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制下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与事业合伙制股权激励

新《公司法》规制下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与事业合伙制股权激励
作者: 高 慧
出版社: 企业管理
原售价: 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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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新《公司法》规制下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与事业合伙制股权激励
ISBN: 9787516431320

作者简介

高慧,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国瓴家族办公室创始人、国瓴知产创始人、国瓴百年工匠企业家工坊大讲堂创始人、数是万物法律科技与数字化平台首席顾问。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复旦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延安大学管理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新加坡管理大学管理学博士在读;具有15年以上资本市场、金融证券非诉与诉讼跨界法律服务经验。现担任上海交通大学校友总会监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轮值会长、秘书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业界导师、职业导师,延安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技术交易所专家库专家。2018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杰出校友思源贡献纪念奖,2022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正谊贡献奖,2022年被评为闵行区优秀律师,2023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校长奖。高慧律师在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保险投资、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股权激励、企业破产拯救、不良资产风险处置、危机解决、法律谈判、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公司股权纠纷、私募股权对赌争议、供应链金融之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商事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内容简介

第二节 平台和创始股东是合伙的关键 一个企业能走多远,最重要的因素是平台和创始股东。根据经验和观察,创始股东的战略、格局、所倡导的文化在团队建设和企业发展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一般地,在一个企业中:创始股东的战略就是企业的战略,创始股东的格局就是企业的格局,创始股东所倡导的文化就是企业的文化。 那些成功的、优秀的企业都被贴上了创始股东的标签,如微软的比尔 ·盖茨、苹果的乔布斯、 Facebook的扎克伯格、特斯拉的马斯克、华为的任正非、小米的雷军。 因此,一个平台再好,如果没有一个作为灵魂人物的创始股东,就是一盘散沙;如果没有能够推进企业制度、文化、战略建设的创始股东,是不可能建立起合伙制、公司制的事业平台的。 战略是基于未来的,是给团队吃的定心丸。如果创始股东都不知道自己能走多远,如何指望团队为企业奋斗呢?格局是基于团队合作的,有好的格局,才会有好的团队。文化是团队行为的方式和内在修养与外在展示,郭广昌所称的复星的坦荡文化,王石、任正非所称的万科、华为的狼性文化,都是创始股东战略、格局、所倡导的文化的烙印。 合伙创业需要大股东,因此合伙创业的第一件事就涉及合伙人的股权分配。股权分配中,应当有一个具有支配地位的股东起领导作用。股权分散就意味着决策分散,创业的动力分散,权利责任分散,不利于企业快速应对市场的变局。股权分配并没有一个可以用数字量化的标准。每一个股东受教育程度有差异,家庭背景有差异,资源、经历、专长有差异,唯有考量权利义务的匹配和投入产出的匹配,考量资源整合的贡献大小,从制度上构建股权结构,才能够避免公司在创业过程中因成员理念不合出现公司治理僵局。一个公司如果有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在创业的时候即便出现分歧,也更容易做到进退自如。 所以,公司的合伙架构应当有利于决策的制定。一个创业的公司应当有大股东,而且大股东应当有绝对话语权。一般情况下大股东的股权比例在初创的时候应不低于 50%,并在后续融资及引进合伙人时予以充分的预留和考虑。 大股东为什么应当拿这么多股权?因为他担的风险最大,承受的痛苦最多;他始终要比别人快一步,要比别人有更宽广的胸怀。 实践中,创业往往是各种资源的聚合。在理念高度一致的情况下,基于平台的需要,股权分配会相对分散,这也是创业中常见的一种情形。但是为了避免出现理念不合的现象,一般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第二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 50%,以便于后续融资稀释后有相对大股东,且通过一致行动可以实际控制公司。在这种架构下,对于后续引进的管理层团队,需要持股的,最好通过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激励,且通过有限合伙平台进行,避免团队在发展过程中因为理念不合、进进出出产生公司治理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