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作者: 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责编:谢雯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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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20887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中央级出版机构,是历史悠久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三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内容简介

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案例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10) 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2018年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网络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26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劳动合同法》第8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即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外延。 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赵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网络公司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诚实信用既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兼具专业性、示范性、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