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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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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9349359
颜宇丹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 深圳广播电台《地产先锋·律师在线》栏目特邀嘉宾 “深圳关注购房者律师团”成员 深圳军人社区法律顾问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 主攻:房地产及建筑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等。 曾荣获: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理人联合会“金牌律师奖”;2009年“深圳房地产网络最具专业博客奖”;2010年“深圳房地产十大专业博客”;深圳新浪乐居“2010十大优秀微博”等奖项。
韦雨(女方化名)与吴志(男方化名)是大学同学, 他们当年是金童玉 女式的校园恋人。韦雨读高二时,父亲患病离开了人 世,她和母亲相依为命 地生活。在韦雨大学毕业那年,母亲改嫁了。母亲改 嫁前把自己的首饰全部 送给了韦雨。 韦雨与吴志毕业找到工作后,俩人租了一间小房 住下来。俗话说“男大 当婚,女大当嫁”,况且俩人有着不错的感情基础, 但韦雨的意见是先买房 后结婚,否则没有自己的房子,即使成了婚也没有家 的感觉。吴志尊重韦雨 的想法,俩人辛辛苦苦地攒着买房的钱。 两年后,俩人攒了几万块钱。韦雨开始留意房地 产市场的动态,并研究 房屋的升值判断和室内的布局设计,仿佛离买房结婚 的梦想越来越近了。韦 雨每天上下班路过一个正在修建的楼盘,这里地段很 好,是一个正在开发建 设中的大社区。韦雨判断,待周围的配套设施一步步 完善后,这个楼盘一定 具有升值潜力。韦雨相中的楼盘开盘以后,韦雨带着 吴志去看了样板房,吴 志对这个楼盘的感觉也不错,这里出售的几款精品房 很适合没有时间打理装 修的上班族。更吸引人的地方是,这里的付款方式很 适合俩人目前的经济状 况。开发商推出“零首付”的付款方式,购房者只需 交纳2万元定金,余款可 以在一年内免息按季度交纳或按月交纳,俩人决定就 购买这个楼盘里的房。 俩人正在计划买房的时候,韦雨的公司派遣韦雨 到外地培训一个月。 韦雨在外地时,吴志打来电话说售楼小姐通知他这个 楼盘再过两天就要交房 了,现在购买享受的是“楼花”价也即预售价格,交 房仪式以后就按现楼价 出售,房价涨了不少。韦雨一听就急了,但自己在外 地又赶不回来,便让吴 志赶紧去把房号订下来。吴志便选了一套俩人早就看 好的楼层和朝向的房 子,以自己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购买 了一套含装修总价为22 万的房子,并交了2万元定金。《认购书》中约定, 余款20万元于一年内按每 季度交纳5万元付清。 签订《认购书》的一个月后,韦雨和吴志交纳了 第一期房款5万元。俩人 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并到 国土房产部门备案登 记,合同约定,韦雨和吴志各占房产50%产权份额。 婚房算是买下来了,但 后面几期的房款还不够,韦雨到首饰店卖掉了妈妈当 初留给她的首饰,吴志 卖掉了他从小收集的心爱的邮票,吴志退休的父母把 仅有的一点养老金也都 凑上了,东拼西凑地好不容易凑齐了所有的房款。 好事多磨,到了合同约定的办理房产证的时间, 开发商因没有交纳税款 而迟迟没有办出房产证。购买了这个楼盘的业主联合 起来,共同聘请了一位 房地产专业律师,向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 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 理房产证,并按合同约 定支付业主迟延办证的违约金。由于提起仲裁的那段 时间韦雨工作忙,所以 由吴志一个人张罗,提交仲裁委的《仲裁申请书》以 吴志一人作为申请人并 签名。 虽然还没有拿到房产证,但婚房已买下,婚事不 能再拖了,俩人向民政 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无巧不成书,就在领取结婚 证的第二天,俩人收到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裁决开发商于该裁决书送达之 日起20日内协助申请人 吴志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 续。20日后,由于开发 商没有执行仲裁裁决,业主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根据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将吴志和韦雨购买 的这套婚房的产权从开发商名下强制转移至吴志名下 。韦雨当时想着房产证 反正是婚后取得的,即使登记在老公吴志一人名下, 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就 没有要求在房产证上增加自己的名字。可就是因为当 时夫妻间的信任,却导 致了后来的麻烦。 有人说,爱情是最容易变质的东西,这个说法就 在吴志和韦雨的身上得 以体现。吴志和韦雨在婚后“锅碗瓢盆交响曲”中度 过5年以后,俩人都感到 这段婚姻无法再继续下去,经商议俩人都同意离婚, 但就分割房产问题上二 人出现了分歧。韦雨认为这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应该平均分割;可是吴 志却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因是 这套房最早以自己个人 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开发商出具的该房 的所有收款收据上都写 的是自己一个人的名字,房产证上写的也是自己一个 人的名字。俩人无法就 房产分割事宜达成共识,万般无奈之下韦雨一纸诉状 ,将吴志起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平均分割该房产。 在法庭上,被告吴志的代理律师辩称,虽然原告 韦雨称其曾支付过部分 房款,其主张的权利应是债权而不是物权,根据韦雨 的相关证据,吴志可以 向其返还部分购房款。吴志父母也为吴志支付了一部 分房款,但不能因为曾 支付过购房款就取得该房的产权,因为全部房款均是 以吴志名义支付的,并 登记在吴志名下,只有吴志才是房屋的唯一产权人。 P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