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工作实务(第三版)

书记员工作实务(第三版)
作者: 李晓棠 尚铮铮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原售价: 45.00
折扣价: 35.10
折扣购买: 书记员工作实务(第三版)
ISBN: 9787300325989

作者简介

李晓棠,原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负责人,书记员工作实务课程负责人,现调入辽宁中级人民法院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尚铮铮,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负责讲授“书记员工作”课程。

内容简介

一、我国古代的书记员制度
什么是书记员?其实书记员本身并没有明确的法定概念或者定义,而按照字面的通常理解,书记员应当是负有记录、整理相关文字材料专门职责的工作人员,即文职人员。
书记员作为一种特殊的专门职业由来已久。由于书记员这一职业主要是同诉讼活动联系在一起,与司法文书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因此,司法文书的出现,就已经表明了以文字形式记载办案过程及案件处理结果的工作的存在,也就表明与此相伴的专司记录等文案事务职业的产生。我国目前现存的最早的较为完整的判决文是1975年山西出土的青铜器 “匜”(音yí,古代舆洗时用来注水的器具,中国先秦时代礼器之一,举行礼仪活动时浇水的用具)上面记载的西周晚期的一份称为 “朕匜铭文”的判决。该判决是由当时的一位名叫伯杨父的法官,对一个叫牧牛的人所做出的。其最后一段文字的译文是:“最初责罚,我本应鞭打你一千下,给你黑茂黑屋 (当时的刑罚名称)。现在我赦了你,还应打你一千下,但免了你的黑茂黑屋之刑。现在更大程度地赦你,鞭打五百,罚铜三百锾 (音犺狌á狀,古代重量单位等)。”记录这段文字的,就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 “书记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