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受托人法律地位研究(精)/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丛书

股权信托受托人法律地位研究(精)/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丛书
作者: 杨祥
出版社: 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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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251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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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节创作背景与动因〖*1〗 一、 创作背景 信托是一项**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与其他类似制度相比,具有整合性、灵活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等优越性。参见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8184页。 在英美法历**,信托原本是一种规避普通法的消极性财产转移制度,随着封建制度的瓦解及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转变为积极管理金融资产的*主要工具。不过,信托在财产传承、财富管理方面的作用也并未削弱,以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为主要形式,信托一直是家庭内部进行财富传承与管理的**。正如兰贝尔教授所言:“信托这一源自中世纪末的家族财富转移方式,迄今,在转让人拥有大量资产或复杂家庭事务时,仍然是安排代际财富转移的主要工具。”John H. Langbein, The Secret Life of the Trust: The Trust as an Instrument of Commerce, 107 Yale L. J. 165, 165 (1997).可以说,现代信托制度集财产转移、财富管理与资产管理等多项功能于一身,在民事和商事、私人和公益、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等众多领域,均呈独领**的运用态势。 在相当长时期内,信托财产的范围主要局限在不动产领域,公司的股权(包括股票,下同)因公司制度和资本市场不完善而风险过高,与当时主流的信托财产保值观念不符合,*到严格限制或禁止,私人企业的证券通常被排除在*托人可以投资的“法定清单(Legal List)”之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形态发生转变,信托财产范围也从狭窄的不动产走向宽泛的动产、无形财产及财产性权利,公司股权因其巨大的财富价值、增值空间,以及分散投资组合下风险的可控性,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主要的信托财产形态。与之相应,信托持有股权的合法性为判例和立法普遍认同。在英国,《1961年*托人投资法案》**允许*托人投资于企业的股权(Equity Stocks),并明确列为第二类投资项目。 借助信托目的的多样性与信托制度的灵活性,股权信托可以实现股权投资、股权管理、控制公司、并购重整、家族治理等诸多功能。股权信托不仅是传承财富、延续商业生命的重要形式,可以保护家族财富免*离婚析产、宣告破产等追索,为一般民众、企业家普遍青睐,而且也是一种管理和控制公司的高效、专业手段,在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MBO)、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简称ESOP)及企业改制中均大展身手。以股权投资信托为主的股权信托还被大量运用于私募、理财等金融领域,在投资领域大放光彩。另外,节税规划功能也是股权信托*吸引人的地方之一。无论是在商事经营还是民事活动中,股权信托均*到高度关注,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 我国引入信托制度较晚,但在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以及金融分业经营的大背景下,信托业发展极为迅速(如图0.1),2012年底即已成为第二大金融部门,2015年末信托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16.30万亿元,跨入“16万亿元时代”,殷醒民:《2015年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行业转型的初露成效》,载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行业数据”版块,访问网址:http://www.trustee.org.cn/xtxh/analyze/40505.htm,*后访问*期:2018年5月5*。此后又迅速跨越18万亿元(2016年3季度)、20万亿(2016年 图0.12011年至2017年4季度信托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单位:亿元) 图片来源:本书根据公开数据绘制 4季度)大关,2017年4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已达26.25万亿元。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7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访问网址:http://www.xtxh.net/xtxh/statistics/44151.htm,*后访问*期:2018年5月5*。另外,本书附表中统计了信托全行业资产规模的增长情况,供参阅。 信托业协会根据功能将信托分为融资类、投资类和事务管理类三类业务,从图0.2中的三类信托业务占比情况来看,自2011年以来,融资类信托的占比持续下降,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持续上升,而投资类信托相对稳定,一直维持在20%~40%的比例。在投资类信托中,以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发展尤为迅猛,相关规范相继**。 图0.22011年至2017年四季度各类信托业务的占比变化 图片来源:本书根据公开数据绘制 然而,随着金融、经济及经营环境的变化,支撑我国信托业快速增长的原有业务模式难以为继,优化私募投行业务并向资产管理业务、财富管理业务进行战略转型,是信托公司未来发展的必然出路。参见周小明:《信托业基本业务模式的转型》,载《中国金融》2013年第21期,第4850页。 与此同时,我国即将迎来家族财富*替的高峰期,社会大众存在迫切的财富传承需求。