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日常涉税业务实操大全(政策详解案例分析会计处理)

建筑企业日常涉税业务实操大全(政策详解案例分析会计处理)
作者: 编者:董宏|责编:张瑶
出版社: 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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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9218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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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3.1.4建设工程当年完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 确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的相关规 定精神,对于在一个纳税期内完工的建筑项目, 因为完工验收后,与项目(商品)所有权相关的 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建设方(发包方),既没 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 有实施有效控制,同时,合同收入的金额已经准 确计量,已发生的合同成本也可以进行准确可靠 的核算。因此,建筑企业在一个纳税期内完工的 建筑项目,应在当年确定收入。 对于“一个纳税期”的确定,一般应按照公 历年度,即以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 个纳税年度。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 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即 一项销售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实现的判断是,“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与增值税发票开具孰先原则。 对于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 采取预缴增值税制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 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 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 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3-1 建筑企业当年完工项目的涉税及会计处理 A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与B公司(一般 纳税人)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一个材料仓库 。项目工期:2019年4月10日—2019年6月10日 。合同价款110万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9% 。约定开工后10天内支付工程款44万元,竣工验 收后1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61万元并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约定质保金(尾款)5万元,待质保 期3个月结束并经验收后支付。该项目无甲供材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6月竣工结算并验 收,工程实际发生成本70万元。A公司相关处理 如下: 1.增值税处理。 (1)2019年4月份收到预付工程款44万元 ,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预缴增值税(增值税 附加等其他各项略)。 销售额:44÷(1+9%)=40.37(万元); 预缴增值税:40.37×2%=0.81(万元)。 【提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 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