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权利与历史

自然权利与历史
作者: (美)列奥·施特劳斯|译者:彭刚
出版社: 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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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108078575

作者简介

列奥·施特劳斯(1899—1973) 德国犹太人,“一战”时曾在德军服役,后就读于汉堡大学,1921年获哲学博士学位;1925—1932年,任职于柏林犹太研究学院。后转赴法、英,1937年移居美国。1938—1948年任教于纽约社会研究新学院;1949—1968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政治学系。 列奥·施特劳斯被认为是20世纪极其深刻的思想家。他对经典文本的细致阅读与阐释方法,构成了20世纪解释学的一个重要发展。他的全部政治哲学研究致力于检讨西方文明的总体进程,强调重新开启古人与今人的争执,并由此审视当代思想的种种潮流。 主要代表作有:《霍布斯的政治哲学》(1935)、《论僭政》(1948)、《迫害与写作艺术》(1952)、《自然权利与历史》(1953)、《思索马基雅维里》(1958)、《什么是政治哲学?》(1959)、《城邦与人》(1964)等。

内容简介

第七次重印本序言(1971年) 用不着说,如果我重写这本书的话,将会写得很不一样。但是我从各个方面确切地得知,已经写成这样子的这本书,现在和以后对人们都还是有所裨益的。 自我写作这本书以来,我相信,我对“自然权利与历史”这一主题的理解更加深化了。这首先体现在“现代自然权利论”这部分中。通过研究维柯的《新科学》,我的观点得到了确证。维柯此书致力于重新审视自然权利论,但并没有得到那些视“历史意识”为理所当然的人的恰当的研究和理解。由于我没有写过任何关于维柯的东西,我只能建议有兴趣的读者去看我写于同一时期的有关霍布斯和洛克的论文——《论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础》和《洛克的自然法学说》。这两篇文章都重印在《什么是政治哲学?》(自由出版社,1959年)一书中,我要特别提请注意我关于霍布斯论点的核心之处的文字(该书第176页注释)。 在过去十年里,我集中精力研究“古典的自然权利论”,尤其是苏格拉底。我在1964年以来出版的某些著作中,以及一本即将出版的名为《色诺芬笔下的苏格拉底》的著作中,都涉及了这一论题。 比之正在盛行的(实证主义的或历史主义的)相对主义来说,我所学过的任何东西都没有动摇过我对于“自然权利论”,尤其是古典形式的“自然权利论”的偏好。为了避免一种常见的误解,我得进一步说明:对于某种高级法的诉求,倘若那种法律是按“我们的”传统来理解的,而又有别于“自然”的话,这种诉求在本质上(如果不是在动机上的话)就是历史主义的。如若所诉求的乃是神法的话,显然又是另外一番情形了;但是神法毕竟不是自然法,更不用说自然权利了。 列奥·施特劳斯 1970年9月 马里兰州,安那波利斯,圣约翰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