据中国民生银行和胡润百富公司联合发布的《2014—2015中国超高净值人群需求调研报告》统计,我国个人总资产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高净值人群中,主体是企业的拥有者,占到80%,个人总资产在5亿以上的超高净值人群也以企业主为主,并且近七成超高净值人群面临企业交班的问题。2017年11月,中信银行私人银行与胡润研究院联合发布《**视野下的责任与传承——2017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需求白皮书》*是明确,86.2%的企业家开始考虑或着手准备家族传承的事情,但家族传承面临接班人、企业权属及市场内外环境三大挑战。其中,接班人问题主要体现在接班人继承意愿低、接班人理念与企业价值取向冲突等;企业权属的问题主要包括职业经理人稀释控制权,家族成员复杂、权属不清,一代企业家思想固化、难退二线等;市场内外环境挑战则体现在中**族传承起步晚、专业经验少且缺乏长期规划,**统一报告标准(CRS)的实施影响原有家族传承的规划。以家族企业传承为主体的家族传承浪潮,为股权信托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 在信托公司向信托本业回归、家族财富传承*替的潮流下,以股权信托为核心的家族信托呼声*渐高涨,一些信托公司与银行部门也开始涉足,试图作为业务转型的突破口。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原中国银监会,现已调整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3月,经十三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4月8*,中国银保监会正式挂牌成立。为方便起见,本书将以“原中国银监会”“原中国保监会”指代2018年4月前的机构,将以“中国银保监会”指代2018年4月后的机构。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中,明确强调在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过程中,信托公司应当“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2015年10月,原中国银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邓智毅亦撰文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研究试点家族信托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银监会信托监管部负责人发声支持信托公司上市》,网址:http://finance.china.com.cn/money/trust/20151010/3374250.shtml,*后访问时间:2017年10月21*。 由于家族财富的主要形态就是股权,家族信托的试点及相关业务规则的研究绕不开股权信托。2015年底,原中国银监会开始酝酿信托业务分类,并在2016年12月底召开的中国信托业年会上明确提出信托“八项业务”,将信托业务分为股权信托、债权信托、同业信托、标品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财产权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事务信托八大类(见图0.3),要求信托公司根据各自的战略规划、资源禀赋和目标定位,探索差异化、专业化的发展路径。2017年4月中旬,原中国银监会信托监管部下发《关于印发〈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托函〔2017〕29号),并将《信托业务监管分类基础报表(试行)》和《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作为附件一同下发,肯定了前述信托“八项业务”的分类,并正式启动“试点改革”参与此次试点改革的是外贸信托、安信信托、中建投信托、重庆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交银**信托、陕国投信托、百瑞信托10家信托公司。,试点时间是2017年5月1*至12月30*。在试点基础上,中国银保监会将加快研究**有针对性的配套监管制度,在统一的信托业务监管分类基础上逐步形成完善的信托会计核算、监管统计、净资本管理和保障基金认购等各项制度,进而在全行业全面实行新的业务分类。参见邓智毅:《稳步推进信托公司业务分类试点改革》,载《中国银行业》2017年第3期,第47页。 不过,这一分类出于监管目的,对股权信托的定义过于狭窄,局限于以资金设立信托并投向封闭公司股权的信托,无法涵盖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等情形。对此,本书将在**章股权信托的定义中阐述。 图0.3信托“八项业务” 图片来源:本书作者绘制二、 创作动因 近几年来,随着信托业转型,**家族信托业务有序展开,成果可圈可点。股权信托虽然呼声甚高并取得了一些突破,但运用仍然相对有限,与其作为家族信托核心的地位不相符合。究其根源,在于现行法律制度缺失,股权信托*托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较为模糊,权力、义务和责任难于界定,影响了信托公司开展股权信托的积极性,也令委托人对股权信托的功能作用存在很大疑虑。 (一) 制度和理论供给不足,严重制约股权信托的开展 金融是*变动不居、*富创新的领域,相关理论与制度规范往往落其半拍,但作用却不可低估。金融业务犹如逐利奔腾的野马,只有套上理论与制度这一缰绳,才能够按照人们预想的轨道稳步前行。可以说,金融业繁荣的关键,依赖于充分的理论供给与合理的法律制度。该原理同样适用于股权信托。股权信托是实践产物,先制度而行,是实现家族财富传承的优良形式,也是我国信托业转型的重要出路,具有极为广阔的发展前景。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尚无股权信托的专门法律、法规,致使设立股权信托面临信托登记制度缺失、监管者敌意以及不享*税收优惠等障碍,严重制约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快速发展。 "《股权信托*托人法律地位研究》属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丛书。 作者在书中阐释以下观点: 股权信托以股权为桥梁,连接了信托法、公司法、证券法及民法等众多部门法,*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既要遵循信托条款,又要*到信托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制,不同法律之间的碰撞或冲突,造就了股权信托*托人特殊的法律地位,也令*托人不得不面临多重角色、义务及规范之间的冲突。本书探讨了处理该类冲突的一般原理,从信托法和公司法、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等维度分析了*托人的定位,并对*托人负有的忠实义务、谨慎义务、公平对待*益人义务和披露义务等*信义务,尤其是各类义务在股权信托中的特殊性作了深入剖析。 本书可以为拟设立或从事股权信托的各类主体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提供了前瞻指引与*作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