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案说知识产权法丛书

案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案说知识产权法丛书
作者: 编者:邹忭//孙彦|责编:齐梓伊
出版社: 知识产权
原售价: 68.00
折扣价: 46.30
折扣购买: 案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案说知识产权法丛书
ISBN: 9787513070256

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 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 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 正)【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第26条,“以著作权出质的 ,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出质登记”。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根据本次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 布。因此,本书中,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判决文书 引用的著作权法条文序号均是当时的著作权法条 文序号,而其他部分的条文序号则是2010年修正 后的著作权法条文序号。】 第五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 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我国于 2006年12月29日加入,2007年6月9日生效) 第八条 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在不损害《伯 尔尼公约》第11条第(1)款第(Ⅱ)目、第11 条之二第(1)款第(Ⅰ)和(Ⅱ)目、第11条 之三第(1)款第(Ⅱ)目、第14条第(1)款第 (Ⅱ)目和第14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的情况 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 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 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 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关于第八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仅仅为 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不致构成本条约或 《伯尔尼公约》意义下的传播。并且,第八条中 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理解为阻止缔约方适用第11条 之二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 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释〔2012〕20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 ,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 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 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 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知识精要 本条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立法 宗旨和依据。 信息网络,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链路相连接 ,采用卫星、微波、光纤、同轴电缆、双绞线等 具体物理形态,架构在互联网或其他软件平台基 础上,用于信息传输的传播系统。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