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云志文集(精)/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文库
作者简介
耿云志,1938年12月生,辽宁海城人。1964年毕业于辽宁大学哲学系,是年人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前身)近代史研究所工作至今。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现代文化学会会长、胡适研究会会长。长期从事中国近代政治史、思想史和文化史的研究工作,尤以思想史研究为主。先后出版著作、学术资料及工具常22种。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和文章百余篇。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胡适与五四时期的新文化运动》、《论清末立宪派的国会请愿运动》(被译成英文)、《论清末立宪派与谘议局》(被译成英文)、《孙中山与梁启超——中国现代化的选择))、《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再认识》(被译成英文)、《论清末的反满革命思潮》、《中国新文化的源流及其趋向》、《傅斯年对五四运动的反思》等数十篇。作为学科带头人,亲手创立了近代思想史研究室,该室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一批重点学科。相继主持院重点课题“近代中国人对民主的认识与实践”(已完成)、院重大课题“近代中国文化转型研究”(进行中),以及上级委托课题“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的民主性因素”(进行中)等。曾多次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先后应邀在香港、台湾及日本、加拿大、美国等多所大学做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
内容简介
梁启超与革命党人恰相反,他认为在当下之中国,欲求民主共和是必不可得之事。他不但认为以革命求共和必不可得,即以和平改革求之,亦非近期所能得到的。在他看来,在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是极难极难的事。 首先,他极力证明,以暴力革命推翻清政府,绝非能得民主共和,可能是更加倍的专制制度。他说:“历史上久困君主专制之国,一旦以武力颠覆中央政府,于彼时也,惟仍以专制行之,且视前此之专制更加倍蓰焉,则国本其庶可定。所谓刑乱国用重典是也。”⑩梁氏借用波仑哈克之说来分析革命后的形势,认为,革命一旦爆发,必倡义者纷起,即使革命领袖分子真诚信仰共和民主,且人格高尚,但不能必保佐命者皆如此。即使首义之军皆能如此,而不能必保其他地方的起义军皆能如此。革命队伍中人,既不能保证皆具革命前所理想的人格,则有一部分人或一部分起义军队不能严格律己,恪守民主共和所必要之种种条件,则纷争必不能免,棼乱必不能免。争乱久之,人民厌乱,只好将自由权力委诸一强有力者,如此则必定仍是专制,人民只有服从的份儿。且,革命后,无论谁,无论哪一党派,哪一部分起义者,哪一个军事集团,或哪一部分人,为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必拼力增殖自己的势力,而翦除异己的势力。这样就绝无民主共和可言。掌权者、篡权者无论以“民主”——大统领的名义,还是恢复君主的名义,其为专制则是一样的。 革命党人在同改革派辩论(此辩论可远溯至大辩论之前数年)中,亦察觉到,从暴力推翻君主专制政权到实行民主共和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须有一过渡的阶段,所以孙中山曾设想出经军法、约法再到立宪的三步方案,汪精卫等人也曾多次宣传解释这一方案。但梁启超认为,这只是革命党人主观的一厢情愿。一旦暴力革命起来,世势绝非一二领袖分子所能控制自如。况,所谓军政府与地方人民相约各自的权力义务,则军政府维护自己的权力饶有余裕,而人民则究竟以什么来保障自己的权力必能实现呢?所以暴力革命,主动者靠的是武力,以武力得天下,必仍以武力维持之。几乎没有一个肯自动放弃武力,把权力交还给没有实力可与政府相抗衡的人民。法国革命造成革命恐怖的专制是历史上已有的成例。美国华盛顿之能于革命独立后,放弃武力,而接受民选为总统,是因为革命之始,他就是十三州所委托者,而十三州早已实行民主自治制度。这与君主专制下,民间起而革命迥乎不同。 梁启超的结论是:在中国这样的君主专制国里,“革命绝非能得共和,而反以得专制”。 其次,梁启超从实行民主共和制的条件上,论证中国不可能很快地实行民主共和制度。他提出,民主共和制度最关键的运作机枢在议院,所以必须人民具有实行议院政治之能力,方可具备共和国民资格,方可确立民主共和制度。而考察人民之有无实行议院政治之能力,按梁启超的意见,可从两方面去看:第一,由人民选出的议员大多数有无“批判政治得失之常识”,“此为第一要件”。