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101问
作者简介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总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具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公司 投融资与并购重组 金融资管(含银行、基金、保险、信托、私募基金以及ABS、ABN、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各种标准化债券产品法律服务)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服务。同时精通法人治理结构设计、股权激励机制设计、投资并购等业务。
内容简介
债权人可以将一般保证人一并起诉吗?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需要保证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借款合同内容变动的,保证人要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本书采取问答与案例结合的撰写形式,内容通俗易懂,适合大众普法阅读。可作为社区普法推荐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