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革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西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例)

反思与革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西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例)
作者: 杨长海|责编:陈春玲
出版社: 九州
原售价: 49.00
折扣价: 28.91
折扣购买: 反思与革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西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例)
ISBN: 9787522500478

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第一章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以藏族传统口头文学《 格萨尔》为例 “不要挥兵去犯人,但若敌人来侵犯,奋勇抗击莫后 退。”格萨尔去北方降魔时曾这样嘱咐岭国人民。《格萨尔 》是世界上迄今发现的史诗中演唱篇幅最长的英雄史诗,它 既是族群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多民族民间文化可持续发 展的见证。代表着古代藏族文化的最高成就,被誉为“东方 的荷马史诗”“古代藏族社会百科全书”的《格萨尔》,其 学术价值、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为国际国内社会所认识。《 文化多样性宣言》在其实施行动计划附则中规定∶成员国有 义务采取行动,以“保护人类语言遗产,支持尽可能多的语 言对遗产的表达、创造与传播”;“保证保护版权与邻接权 。促进现代创造力的发展以及因创造性工作获取公平报酬” 。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特别是知识经济日益扩大的时期。如何 保护《格萨尔》,借《花木兰》案件前车之鉴,避免类似滥 用事件的重演,从制度设计层面为传统文学艺术谋求保障, 一直是国际、国内立法与学界关注的现实课题。 一、版权(著作权)路径的困局及演变 晚近,国际社会普遍着手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实践 。学者谋求通过既有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并 引发全球性讨论。例如,美国法律学者宣布民间文学艺术最 适宜于通过公认的西方知识产权法的传统类别调整,即通过 版权与不正当竞争等法律调整。即使民间文学艺术不符合知 识产权的传统类型,然而它们仍然可以受益于现有知识产权 法律的保护,且这样的保护是稳定的和可预测的。我国学者 从正义(分配正义和社会正义)的角度审视民间文学艺术知 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依据。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建 立一种公平的民间文学艺术惠益分享机制、拓展发展中国家 和不发达地区的知识产权获益机会,促进多样性的文化、多 元化的知识系统。多种选择的价值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在立法实践方面,《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 条认为,一切“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知识活动产 生的权利”均可属于知识产权。WIPO成立了“知识产权与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 TRIPS理事会亦开始探索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保护,争取将 其纳入TRIPS协议中。除1971年《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音像制品条约》以及 1977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等国际法律规范之 外,许多国家(如巴西、菲律宾、秘鲁等)还制定了国内法 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目前,在国内法 规范中明文规定以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已有 50个左右。 随着研究的深入,有效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已然成为知 识产权法领域一个颇有争论的议题,学界有越来越多不同的 见解。争论围绕民间文学艺术的“传统性”“公有性”与知 识产权的“创新性”“私权性”展开。至于问题的解决,方 法之一是视口头传统等民间文学艺术为知识产权的一个变体 ,创建一种特别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其提供保护;另—方面, —些学者主张民间文学艺术本质上不同于知识产权,因而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