层面规则之间的冲突,对所提炼的规则进行梳理编纂,以便实务工作者在办案时参考。 (四)所谓“用”,就是刑法适用规则有用奏效 刑法工具书应当真正起到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办案的作用。要做到这一点,理想的状况应当是“一书在手,办案无忧”。实现这个目标,如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是规范层面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大多有相应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刊登出来。常理而言,实务工作者应当通读,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怕也难以完全做到。而相关理解与适用,大体可以区分为所涉条文的起草考虑、起草过程中的争议问题、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类型。与司法实务直接相关的是后两部分:一则可能涉及司法实务遇到的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已作讨论,对此当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以参考;二则可能在条文以外“有话要说”,为处理具体案件指明了方向。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署名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提到了“涉案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虽然达到一定数值,比如达到11焦耳/平方厘米”的表述,实际上为“枪口比动能较低”的认定数值作了指引;而“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从宽处罚”的表述,实际上为解决此类案件的定性之争指明了方向。基于此,刑法工具书应当对相关理解与适用文章“择其要点”,以真正发挥实务办案“参谋助手”的作用;同时,就理解与适用列明出处或者提供链接指引,便于实务工作者进一步查阅全文。 二是规则之间的清理。司法解释清理虽然进入常态化,但仍有完善空间,如经常出现的“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的表述,加之刑法的不断修正,可能让不少实务工作者“摸不着头脑”。更为困惑的是,规范性文件、法律适用答复、复函等多未纳入清理范围,效力状况的厘清更加复杂。基于此,刑法工具书应尽可能厘清规则之间的关系,指出需要调整的地方,以便于适用。 三是司法疑难的解析。刑事司法实务当然会问题层出不穷,但不少问题具有高度雷同或者关联,这就决定了司法经验应当为后来案件的处理有所借鉴。正因为如此,司法实务不能完全舍弃“师傅带徒弟”的培养模式。基于此,刑法工具书应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对刑法适用中业已发生的疑难问题有所关注,并尽可能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以让司法实务工作者在遇到疑难杂症时习惯于“求教于书”。 紧密跟进《刑法修正案(十二)》更新的刑法工具书典范 全面收录刑法规则,一书解决常见问题; 呈现规则文本全貌,编纂千余形参案例使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