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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信财富 宜信财富是中国财富管理行业的领军者,在中国和海外多地都设有分支机构。成立至今,宜信财富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在理念、团队、产品、科技、服务、风控等方面均能力领先的财富管理机构。面向高净值和超高净值家庭,宜信财富提供专业的财富管理服务和资产配置解决方案。面向大众富裕投资者,宜信财富通过线上平台提供安全、专业而便捷的财富管理服务。
内容简介
引言 家族传承是人类永恒的愿望。普通人希望传续自己的姓氏、基因;有成就的人还要将此生创造的财富、权势、声望代代相传。然而纵观古今,我们却发现这常是奢望。那些史书留名的成功人士,不论中外,能够荫及后人且延续多代的并不多。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最看重家族传承的时期。与其他任何时代相比,那时的士族最重视子弟的教育、门风的延续、血统的纯正。当时的政权对门阀制度也呵护备至。王导、谢安所代表的士族大家曾烜赫一时,后人中也出过几位才俊。但世家的能力退化很快,没几代就泯然众人,结局甚至比普通人更悲惨。王谢堂前的燕子,早早就飞进了寻常人家。 从事特殊工作的皇室,靠了严密制度的维护,往往是传承最久的家族。但真的传承也很难。就算今天的英国王室,表面上是延续了千年的国王之家,其实当中血脉早已换过几轮。英国人的君主并不是当年英王的后代,中间从诺曼人换成荷兰人,又换成了德国人。今天的女王伊丽莎白,就是德国人的后代。所以,传承这个事,还真不能太较真。 本质上,自然法则推动历史演进,人类社会从不在一种结构中凝固,变化与流动才是常态。财富和权势这样的稀缺资源,更不会在一家一姓中长久驻留。常言所说的“富不过三代”,从历史的角度看,不是什么魔咒,而是社会前进的内在要求。 然而传承又是本能,出自人对世界的热爱,对生命的留恋。特别是有所成就的人,更希望能将自己所创的美好事物,传给子孙,甚至传给永不谋面的遥远后代。为此,他们苦心经营,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尽管大部分家族逃不出“富不过三代”的自然规律,人类传承的努力仍有极大价值。那些为子孙计长远的人,更关注未来大势,更有责任感,对潜在的风险也更警觉。他们的努力,即使不能惠及子孙,也常能让自己的事业和家人受益于当下。其中,也不乏一些成功的家族,通过智慧创新,把财富传续数代,比如英国的地产家族格罗夫纳(Grosvenor)、犹太金融世家罗斯柴尔德(Rothschild)、美国的石油家族洛克菲勒(Rockefeller)、法国的贵族德维尔潘(De Villepin)等。 与西方不同,对中国而言,刚刚过去的将近 200 年里,大部分是动荡而痛苦的时间,财富的保存与传承几不可能。今日中国人从前辈处所继承的,更多还是姓氏与先人事迹的传说。和西方人相比,中国人对富贵无常、精神持久有更切身的感受。孔门传承 2 500 余年,至今仍人丁兴旺、组织有序。维系这个古老家族庞大后代群体的,早已不是有形的物质财富,而是共同的精神遗产。 改革开放 40 年,社会安定,百业兴旺,民间财富大量增加, 先富起来的一批成功人士,陆续到了传承的时刻。对于这代中国人,财富是个新东西,传承也是个新课题。有 200 余年经验的欧美能提供许多可资借鉴的理念和工具,更久远的中国历史也让国人深谙“创富不易,守富更难”的道理。两种因素相互交织,也许能让中国的创富一代走出一条独具特色的路。 带着这一命题,本书力求从为数不多的成功案例中寻找深藏其间的智慧,辨识有效的传承工具,并将其置于全球一体化的今天,特别是中国当下的法律环境中,考察对中国高净值人群的适用性。本书通过“智慧”“演进”“前沿”“实践”4 个章节,为读者呈现了中外近代以来几个家族传承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比中西方高净值人士在创富与传承上的异同,深入分析“家族办公室” 和“家族信托”这两大工具的效用,特别是针对中国高净值人群的现状,提供了若干翔实的案例,以供付诸实践。 “人生不满百,常怀千岁忧。”拿什么传承给你,我亲爱的后代子孙?一代代人与自然规律的抗衡,充满了艰辛。但也正因如此,其中的故事才更曲折动人,经验和教训也才更宝贵。希望本书能为在这条路上摸索的人们带来一点启发和实实在在的帮助。 中西方家族信托现状比较 无论是《信托法》,还是家族信托这一法律与金融工具,严格来说都是舶来品。因此,从本质上看,中国的家族信托与境外的家族信托都是一致的,是一种复杂的、可以个性化的财产所有权、控制权与受益权的结构化设计。同时,像绝大部分舶来品一样,因为中国特有的国情与发展状况,家族信托在中国生根发芽过程中,吸收了新的营养,形成了新的发展样态。 我们可以对中西方家族信托的现状做个简单的比较。 委托人:中国现阶段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往往是高净值或者超高净值人群,因为现在的金融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对此都有动辄上千万元人民币的准入门槛。而在境外,也不乏中产阶级设立信托的。