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言法旨:传统礼经的法理和宪制释读

礼言法旨:传统礼经的法理和宪制释读
作者: 范忠信
出版社: 孔学堂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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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807703631

作者简介

主编:俞荣根,当代著名学者,中国法学名家,儒家法思想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人大制度与宪政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法律史学科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法文化史的教学与研究,兼及法理学、法社会学、立法学等。代表作有《儒家法思想通论》《艰难的开拓——毛泽东的法思想和法实践》《羌族习惯法》等。 作者:范忠信,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法理学、台湾问题等,代表作有《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和《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内容简介

传统中国的法系统中,存在着相对独立的一个“礼乐法”体系。所谓“礼乐法”,就是古代中国用“礼”“乐”等方式承载的强制性行为规范体系。它由传世的政治社会生活习惯积累改进而成,经国家政权认可、整理并督行。其内容就是“律令法”(刑事与行政的法律法规)以外的一切社会规范,涉及后世基本法(国宪)、官制法(组织法)、军事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环保法、社会法等多种部门法的内容。 “礼乐法”以“礼”“乐”方式表达,“礼”与“乐”相辅相成。“礼乐法”有单独存在的“礼”,有单独存在的“乐”,有“礼”以“乐”辅,有“乐”中含“礼”。不是说古时所有的“礼”(礼仪)、“乐”(音乐)都可以视为“礼乐法”,只有当“礼”和“乐”中暗含社会秩序架构或秩序规则且有一定的公共强制性时,才构成“礼乐法”。 “礼”作为古代中国特殊形态的法,应该是没有多少争议。从前人们多认为“礼”就是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这种看法是片面的。近二十多年间,这一误解已经基本得以纠正。古时的“礼”,不管是“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还是“六礼”(冠礼、婚礼、丧礼、祭礼、乡饮射礼、相见礼),或是“九礼”(冠礼、婚礼、朝礼、聘礼、丧礼、祭礼、宾主礼、乡饮酒礼、军旅礼),其实都有政治社会生活规范的属性,且多少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只是,这种强制性不一定要被理解为刑事强制性。 “乐”作为古代中国特殊形态的法,也是真实存在的。在古代,“乐”的涵义远比今日要广。“乐”首先是指音乐(声乐、器乐)及相应的舞蹈,其次是指音乐所表达的人性、人情,最后还指与人性、人情相关的伦理和政治涵义。三重含义中,第一、第三两种含义结合,就可能包含行为规范的内质了。 古人认为,音乐是为了节制人性泛滥而存在的。“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故人不耐无乐,乐不耐无形。形而不为道,不耐无乱。先王耻其乱,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曲直、繁瘠、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而已矣,不使放心、邪气得接焉。是先王立乐之方也。”音乐中的“宫、商、角、徵、羽”五个音素或五根弦象征着政治和自然的五种重要现象:“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五者不乱,则无怗懘之音矣。”五者不乱,即尊卑贵贱秩序不乱,政治有条理。反之,“宫乱则荒,其君骄;商乱则二陂,其官坏;角乱则忧,其民怨;徵乱则哀,其事勤;羽乱则危,其财匮。五者皆乱,迭相陵,谓之慢。如此则国之灭亡无日矣。”国家应该“使亲疏贵贱长幼男女之理皆形见于乐”,才能有益于政治。“亲疏贵贱长幼男女之理”,就是国家社会的秩序原则。 法制意义上的“礼”和“乐”是一个有机整体。“乐”主要是规范人们内心向外的表达,“礼”主要是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乐者,所以象德也。礼者,所以闭淫也……致乐,以治心者也。致礼,以治躬者也。”“礼”和“乐”相互配合,共同节制嗜欲、推行教化。“是故先王制礼乐,人为之节。衰麻哭泣,所以节丧纪也;钟鼓干戚,所以和安乐也;昏姻冠笄,所以别男女也;射乡食飨,所以正交接也……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 总而言之,“礼乐法”在历朝历代都并不是指礼仪和音乐本身,而是指非常具体的“礼(秩序)规则”和“乐(秩序)规则”,或是“礼乐合成(秩序)规则”。 《礼言法旨·传统礼经的法理和宪制释读》作为“礼法传统与现代法治丛书(第三辑)”中的一册,对传统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礼法”体系做了详尽阐述。书中认为传统中国的法系统由“自然法”“礼乐法”和“律令法”组成,“自然法”是根本价值准则,“礼乐法”与“律令法”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其服务。 本书通过搜摘和解读礼经、礼学、礼典、礼志(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遗产——“十三经”)中的法意素材,释出20万字的浓浓“法意”,弥补了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对于中国法律文化特色深层“法意”忽视的遗憾与不足。本书也是近代以来对礼法体系中的具体内容系统进行法意解读的第一次尝试,对于打算涉足传统法律文化精华问题的法律同仁和学子们都有着很大的借鉴作用和帮助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