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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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融资融券
ISBN: 9787504653390
第三节 香港市场的融资融券机制 在香港,融资融券最初是一种自发的市场行为,后来到1980年才形成统 一规定。对于可以从事融资融券的机构,香港交易所有严格规定,而且每隔 一段时间都会派出审计师审核,以判断一些金融机构是否进行了过度的融资 或是融券行为。 一、香港市场的融资机制 融资,在香港通常称为“孑孑展”,即客户以自有证券做抵押通过证券 公司等借入资金购买股票或申购新股;所谓融券,也称卖空,即客户向证券 公司借入股票后卖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借股票买回还给证券公司。 在香港市场操作孑孑展业务,投资者根据需要在选定的证券公司开设抒 展账户,在买入股票的指令执行后,只需在客户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买入 股票的部分金额,余额由证券公司或银行以客户账户上的证券作抵押提供融 资支付。 一般来说,哪些股票可以进行孑孑展交易,会由证券公司根据自己的判 断来决定,而孑子展比例(孑孑展融资额占购买证券所需全部金额的比例) 也会不断调整,例如40%的孑孑展比例,即买入10000元市值的股票,投资 者的自有资金必须为6000元,孑孑展融资4000元,由此资金杠杆为1.5倍。 在香港,投资者开设抒展账户,可令其博取更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 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1.如果抵押品的市值下跌,证券公司会要求客户在短时间内补仓,将额 外的现金或股票存入账户,如作为抵押品的股票停牌,经纪公司也可能要求 客户补仓;如果未能及时补仓,证券公司可能会替客户斩仓,并可能在未经 客户同意下不计价格卖出股份,以填补保证金不足;如果在斩仓后,所得款 项仍不足以偿还贷款,客户除了赔掉全部己存入的保证金外,更要承担账户 中的一切余额欠款。 2.股价下跌会触发证券公司要求客户补仓,导致一些投资者的股份以亏 损的价格被斩仓卖出,不断的补仓与斩仓可造成恶性循环,令大市跌势加剧 ,而引发新一轮的补仓潮,大幅借贷进行抒展融资的投资者可能血本无归。 3.香港证券公司可以将客户孑孑展账户中的股票再转按给银行,获取资 金,证券公司通常会要求抒展客户签署授权书,授予它们将账户内的股份进 行转按的权力,以便经纪公司向银行贷款。一旦证券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将有权把抵押品出售套现,并自行决定卖出哪些股份。根据授权的条 款不同,即使客户从未使用过抒展融资,证券公司也有可能把其抒展账户内 的股份抵押给银行。正达证券倒闭事件以及鸿运证券事件,都暴露出转按抵 押证券的风险。 二、香港市场中的融券 即卖空交易,一般只是机构投资者沽空时才会做,其主要目的为了对冲 或是做套利而并非是一般散户的游戏。在香港的融券交易中,卖空的基本都 是蓝筹股。 1.需要向证券公司或是股票经纪人借入股票,在市场上卖出,然后在规 定的时间内从市场上买回股票还给证券公司或是经纪人。 2.在融券交易中,通常还会涉及第三方,因为证券公司或是经纪人如果 自己手中并没有股票,就需要向其他证券公司或是基金公司等借入股票,并 转借给客户,这之间的借贷利率并不固定,完全是双方协商,不同时间不同 的股票可能借贷利率都不一样。 3.卖空交易可能会影响到市场走向。 例如:亚洲金融危机时,索罗斯突袭香港股市,有不少基金公司和香港 小证券公司跟进,在当时的情况下,沽空肯定赚钱,但一些机构手中并没有 股票或是抵押品,而是通过卖空进行了沽空交易,导致恒生指数急剧下滑, 最后香港政府不得不入场救市。 由于融资融券都是高风险业务,所以证券公司收取的资金借贷成本相当 高,在香港,孑子展或者做空交易的利率要比按揭贷款利率高4~5个百分点 不等。 第四节 香港“孑孑展”融资的监管 孑孑展(“抒展”一词来自香港,英文为Margin,即保证金的意思)业 务在香港开展得比较广泛,不少投资者都以孑孑展形式购买股票,将杠杆效 应扩大以提高购买力,但潜在风险相当高。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要求,提供抒展融资活动的公司必须先 向香港证监会申请受监管活动证券保证金融资的牌照,而担任这类公司的代 表本人必须持有相关受监管活动的个人代表牌照。公司也需要符合香港证监 会定下的财政资源要求。任何未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的人士在香港进行受监 管的活动,属于违法。此外,证监会有权向违规的持牌人执行纪律处分。 香港《财政资源规则》是香港证监会要求持牌公司遵守的最基本市慎监 管原则。以下的规则适用于提供孑子展融资的公司: 最低缴足股本须时刻维持在1000万港元水平;最低流动资金须时刻维持 在300万港元或等于其负债总额5%的金额水平,以较高者为准;在计算资产 价值时,持牌公司就保证金贷款可取回的金额,将以有关贷款的抵押证券, 因市况改变所导致的价格波动而经调整的市值作为上限;就个别户口或特定 股份所产生的风险实施风险集中调整规定以及就非流通的抵押品实施风险调 整规定;制定更为严格的申报规定。 另外,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要求有助提高对客户资产的保障,其 中包括: 规定持牌公司必须开设及维持一个或以上的信托户口。持牌公司必须在 收取客户款项后1日内,将不需要用作交收的款项全数存入信托户口之内。 信托户口内的款项不得用于偿付持牌公司的债项。 就处置抵押证券及处理客户现金结余施加限制。 规定持牌公司必须先获得客户的授权,才可以在指定情况下动用客户的 证券。 规定持牌公司必须当客户户口出现变动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 出日结算单据。该结算单需披露有关的借贷细节,包括有关借贷的性质、限 额及届满日期,以及其采用的利率和计息基准、该户口持有的证券抵押品数 量、市值及保证金比率。 就持牌公司的账目和审计的标准及备存适当的簿册和记录事宜施加规定 。 赋权证监会委任会计师,以审核会计纪录及其他纪录,并作出报告。 香港证监会发出的《操守准则》及《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列 出持牌公司就内部架构、日常运作的操守及营运方式须符合的要求,从而妥 善管理风险及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操守准则》的要求,提供保证金融资服务的持牌公司必须就转按 客户证券的安排,充分告知客户所涉及的风险。因此,转按客户的证券之前 ,持牌公司必须先取得客户的书面授权。这项规定旨在定期提醒投资者,希 望他们重新考虑是否真的需要证券保证金融资。然而,假如投资者只通过现 金户口进行买卖,投资者便有权拒绝或取消先前已给予公司的授权。 持牌公司还必须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授权,然后才可以若干特定方式处 理客户的证券。例如:持牌公司或可根据一份证券借贷协议,处理客户的证 券抵押品;将证券抵押品转按予认可机构(例如银行),作为该认可机构提 供的贷款的抵押品;当客户未能清偿债务时,公司或有权出售客户的证券抵 押品。 投资者应留意授权书的适用范围,并清楚明白通过抒展户口进行买卖的 后果。 P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