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法教科书(第13版世界法学精要)

德国税法教科书(第13版世界法学精要)
作者: (德)迪特尔·比尔克|译者:徐妍
出版社: 北京大学
原售价: 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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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1293249

作者简介

迪特尔·比尔克 德国法学家和律师。明斯特大学教授。先后在图宾根大学、慕尼黑大学和雷根斯堡大学学习法律。此外,曾在美国(1990)、英国(1994-1995)、法国(1999)和日本(2000)访学。曾在慕尼黑财政法庭兼职,后在律所担任兼职律师。 译者,徐妍,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先后在德国图宾根大学、德国弗赖堡大学、台湾地区“中研院”、美国波士顿大学访学,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内容简介

16段 在16—18世纪盛行的首先是所谓的奢侈品税,更确切的说是对奢侈商品征收进口关税,除了人头税外,奢侈品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粗略的形式属于一种最古老的征税方式。在梅克伦堡大公爵约翰·阿尔布雷希特(John Albrecht)1953年10月22日的遗嘱中说道,要征收商品税,“这项税收会给国家带来华丽辉煌、欲望和盈余,这样会造成坏风气和不必要的资金积累”。从某种意义上,这项税收也是能为自己不受奢侈品禁令影响的一种手段。17世纪在符腾堡征收“饮酒古尔登”(古尔登是德国的一种古货币),通过该税人们能够使自己不受酒精消费限制。 302段 第三方的责任以责任构成要件的实现为前提,参见《税法通则》第38条。除了在《税法通则》第69条以下和个别税收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42d条和第44条第5款、《遗产赠与税法》第20条第3、5款)中规定的税收责任构成要件之外,还存在主要产生于私法尤其是商法的非税收种类,如在公司交割期限展延中交易业务受让者的责任(《商法典》第25条)。从《税法通则》第191条第1款第1项和第4款中得出,税收责任标准和私法担保责任标准同等并存。除了法律规定的责任外,一个人也可以通过合约的形式承担对他人的税收提供担保的义务,如通过《商法典》第765条规定的担保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只拥有合约上的请求权,税务机关不能借助责任裁决而只能通过在民事法庭起诉的方式执行这项请求权(《税法通则》第192条)。 从《税法通则》中得出的责任构成要件可以根据人的或物的责任加以区分。根据《税法通则》第69—75条,人的责任是指责任债务人个人必须对第三方的税收债务提供担保。根据《税法通则》第76条,物的责任是指在不顾及第三方存在的权利的情况下,事物作为对于以此为基础的税收的担保。 责任法上重要的问题是: ——何种原因须担责(见页边码303以下) ——责任债务在多大程度上与税收债务相关(见页边码305以下) ——是否存在责任限制(见页边码308) ——对责任债务人的请求如何实现,是强制的或存在裁量?(页边码310和311) ? 968—972段(谈及一些费用究竟是否属于私人费用如何判断) 由此得出如下的审查顺序: a) 不可或缺的私人费用仍旧属于私人费用,除非其证明与职业有关及为了职业而使用。如:法官每日在办公室穿的西装。 b) 费用虽然是混合产生,但其产生的金额(也包括评估的方法)无法相分离,则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第1目第1句下的情形,因此是不可扣除的。如:作家进行了一次旅行,且在其新的小说里加工了旅行的印象。 c) 混合的费用,属于职业部分,或者属于私人部分的,则按其整体的从属部分的重要性决定,要么全部扣除,要么全部不扣除。如:纳税义务人在出差时短暂地去看望了其在目的地居住的母亲;这样的费用总体上是可以扣除的。又或者:纳税义务人在其前往纽约的为期一周的私人旅行期间,在图书馆中为了职业的目的而进行了检索,这样的费用在整体上是不能进行扣除的。 d) 其他的混合费用则按职业和私人部分进行分开计算(必要时考虑评估方法)。如BFH, GrS 1/06, BFHE 227, 1.:纳税义务人出于工作的原因而前往美国参加了一个为期四天的展会,后又出于休养的考虑而在那里又逗留了两天。那么由这次旅行中所分离出来的工作部分的旅行费用则是可以扣除的。 《德国税法教科书(第十三版)》的作者有学者、律师和法院的工作经验,能游刃有余的在理论与实务中择选重点。 本书深受德国大学法学院学生和税务咨询者的喜爱,其结构设计也很适合中国读者使用,资料丰富、案例引用翔实,是德国优秀的税法学教科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