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案例注释版第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案例注释版第4版)
作者: 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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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9399996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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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案例3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者可向其经营者追索劳动报酬等(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848号) 2010年10月,被告吴某聘用原告杨某至某家具店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吴某将停止家具店的经营,杨某于2012年11月23日离职。某家具店于2012年12月7日注销。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家具店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杨某诉称:吴某将店面转让给案外人吴某,并注销了工商登记,导致杨某被迫失业。吴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侵犯了杨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吴某辩称:原告杨某与吴某之间系雇佣关系,杨某基于劳动关系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某家具店属于个体经济组织,被告吴某作为家具店的经营者,其聘用原告杨某在家具店工作,应当认定杨某与某家具店建立劳动关系。某家具店已被注销,故其债务应当由其经营者吴某承担。杨某与某家具店的劳动关系因家具店停止经营而终止,吴某应当依法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随之灭失,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此后由其经营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提供劳务所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终止时所产生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劳动者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承担。 案例4 合伙人律师不属于所在律所的劳动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2243号) 2011年6月1日,原告班某与被告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21日,班某与某律所签订名誉合伙人合作协议,约定班某在某律所从事律师执业工作。班某称某律所于2013年10月21日违法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某律所称其与班某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10月21日经协商一致转为合伙关系。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律所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等。某律所辩称:班某转为合伙人时曾签过声明,新协议生效时,原劳动合同效力终止,双方不得依据原合同主张相关权利。班某由律师助理转为合伙人,劳动关系转为合伙关系,某律所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班某原为某律所聘用的律师助理,后转为该律所合伙人,这一事实决定了双方法律关系变化的特殊性。基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质,合伙人的身份与劳动者身份不能并存,该协议的签订即表明双方已达成一致,改变了班某个人在该律所的身份。因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班某所持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律师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劳动者,但合伙人律师基于其特殊身份及对事务所的管理与控制权,对事务所相关事项的决定权、执行权,不能成为事务所的劳动者,合伙人律师依据劳动法主张获得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与福利待遇的,不应支持。 【相关案例索引】 1.钟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881号) 本案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2.夏某与巫山县五龙乡某煤厂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820号) 本案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改制决定由政府作出,方案由政府确定,改制小组人员由政府任命,应该认定为该改制由政府主导,而非企业自主进行。因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饮食中心与张琳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2072号) 本案要点 (1)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是否转入用人单位,不影响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2)用人单位在报纸上发出公告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的规定。 4.彭水聚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冉某工伤行政确认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59号) 本案要点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若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人身依附关系和业务组成三个构成要件,则应当认定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反之,则劳动关系不予认定。 ● 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2条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最大的特点是: 第一,专业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专业的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