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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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公司章程设计指引(条款剖析与关键细节第2版)/公司法实务操作丛书
ISBN: 9787521614978
四、章程条款个性化 《公司法》第25条和第 81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 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作出了 列举性规定。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根据记载条款的性质,可 分为以下三种:第一,强 制性记载事项,即《公司 法》规定必须在章程中载 明的事项,如公司名称、 住所、发起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第 二,推荐性记载事项,即 《公司法》未规定“应当载 明”,但是建议载明的事项 ,如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等。第 三,任意性记载事项:即 根据股东、公司需要进行 特别约定的事项,如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对外投资 与担保的限制等。 公司章程的任意性记载 条款是指《公司法》未强 制要求记载,但公司的股 东或出资人认为具有重要 意义,经过一致意思表示 决定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 载的条款。公司法兼具公 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为 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 须给市场主体足够的自治 空间。公司章程对记载条 款进行个性化设计的空间 主要体现在任意性记载事 项中。“如果某一条款很不 寻常和特别重要,那么把 它写人章程中作为公开记 录,就能获取最大的法律 效力。”①可以说,公司管 理越完善,任意性记载条 款要求就越多。 公司的设立、运行和解 散等整个过程中除了应遵 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之外,还必须受 公司章程的调整。因此公 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在制定 公司章程时,必须结合公 司情况作出明确且详细的 规定,使公司章程做到规 范化。然而,许多公司在 设立之初制定公司章程时 ,并不重视对公司章程条 款进行符合自身情况的个 性化设计,而是直接采用 工商部门提供的“格式”章程 ,这就使得公司纠纷发生 时没有可以执行的章程依 据,争议无法得到有效妥 善解决;同时也未能为本 公司内部制度制定和公司 治理提供“上位法”依据。因 而,设立公司之前应根据 《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之规定,起草符合 自身特性的公司章程。个 性化的公司章程具有如下 功能: 1.补充功能。“公司法 大多是任意性规范,只能 就公司普遍问题对公司行 为作出一般性规定,而不 可能兼顾每个公司的特殊 性。”①《公司法》对于公 司章程中的一些事项规定 往往是比较普遍和概括性 的,所以《公司法》对具 体公司的运行具有一定的 局限性,而公司章程的任 意性条款可以补充法律规 定之不足。公司章程是公 司内部行为规则,公司制 定章程可以在《公司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未明确禁 止的范围内,针对自己公 司的成立目的、主营业务 、股权构成、股东权利和 义务等,确定公司具体的 活动和组织规则,制定公 司章程的任意性条款。 比如股东会会议的表决 权,《公司法》第42条规 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 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这项规定主要针 对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问 题作出。因此,一些公司 开始考虑新的表决制度, 如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一 票否决制度等,由于《公 司法》没有强制规定表决 一定要遵守“资本多数决”,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自 行讨论决定实行的表决制 度,以保障各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权益。 2.自治功能。公司章 程中的任意性条款保证公 司的运行不偏离全体股东 的基本意志,最终实现公 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② 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是由 全体股东协商并经投票表 决通过的自治性条款,不 同于《公司法》规定的公 司章程内必须含有的其他 强行性规定。因而体现了 公司所有股东的意志,也 体现了公司的自治性。公 司章程的制定者可以利用 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条款的 设计实现真正的依“法”治企 ,从而提高公司运营、管 理的效力,达到促进创新 、节约成本等目的。 p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