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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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公司意思表示论
ISBN: 9787519737436
何建,浙江乐清人,法学博士、博士后,现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首批入选“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商法、公司法等,曾获“第七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在《商事审判指导》《法律适用》《中国应用法学》《西南金融》等刊物发表论文数篇;参著《<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司法部等课题。
《公司意思表示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研究的系统性 该书对公司意思表示概念、理论、规则的源与流进行了梳理,增加了公司意思表示研究的历史厚度,亦澄清了法教义学层面的相关问题。该书着重阐释公司意思机关的构造、公司意思表示形成与表达机理、公司意思表示的效力及解释、公司代表权的确定与行使,对公司意思表示理论及制度进行了全景式探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该领域此前碎片化研究的缺憾,彰显了该书的学术价值。 二、研究的创新性 何建博士以此为题,使用翔实的中外资料,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在此领域作出了新的耕耘。令我印象深刻的有三点:其一,该书论证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指出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牵连性、共生性、差异性,认为“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重要工具,也是法律上存在的各种行为类型的总括;而意思表示则是法律行为的动态反应,它侧重当事人的内心意思表示形成及意志的对外表示过程。法律行为并不是指所有的与法律有关的行为,而是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密切相关,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意思表示也不是任何意思的表示,而是指追求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该等观点在总结既往学术理论的基础上,对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作出了清晰的表述,奠定了公司意思表示研究的理论基石。其二,该书深入地阐释了公司意思能力的特殊性,认为公司团体意志“保障公司权利的实现”,“促进了团体真正形成”。书中认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意思能力与自然人不同,在于它的团体意志”,“公司的意思从来都不是由自然的创造之手赋予,而是在有序的公司内部通过有意识的法律程序产生”,“公司的意思表示要由依照法律规定组成的相应机关形成和作出”。以此为起点,著作深入分析了不同法系国家公司意思机关的构造。其三,著作的亮点还在于对公司设立、经营、清算中意思形成与表达主体、方式、程序的分析上,阐述了公司意思表示的独特性,亦对公司意思形成、表达瑕疵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三、研究的实践性 何建博士密切关注该领域我国立法及司法状况,并在著作中作出回应。例如,在研究公司代表权时,着重对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公章表意的正当性进行了探讨,提出在我国构建“代表董事制度”的建议,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均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