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美国法律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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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律形式主义倾向不断增长的另外一个有说服力的标志是,1848年的纽约菲尔德法典(Field Code)合并了普通法与衡平法。这个法典的民事诉讼部分表明,早期法典化运动最根本的法典化目标以及实体法的变革最终走到了尽头。正如在法典化运动的最后阶段,该运动的特征是将实体法的冲突转换为绝对的、技术性的程序争论一样,菲尔德法典合并普通法与衡平法,也体现了衡平法形式主义的胜利。 一些不加批判的法律史家常常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混合描述为实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理性化”,事实上,这标志着衡平法作为独立法律标准的渊源最终完全被削弱。衡平法应服从形式规则,是19世纪将法律作为一门科学这一正统运动中的重要议题。实际上,衡平法常常因为被法律论著作者抨击为具有固有的任意性和“政治性”。斯托里法官1836年出版的《衡平法理论》。这部“科学”论著,标志着衡平法从18世纪源于“自然公正”的实质性规则体系转换成了19世纪实证主义者的衡平法观念,即衡平法只是一个提供更彻底和更综合的一套程序的救济体系。例如,斯托里的论著在最终推翻18世纪的“公正价格”规则(依据这一规则,衡平法院不强制执行显失公平的合同)中起了重要作用。 也许,衡平司法权中最重要的主题是对抵押(mortgages)的监管。抵押法本身即汇聚了数个世纪以来已被接受的衡平法规则,这些规则很早就形成于前市场经济的和父爱主义的社会秩序之中。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在19世纪早期,肯特大法官单枪匹马地破坏了牢固的抵押权保护规则,即衡平法上的抵押回赎权的终止是一种专属的救济。通过赋予债权人对其在变卖抵押物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deficiency)以普通法上额外的合同救济,肯特为颠覆衡平法长期存在的管制性职能做出了贡献。另外一个对传统衡平法权力的侵蚀是,制定法系统地缩短了抵押权人行使其衡平法上的回赎权的期间,这种模式的效果是,破坏衡平法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这一主要领域的管制。这种衡平法广泛监管抵押的传统,一度也阻碍了最近才开始建立的动产抵押的开发性用途。但是,在形式战胜实质的重大.胜利中,19世纪的普通法法官开始将这些交易作为附条件买卖(conditional sales),这样,法官就彻底将这种经济关系从管制性的、父爱主义的衡平法抵押规则中解放出来了。 合并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运动是从1848年的菲尔德法典开始的。它是另外一个内部已经被侵蚀的实质正义传统让步于越来越强的一套形式法律规则的例子,现在,这些形式规则本身通过与道德无关的这种不和谐的方式来获得其合理性。 总之,在1850年后,美国出现了将法律推向形式主义的极其深刻的和有力的潮流。随着对私法的“政治性”使用的担心与日俱增,现在,早期决定公法与私法特性的明显不同的前提也开始融合了。法律界独立的职业意识,一度因为新兴的经济集团强烈的变革雄心而受到局限和限制,现在却第一次开花结果了。一种科学的、客观的、非政治性的法律观念,以往基本上是没什么社会地位的精英法学家获得垄断的华丽词藻,现在却拓展了它的应用领域,渗透到了日常生活的判决范畴之中。 只有在美国独立战争后法律活动变革的浪潮与其受益人志趣不投时,这种知识与权力的联盟才可能最终形成。因为法律形式主义在社会中繁荣昌盛的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社会条件是,对掩饰和压制法律不可避免的政治性功能和再分配功能,社会中的权贵集团有巨大的利益。P.39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