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政制中的基层法院

县域政制中的基层法院
作者: 刘磊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原售价: 69.00
折扣价: 48.30
折扣购买: 县域政制中的基层法院
ISBN: 9787300328522

作者简介

刘磊,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近年来在全国十余个省市调研,累计调研时间超过500天。在《政治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环球法律评论》《中国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文章40余篇,《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摘编十余次。

内容简介

基层法院与地方党委之间的基本关系是:党委领导法院,法院参与党委统领的地方治理。党委对法院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体现为通过“党管干部”的组织人事原则实现对法院的领导。法院系统实行干部双重管理,即地方党委和法院党组共同管理,其中对领导班子成员采取以上级法院党组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的模式。就法院与地方治理系统的关系来看,最为重要的是党委对法院院长任命的影响。基层法院院长 一般是副处级,在级别上相当于同级政府的副职领导干部。按照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原则,基层法院院长的选任由市委主管决定,具体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市中院协管,县级人大选举产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出台和修改,上级法院在下级法院院长任命上的话语权更为突出。虽然正式决定者是市委,但是与市委相比,市中院更为熟悉拟任基层法院院长人选的情况,因此市委也会尊重市中院的意见。上级党委对基层法院院长的选任有决定权,市中院的意见在基层法院院长的任命上起主导作用,基层法院同级地方党委对法院院长的选任有建议权。在市委对基层法院院长人选的考虑因素中,县委的意见和建议会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法院的院长和党组书记是同一人担任。有时拟任命为法院院长的人选,会通过县委任命为拟任职基层法院的党组书记,先到该院以党组书记名义主持一段时间工作。在党组书记和院长身份合一的情况下,为 了避免可能出现的僵局,市委会重视县委对当地法院院长人选的意见和建议,市中院也会就基层法院院长人选问题与县委沟通。在实际操作中,基层法院院长人选一般是市委、市中院、县委均能接受的人选。例如,在基层法院主要领导交接会上,市中院、县委组织部均派人出席会议。由此可见一斑。 党委对法院的领导作用还会通过法院党组来实现。党组是党的“执政中介” ,主要是同级党委的执行机构,与此同时在本单位发挥决策、指导、人事等方面的领导作用。在对法院院长人选任免话语权弱化的情况下,县委对基层法院的影响力主要依靠党的组织体系实现,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设置在基层法院内的党组。基层法院党组的实际功能非常广泛,覆盖了法院各个方面的重要工作。例如,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江苏省X市H 区法院的党组工作规则规定的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包括: 本书讨论看起来并不直接回应法律职业群体在个案处理中的知识需求,但实际上可以在“背景知识”的意义上为更为恰切地为用法律解决纠纷提供帮助的知识。如果掌握了这样的“背景知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无论是司法人员,抑或是律师,都更可能基于对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制度逻辑的理解和把握,形成更加有助于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思路与方案。对非法律工作者而言,可以较为透彻地了解我国地方政府运行的现状与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