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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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
ISBN: 9787504778567
03卖方违反适当性义务与买方损失确定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逐 步建立,国家经济总量和国民人均收人水平逐年实现新 突破,大量理财经验匮乏、风险识别和实际风险承受能 力不足的投资者涌人波谲云诡的金融市场。因此,卖方 机构金融产品销售所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同时,此 类案件标的额大且数量呈上升趋势,投资者权益如何进 行保护的问题越发突出。其中,因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 义务而引发的投资者维权事件,投资者以管理人、托管 人、销售机构等卖方机构作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 案件日益多发。笔者通过相关诉讼案件办理经验,结合 法官总结归纳的庭审争议焦点,以及检索中国裁判文书 网及其他网站上的公开判决,发现厘清此类纠纷往往需 要辨明:卖方机构是否确已违反适当性义务;金融产品无 法或迟延清算兑付时,投资者损失如何确定;如何确定 损失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划分过错、厘清责任,实现 相关各方利益的平衡。由于行业初期金融产品多层嵌套 、通道业务、资金池等违规操作泛滥,且金融产品设计 架构复杂,涉及的交易主体众多且职责界限存在模糊地 带,加之我国对于卖方适当性义务的规制相对较晚,故 在卖方未尽责、金融产品无法兑付又长时间处于清算状 态的情况下,何时以及如何确定买方损失存在诸多争议 。 一、倾斜保护原则一 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在一般合同纠纷诉讼中,合同契约精神强调在合同 约定和卖方提示风险的前提下,合同买卖双方主体平等 ,买家风险自负。因此法院在最初的卖方违反适当性义 务纠纷诉讼中,将投资者已经或愿意同管理人、托管人 、销售机构等卖方交易主体签订合同的行为认定为投资 者对交易风险是明知且认可的,甚至推定投资者放弃了 知情权。而在实际审理中往往发现,在银行、实力券商 等金融机构背书的情况下,交易经验匮乏的金融产品消 费者对于所购买的金融产品的实际风险、架构和交易模 式并不完全了解,卖方机构与投资者在信息、实力等方 面具有天然的不对等性,金融产品的复杂性、金融风险 的隐蔽性更是加剧了双方的不平等,投资者作为买方明 显处于严重不利的弱势地位。 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9年 11 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 作会议纪要》( 简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首 次从司法审判角度正式对“ 适当性义务”进行了界定 ,强调了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九民纪要》确立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实质是对 投资者进行倾斜保护的原则。《九民纪要》“五、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第72条明确适当性义 务为:“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 、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 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 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 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