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完全法律指南

青少年完全法律指南
作者: 何方
出版社: 中国法制
原售价: 25.00
折扣价: 20.00
折扣购买: 青少年完全法律指南
ISBN: 9787802267282

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案例回放: 徐某原本有两个女儿,妻子早年便已过世。去年徐某新结婚的妻子怀 上了一个男孩。徐某自然是喜上眉梢,但却在这喜庆时刻因为在朋友家饮 酒过量而突发心脏病撒手而去。徐某夫妇这些年积累下20余万存款,徐某 一死两个女儿便要求与徐某的遗孀平分属于徐某的遗产10余万元,而徐某 的遗孀认为她肚子里的胎儿也是徐某的骨肉,应该有权利分得徐某的财产 ,但两个女儿认为徐某去世时孩子尚未出生,无权分得徐某遗产。双方告 到了法院,法院调解不成,判定徐某的遗产中应该为未出世的胎儿保留一 定份额。 胎儿是否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的继承法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 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 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 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可谓相当具体明朗 。 这些规定其实就是为了保护“遗腹子”的继承权益、经济权益而设立 的。徐某虽然去世了,但法律考虑到尚在腹中的他的亲骨肉的抚养,在徐 某的遗产中特别划出一定份额加以保障,如果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 该份额就由徐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加以继承,如果胎 儿出生时是存活的,即使存活时间很短,该份遗产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 已经成为了胎儿自己的遗产,由自己的继承人继承,在本例子中便是由徐 某的妻子继承。 从上面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除了继 承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其他方面的立法尚显滞后,需要法院灵活理解立法 精神与法律原则来解决纠纷。解决此类纠纷的原则有两点,一是根据公平 原则与相关法理,对胎儿的利益给予保护是法律应有之义,二是胎儿获得 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胎儿在出生时是活体,如果胎儿在出生时是死体,则不 再享有这些保护。综合而言,胎儿利益保护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1.胎儿亲属法上的身份利益,包括亲权利益和亲属权利益,监护权中 基于亲属法的部分内容而产生的利益,也应包括在内。这种身份利益存在 于胎儿受孕之始,当其成功地怀于母体之中时起,事实上就已存在了该胎 儿与其父母及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法律对胎儿先期身份利益的延伸 保护,主要是确认这种身份关系,以切实保护胎儿的为子、为亲属的法益 。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以其身份利益为前提的胎儿的三种财产法上的法益 :一是我国继承法关于胎儿特留份的规定,保护的是继承的法益;二是在 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或致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之时,根据继承法关于胎儿特 留份规定的立法精神,与受害人有法定抚养关系的胎儿理应享有请求加害 人扶养损害赔偿的法益。即保护胎儿请求扶养的法益;三是当胎儿以特定 亲属法上的身份接受赠与财产时,法律保护胎儿接受该财产的法益。如胎 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这三种以胎儿身份法益为基础的财产法益自然消灭。 2.胎儿的身份利益。胎儿怀于母体,为母体之一部分。但其形体,具 有先期身体利益,应予保护。对于流产的胎儿死体,应按善良风俗处理, 如他人非法利用胎儿死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者遗体、遗骨保护规定 的立法精神,应认定为侵害胎儿先期身体法益,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胎儿的健康利益。胎儿在母体中为第三人外力所伤,胎儿健康受到 损害,也应予以延伸保护,是为先期健康法益。应注意该侵权行为必须是 发生在胎儿未脱离母体时,一旦其脱离母体即为婴儿,应为侵害婴儿健康 权。 4.胎儿的生命利益。胎儿不能说具有人的生命,但其具备人的生命的 若干条件,是即将成为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形态,法律对其生命利益 也应予以延伸保护。例如胎儿在母体中因第三人外力致伤而堕胎,。在剖 腹产手术过程中因医生的过错行为而致胎儿丧失生命特征,均为侵害胎儿 生命法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P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