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墙之内--近距离看刑与罚/明理文丛](https://file.mhuoba.com/shop/3/100021/picture/book/20221027/14/20221027145001627.jpg)
出版社: 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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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2508571
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直接从事监管一线工作,历任副分监区长、教育改造科科长、副监狱长等职,后调入机关任教育改造处副处长、刑罚执行处副处长。在多年的刑罚执行工作实践中,先后有多篇论文发表在《犯罪与改造研究》《兰州大学学报》《监狱工作研究》《首都监狱论坛》等刊物上,著有《狱警话狱事》。
教育罪犯和入监教育罪犯。一般对刚入监的罪犯集中关押于入监 教育罪犯监狱,以便统一进行集中教育,同时为下一步的分类打 好基础。出监教育的时间为三个月,也有专门的监狱(或监区、 分监区)统一进行。 对罪犯分类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分类的目的是便于监狱管 理和教育改造。监狱在罪犯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罪犯的自身 特点和改造的需要,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以期取得最佳的改造效果。即便分类之后,除坚持共同性的管理 改造措施之外,还必须针对各种类型罪犯不同的犯罪性质、手段、 恶习程度和服刑期间的心理、行为、思想变化,建立有针对性的 惩戒、约束、矫治措施。 罪犯的分类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分类之后的教育 改造能够针对某一类型罪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集中教育, 既防止了“交叉感染”又增强了教育的针对性。我国监狱的实践 普遍将在押罪犯划分为财产型犯罪、性犯罪、暴力型犯罪和其他 犯罪四类,在对以上类型罪犯的教育中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和内 容,从深度、力度上能够强化、集中,做到针对性强,容易取得 较好的教育效果。针对某一类罪犯犯罪的原因、实质和危害进行 的矫治和教育,不仅包括基础文化教育和因类施教,还包括采取 特殊行为管束、行为养成、环境熏陶、气氛感染等,围绕犯罪本 质原因的改造,全方位、多角度地促进罪犯犯罪思想的转化。 同类罪犯间的“深度感染”问题。这不是分类之后特有的问题, 即便不对罪犯进行分类,同类罪犯间也存在“深度感染”的问题, 只是被“交叉感染”所掩盖,不如“交叉感染”那么明显。感染 问题在任何监狱都不可能避免,如同人在社会上不管处于什么环 境都有可能学好、学坏一样。监狱只能以尽可能减少、避免为目标, 分类之后的分管、分教要能跟上,出现此类问题之后的打击也要 跟上,多管齐下。从当前的监管实践来看,“深度感染”的问题 并不突出,不过也不能对此掉以轻心。 划分罪犯危险程度的标准问题。不能简单按照罪犯所判刑期 的长短来划分,这只能是依据之一。从脱逃的案例来看,各种刑 期的均有。如果是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那么到底该如何考虑? 西方分类较成功的多用各种量表来测试,这方面我国存在较大差 距。借鉴国外的经验是途径之一,更重要的是监狱在实践中拿出 具体的标准。 分类的纯度问题。推行罪犯分类,并不要求做到罪犯百分之 百的分类。一是分类的标准本身就是多元的、不明确的,一个标 准便于分类,多个标准时分类就成为一个难题。二是罪犯罪名的 复杂性,一个罪犯也许涉及多个罪名,如某个罪犯可能集抢劫、 强奸、盗窃于一身,如果按犯罪的性质,是列入暴力型犯罪还是 列入淫欲型犯罪?实践中是按照“主罪”划分。三是实践证明分 类纯度过高并不利于监管改造。有监狱曾将涉毒罪犯集中于一个 分监区关押,最后又不得不将涉毒罪犯分散开来。在监狱的刑罚 实践中,多用表现较好的罪犯来“包夹”危险性较高的罪犯,如 用余刑较短的罪犯来“包夹”被判处限制减刑的罪犯等。那么分 押的纯度到底以何程度为宜,还需要理论上的探索、实践经验中 的总结。 监禁刑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浓缩的社会史,人类在社会上无法制止犯罪现象,也不可能完全指望监狱来实现。这是系统不能承受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