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哲学(精)

民法哲学(精)
作者: 徐国栋|责编:王悦
出版社: 中国法制
原售价: 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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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13261

作者简介

徐国栋,别号东海闲人。1961年生于湖南省益阳市。从1978年至1991年,分别在西南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先后在江西大学、中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任教;在罗马第二大学、米兰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访学。主要研究民法基础理论和罗马法。任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代表作有《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诚信原则的历史、实务、法理研究》(2013年)、《中国民法典争鸣:徐国栋卷》(2018年)、《十二表法研究》(2019年)、《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2011年)等,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270多篇。

内容简介

二、无时间性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一)无时效性 然而,有时立法者把无时间性作为一种政策工具运用于对某些问题的处理。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加图规则。它规定:“自始无效的遗赠始终无效,即使日后无效的原因消灭,遗赠也不能恢复其效力”。参见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63页。这一规则否定遗赠的瑕疵因时间流逝的可治愈性,体现了对无效遗赠的订立人的严厉态度,是一种无时间性的制度安排,与大赦制度的精神恰好相反,但它只适用于遗赠的狭隘语境。然而,保罗把它普遍化,谓:一项自始就有缺陷的交易,不能因为经过了一段时间而确认其有效(《萨宾评注》第8卷,D 50,17,29)。罗马人无法律行为的概念,此语中的“交易”就相当于今日之法律行为了。此语否定了时间的流逝治愈法律行为瑕疵的一切可能性。这样的规则流传到现代法中,但其绝对性已经缓和。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422条在合同法的上下文中规定:宣布无效的诉权不受时效限制,已完成取得时效的或要求返还之诉已消灭的除外。如果脱离合同法的语境,可得出一切宣告无效之诉都不受时效限制的结论。显然可见,此条赋予诉权的无时间性已受到相对人的取得时效完成等的限制,换言之,如果权利人迟迟不行使宣告无效请求权,而对方完成了对标的物的取得时效,此方的宣告无效之诉也就消灭了。 无时效性的安排在我国《民法典》中亦有体现。其第196条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此条体现了对所列举权利的特殊保护。其中一些权利是否值得如此保护值得怀疑,如对不动产所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方面体现了把诉讼时效的客体单纯地理解为债权请求权的陈旧观点,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无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现实。本条第4项是个兜底规定,我认为可包括人格权请求权。按照意大利的学说,人格权的保护是不受时效限制的。 (二)纯粹性 纯粹是一个法律术语,用来描述法律行为不设条件和期限的状态。罗马法开创了纯粹行为(拉丁文:Actus legitimi;意大利文:Negozio puro;德文bedingungsfeindliche Rechtsgeschft)制度,体现在D50,17,77(帕比尼安:《问题集》第28卷)中,其辞曰:纯粹行为不允许设立期限或条件。比如,要式买卖、正式免除、承受遗产、挑选奴隶的权利、监护人的选任,都将因附加了期限或条件而出现权利瑕疵。……参见[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5页。译文有改动。这个法言讲得很清楚,纯粹行为,就是不允许设定期限或条件的行为,期限和条件是两种不同的延缓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的制度。期限有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前者延缓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后者先让法律行为生效但到期失效,两者都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期限是明的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偶素,条件则是暗的具有同样性质的偶素。说它“暗”,是因为它没有明确提到时间,但条件的发生或不发生都产生期限届至的同样效果,只是它意味的时间不如期限确定而已。 这个法言中提到五类法定纯粹行为。要式买卖是一种即时的交易,因此不能附条件和期限。正式免除是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单方行为,属于形成权之行使,所以不能附条件或期限。接受(包括不接受)遗产的行为不能附条件或期限,因为后顺位的继承人要等待前顺位的继承人表态才能得到确定性,如果以犹豫的方式为意思表示,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挑选奴隶,是在附选择权的遗赠中,让受遗赠人在数个奴隶中选择一个,如果他不以干净利落的方式作出选择,会让被选数奴隶的法律地位处于不确定状态。监护人的选任是适任长官指定官选监护人的行为,他面对的是一个急需有人照管的未成年人,所以不能附延缓条件或期限做出指定。由于担任官选监护人是公役,也不能附解除条件或期限做出这样的指定,犹如一个士兵不能附解除条件或期限地服兵役一样。总之,五类法定纯粹行为,或由于行为本身的无时间性,或由于担心影响到相对人或第三人的法律情势的确定性,都要求不能附加条件或期限。 教皇博尼法丘(Bonifacio)八世于1298年发布了法律规则88条,其中的第50条规则就是继受D50,17,77,但把它简化为:纯粹行为不能附条件和期限(actus legitimi conditionem non recipiunt neque diem)。该规则的评注者认为,纯粹行为术语中包含的legitimi一词不能理解为“法律列举的”,如此只有法律直接规定了的纯粹行为才能如此,这样理解范围太窄,应理解为依其性质不允许其效力有面向将来的不确定性的行为。这种说法甚有道理,更能适应复杂的生活现实。 现代民法典规定纯粹行为的所在多有。本章仅以比较完整地继受了罗马法中的纯粹行为制度的《意大利民法典》为例说明。其第108条规定,新婚夫妇愿意互为夫妇的声明不得附加期限和条件,如果附加了期限或条件,则户籍官不得为他们举行婚礼。即使已经完成婚礼,期限或条件视为不曾附加。此条是为了保护婚姻相对人的确定性。第475条第2款规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地接受继承的声明无效。第520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放弃继承……的声明无效。此两条秉承帕比尼安上述法言对于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的纯粹处理,以无效应对之。 我国《民法典》中也规定了纯粹法律行为。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第16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以上两条可定了法律行为采取纯粹形态的可能。第56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此款呈现了纯粹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抵消行为。因为该行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必须是纯粹的。 在学说上,得到纯粹认定的法律行为种类更多。不得附条件和期限的有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各种票据行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非持续性民事法律行为等。 40余万字精心力作 12年间数次增删修订 30年民法哲学教学经验结晶 领悟民法理念,参透民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