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上海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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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儒家伦理(体与用)
ISBN: 7542621831
另一意义的“普遍地有效”,并非着眼于原则应用的经验范围上,要求 此有效性保证的是道德判断的一贯性,因而属于应用上的逻辑可能性,但对 一贯性的坚持不独是逻辑方面的要求,却是源自对“无私”的期望。换另一 种说法,假若我们同意,“无私”是道德之为道德的一构成要素,则我们必 定要求同一道德判断必须应用于在相干方面相似的境况,这些境况不必在实 际上出现,故若要实现此种普遍性,便得承认道德判断的规范力量延伸至想 象中的可能世界。这种普遍的判断由于不是追求能够广泛地应用,所以不必 是高度一般的,若情况很特殊,甚至可以是度身定造般特定。在这里,特定 并不与普遍矛盾,因此可逃避上述反理论者对于普遍原则的存在之可能性及 可欲性的诘难。① 由上可见,假若道德理论中所包含的普遍道德原则,其中的普遍性是第 二种意义的普遍性,则起码在反理论者给出的理由下,毋须予以反对。 反理论者也许会争论,根本上,“无私”并不是道德的基本性质,因为 无私蕴涵道德判断从特殊的人物与特殊的关系中抽离出来,因而忽略了主体 与处境的特殊性,而这后者正是反理论者十分重视的。然而,虽然“从非个 人观点出发”是无私的道德判断的要求,但不必背离特殊性。因为“从非个 人观点出发”可以理解为与“单从个人观点出发”对立,②从这种对立的关 系中,我们可以见到,前者只是将自己置身于各个受影响的个体与处境中, 我们称此为角色互换,因此我们无论身处哪一角色与处境,都可就需要而顾 及若干程度的处境的特殊性。由此看来,与“普遍性”一样,无私并非必定 须与“特定性”相排斥,因而亦同样不是反理论者所需反对的。 至于上面提到的普遍一特殊之争,即我们需要的是普遍——取第一种意 义,即“一般”——的道德原则,还是特殊的?这本来与正在处理的课题没 有直接关系,故不拟在此详细讨论;我们已指出,普遍(第二义)的道德原则 或判断可照顾到处境的特殊性,这便已足够了。况且,我们并不必在普遍原 则与特殊原则之间,作出非此则彼的选择。 P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