若无此常识,则议院必难形成关乎国利民福的正确议案,亦必难有健全的对待政府的态度。或政府之正确行为不能得其支持,或政府之错误行为不能得其监督与纠正,实际不能发挥议院应有之作用。第二,有无发达完备之政党。近代民主国家皆以政党为政治生活的原动力,且必形成两大政党和平竞争的机制才会有比较稳健的政党政治。 梁启超认为依中国之现实条件,绝难有多数能批判政治得失之议员来运用议院政治。所能竞选者,“非顽固之老辈,则一知半解之新进也”。此辈充斥议院,若前者占多数,“则复八股之议案可以通过”;若后者占多数,“则尽坑满人之议案可以通过”。如此议院,指望国家政治安定,绝无可能。梁氏的议论,有些过趋极端。 至于谈到政党政治,梁氏认为中国更不具备条件。他说:“今日中国无三人以上之团体,无能支一年之党派”。以政党所选之人充议员,则中国若立议院,五百议员中可有上百个党派。其政治运作之杂乱可想而知。 依梁启超的看法,前述两条件:议员之大多数有批判政治得失之常识,有发达完备之政党,这只有在国民程度较高的国家,例如英美等国方可。以中国而论,则绝不可得。国民程度之高低,主要看其有无自治之能力与习惯,有无公益心。中国人,历经两千年专制统治,其政治主动性被汩没已久,向无自治之习惯,更无团体生活的训练。且人各自私,最多只知有家庭有朝廷,不知有社会,不知有国家,公益心无从培养。无自治能力,即不知尊重公共秩序;无公益心,就不能主动地担当公共之责任。而“重秩序尊公益之心理,非养之以岁月而万难成就”。革命党人宣传说,国民资格未备,即以革命养成之。梁氏争辩说:革命者必恃煽起感情,必恃动员众多下等社会之人群,故革命非但不利于培养自治能力与重秩序、尊公益之心理,甚且恰相反。所以他说:“今日中国国民未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者也。吾于是敢毅然下一断案日:故今日中国国民非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今日中国政治非可以采用共和立宪制者也。”⑥ 梁启超还试图从法理学上论证实行民主政治,实行议院政治之难。 他在《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一文中,分析种族革命(暴力革命)后建立共和立宪制之不可能。虽是针对暴力革命与共和立宪不可能直相衔接而言,但他是从法理上立论,所以较其《开明专制论》实又进一层,更充分显现出梁氏对中国实现民主立宪制之极度悲观。 梁氏分两方面论述。 首先,他提出,既然要实行民主立宪,即不能不遵循卢梭的“国民总意说”,即国家意志,不论表现于立法、行政、司法,或对外关系,均必须以国民总意为最后根据。但他争辩说,国民总意实在无法获得。(1)议院是代议制,议员之意志不等于其所代表的全体国民的意志。(2)欲求真正国民总意,须全民投票。然而中国如此广土众民,直接投票绝无可能。(3)即使能直接投票,其间有形无形的势力干预,造成一部分国民非能按自由意志投票,真的国民总意仍不可得。(4)即使能保证全体都能按自由意志投票,从理论或事实上仍不能得真正之“国民总意”。盖因数亿人民皆同一意见实是不可能的事。 既然绝对的国民总意不可得,乃退而求其次,求得国民大多数之共识,梁氏认为:一则大多数之意志未必即为国利民福所在;二则,真正的大多数实际亦属难得,有势力的一部分人往往通过种种手段、种种影响伪造出“大多数”。多数国民易受外界刺激,易受感情影响,其政治倾向往往不能真正凭个人理性做到真正自主判断。法国大革命时,东京留学生总会闹“取缔风潮”时,皆显示出这种情况。因此,梁氏断定说,在中国欲得国民大多数之意志以为国家决策之根据,以实现民主立宪之根本精神是不可能的。 其次,梁氏又说,民主立宪必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三权既分立,则皆不能代表国家最高主权,最高主权仍在全体国民,既在全体国民,则必恃国民总意或大多数国民之意志以体现国家最高主权所在。而前面已说过,国民总意或真正的国民大多数意志皆属难得,事实必流为一部分最有势力者所专擅。故民主共和云云并非事实上所能得到。 以上,是梁氏从革命后的形势上,从民主共和制的必要条件上,以及从民主立宪的法理上力辩中国无法实行民主共和制度。 梁氏认为,当时之中国不但不能实行民主立宪制,而且也不具备实行君主立宪的条件。他指出,除前面已述国民资格不具备以外,还有许多国家施政机关必要的准备工作完全没有着手。他举出如国籍法未定,教育未普及,税法未定,选区未曾划定,户口未普查,地方自治之制度未颁,警察制度亦远未普及,诉讼法未定,交通不发达,民法刑法皆未定,行政法未颁,且行政司法仍混淆未厘清,如此等等,皆须从容准备。有一未备,仓卒立宪,皆难确立稳固之基础。 梁氏所述种种理由,无非说明,中国不具备实行立宪政治(包括民主立宪与君主立宪,两者皆近代民主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的条件。他的论述同样存在据理想以推断的毛病,如关于国民总意的说法。而在推论中又有辩胜为快的感情作用,如关于未来议会之预断,即颇非平情之论。但梁氏又是立宪政治的强烈追求者。他主张,为了在中国真能实行立宪的政治,中国人应当扎扎实实为立宪做准备,此准备时期最适当的形式是实行开明专制。P1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