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以案说法
作者: 编者:李文娟//郝乃春//张海青//魏涛|责编:戴海林//杨白雪
出版社: 中国财富
原售价: 5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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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以案说法
ISBN: 9787504772367

作者简介

"李文娟,律师,法学硕士,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办理过数百起交通事故案件,对于道路交通领域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有深入研究。 郝乃春,男,汉族,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目前担任湖北省律师协会交通与运输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市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以来,潜心钻研交通事故、工伤、人身损害等案件,在伤残鉴定级别判定,人身损害赔偿调解方面有独到的经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内交通事故,工伤,人身损害案件代理规模居于前列的专业化律所。 张海青律师,女,汉族,法学学士。2004年毕业之后从事过公司法务和法官助理的工作,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后一直从事律师执业工作,已有十余年的执业经验。执业期间代理大量的人身侵权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及经济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魏涛,男,现执业于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曾担任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嘉宾律师、郑州人民广播电台《法律服务时间》嘉宾律师、《青年导报》《今日安报》法律点评律师;从2007年至今,一直致力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理赔研究,办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上千起,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

内容简介

"上述两个案例中,张小某、齐某某同为事故发生后,驾驶肇事车辆离开了现场,但法院对保险公司根据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合同同一条所提出的拒赔理由,为什么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第一,在事实方面,张小某是“逃离”,齐某某是“驶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反映出不同的事实。根据交警大队的笔录及现场调查,张小某发现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怕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马上驾车逃离现场,后交警大队根据监控录像找到了逃离的张小某;而齐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并不知情,在行驶一段距离被路人拦下并告知其发生交通事故后,齐某某赶紧返回事故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超额垫付医疗费,并积极配合交警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在法律适用方面,《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规定的,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该条款适用的前提应该是驾驶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逃离现场,强调的是主观故意。本案中齐某某虽然驾车驶离现场,但其并没有主观逃离的意图。 律师在接受齐某某委托之后,通过事故认定书上细微的差别,深入调查还原事故现场,在二审时向法庭提供了齐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图片,齐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主挂车长度达17米,朱某某所撞部位在车的右后方,属于视觉盲点,当时路上车辆较多,行驶速度非常缓慢,齐某某并未感觉车身出现碰撞感,围观群众也证实了这点。后合议庭认可了齐某某代理律师的观点,中国人保在商业险内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 本书配有丰富的案例,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是一本实用性较强的书。作者以自身专业、丰富的经验为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