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3版新世纪高职高专实用规划教材)/经管系列

税法(第3版新世纪高职高专实用规划教材)/经管系列
作者: 编者:吉文丽
出版社: 清华大学
原售价: 35.00
折扣价: 25.90
折扣购买: 税法(第3版新世纪高职高专实用规划教材)/经管系列
ISBN: 9787302367956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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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4.以物易物 双方都按购销行为处理,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发出的货物市场价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以收到货物的市场价计算进项税。 5.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周转期为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个别包装物周转期长的,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6.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核定销售额的顺序如下。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若该货物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其组成计税价格还应加上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二是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法》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详见本书第三章)。 《新世纪高职高专实用规划教材·经管系列:税法(第3版)》在编写体例上突出了“互动性”和“应用性”,每一章都设有“思考”、“解析”、“典型例题”、“纳税申报实务”、“账务处理”等栏目,重点、难点突出,解析透彻,深入浅出,打破了传统税法教材“单纯讲税”的模式,集税法、纳税实务及税务会计于一体。《新世纪高职高专实用规划教材·经管系列:税法(第3版)》的具体内容包括总论、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教育费附加、关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财产和行为税法、其他相关税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强化培养学生对税法的应用能力,每一章后均附有强化训练题,且全书最后附有税法综合实训,以促成学生综合应用能力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