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https://file.mhuoba.com/shop/3/100021/picture/book/20231021/01/20231021012140542.jpg)
出版社: 中国法制
原售价: 18.00
折扣价: 14.40
折扣购买: 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
ISBN: 7801823575
孙德强,1958年3月出生于新疆。199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硕士学位,并于同年留校执教。1993年4月调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执教至今。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著有《控辩式法庭论辩技巧》,编有《律师法新论》,参编的有《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实务知识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判例分析全书》,《全国职工普法知识读本》等。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
(二)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 所谓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调解权利、仲裁权利和诉讼权利,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 正确理解这一原则,需要注意以下的几个问题: 1.当事人享有平等的劳动争议处理权利,要求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这一点对于劳动争议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众所周知,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诉讼权利平等的民事诉讼,反映的是民事纠纷的特点,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这就要求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有平等的地位,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劳动关系则不同,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主体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关系,而一旦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立刻就变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的关系。①尽管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劳动争议的内容也是关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纠纷,但此时的劳动争议已经不同于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了。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关系中的这种不平等性不能带到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中来,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不管当事人的社会地位、财力有什么差别,不论当事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他们在诉讼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允许一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或特权,也不允许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2.当事人权利平等,并不等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相同。以劳动争议诉讼为例,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都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项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对双方当事人来讲都是同等的。又比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反诉权和答辩权,原告有权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或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这些权利对双方当事人来讲是对等的。总之,权利平等原则,目的就是使双方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能够获得均等的攻防手段,均衡地进行对抗。 实际上,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法律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而赋予用人单位以更多的义务。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奉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平等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行政诉讼的特点是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因此在诉讼中奉行的是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方式,通过这种不平等的举证责任来达到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实质上的平等。而劳动争议,则表现为表面上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因此在处理上,奉行的原则比较特殊,奉行部分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举证责任倒置,即通过这种表面上不平等的举证方式来达到或抵销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在仲裁和诉讼中带来的不利影响,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3.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只是当事人切实享有平等权利的前提,实现这些权利,必须有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保障。因此,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有责任给予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均等机会和便利条件,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这样才能使平等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真正得到落实。P.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