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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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8民终53号]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法院委托一审法院执行。一审法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青执字第127号。执行中,乙公司、丙公司只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且未发现被执行人乙公司、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一审法院执行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甲公司申请追加李某、姜某、候某、刘某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了驳回申请执行人甲公司申请的执行裁定。甲公司不服该裁定,遂起诉。 法院认为,民事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当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企业法人的股东即出资人未到期的出资义务,除非发生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才加速到期。乙公司章程第5条及章程修正案均规定,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为50年,即认缴期限至2064年3月3日届满,故无论是该公司原股东候某、刘某,还是现股东李某、姜某的认缴出资期限均未届满。 综上所述,在人民法院未受理对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形下,关于股东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 1某金融服务公司清算小组与某公司等厂房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厦民初字第228号] 本案要点 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法定要求且具备法人其他条件的,不影响公司法人资格的存续。但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应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某公司与某船务公司等船舶权益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30号] 本案要点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就失去了对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其出资就与股东的财产独立开来,而由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获得相应的股权。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是独立于股东财产的一个整体,既非某一股东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全体股东的共同财产,而是公司本身的财产,只能以公司的名义支配和使用。由此,股东出资后,公司的具体财产归公司所有,股东对此不享有所有权。 ●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57~60条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专业性、示范性、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