因为设立信托税收筹划功能的显著性,在国外信托的普遍适用性要高于现阶段的中国;此外在遗产清算过程中,国外也有设立信托来替代遗嘱或者替代遗嘱执行人的方式。当然,这意味着中国家族信托业务的未来还有更多的客户群体可以获取。 受托人:中国现行《信托法》明确了受托人只能是自然人与法人,虽然这是一个宽泛的规定,但实践中并不宽泛。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否定了商业银行成为信托受托人的可能性; 其次,自然人受托人因为无财产申报制度、登记制度,一旦担任了受托人就不容易区分其自己的资产与受托资产。因此,本质上,中国的信托受托人通常为信托公司。而在国外,自然人担任信托受托人的较为常见,特别是以清算遗产为目的的信托。例如迈克尔·杰克逊、戴安娜王妃,都在遗嘱中任命了自然人担任受托人。当然, 这并不妨碍国外发展出一些专业的信托机构受托人。在很多法域, 还可以设立定制化的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信托目的:就信托目的而言,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发达国家,设立信托的目的不外乎资产保全、传承、税务筹划等。从细化的角度看,境外已经梳理出非常完整的类型化信托,例如从撤销性的角度,信托可分为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trust)和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从受托人酌情权力大小的角度,信托可分为酌情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保留权力酌情信托(reserved powers discretionary trust)、固定权益信托(fixed interest trust)、英属维尔京群岛特殊信托(VISTA Trust)、私人信托公司、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萨摩亚有限合伙信托(Samoan limited partnership trust)等。这些类型化的信托,体现了客户在确定信托目的之时的典型性。而我国现阶段,实务中就信托目的而言与境外的实践存在两个巨大差距:第一,信托目的的类型化尚未形成常态,虽然在宣传中已经有所见到;第二,中国的客户不习惯设立多个信托满足不同的信托目的,而是希望一个信托包罗万象。 信托财产:就信托财产而言,这是现在境内外差距最大的一个方面。境外由于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 SPV)非常方便,因此通过这个 SPV 去持有不动产、股权、飞机、游艇、古董、艺术品、上市公司股票、私人公司股份、开立银行账户、开立银行保险柜等都非常方便。而在境内,将股权、不动产放入信托,不但有税务方面的沉重负担,更有可能因为监管机构、登记机构的原因而在部分地区得不到落实。这个本质上并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各个行政机构对于家族信托这一新事物的认识偏差造成的。 受益人的税务负担:受益人的税务负担问题相对比较复杂, 这是因为各个法域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不一样。在部分法域,特别是低赋税的地区,所得税本身就很低,并且执行的是税收本地化的规则,对于本法域之外的所得税是不征收的。当然,也有类似美国这样的极高税负并且征收规则复杂、惩罚措施严厉的法域。中国现阶段对信托受益人的收益分配暂时未有明确的所得税征收立法,并且也未实施代扣代缴。 家族信托并不是唯一的财富传承与规划工具,但是从西方经验来看,是一个被普遍重视的工具。值得提醒的是,并不是说只能设立一个信托,或者只能在一个法域内设立信托。事实上,要根据(未来)资产在哪里、(未来)后代在哪里生活,来考虑选择在不同的区域设立一个或者多个信托。 1. 财富传承已成为当前中国高净值人士在财富管理上的首要关切,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批富裕起来的创一代,他们正步入退休年龄,在财富及家族传承上没有以往经验可以借鉴,亟需专业且可实践的指引。 2. 本书突破了市面现有财富传承著作重公司模式研究而缺少客户需求分析和实践指引的局限,填补了市场的空白。 3. 通过对中西方高净值人士及家族在文化环境、制度环境、法律税务体系、宏观环境的多维度的深度调研,找到中西方在传承理念与实际操作方面的异同,探究背后原因,从而找到适合中国家族财富传承的解决之道。 4.全书从真实故事着手,兼具客观数据、专业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探索了古今中外家族传承的智慧、演进、前沿和实践,可读性强,是行业先行者、引领者的心血结晶。 5.书中关于中外家族传承案例和实践的取材,均来自于工作组横跨欧美亚大陆,历时9个月的实际访谈,为一手数据资料。 6.对家族信托和家族办公室等家族财富传承的核心工具进行了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