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研究
作者简介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华东政法大学职务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一流学科刑法学的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长期从事刑法学研究,重点研究经济犯罪、涉信息网络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项(首席专家)、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三项和省部级以上项目多项。独著和参著学术著作50余部,科研成果曾分别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全国法学科研成果二、三等奖,以及上海市优秀教材一等奖等多项奖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解放日报》、《法制日报》等核心期刊和权威报刊发表论文800余篇。 入选首批“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即国家‘万人计划’)”、曾获“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劳模)”、“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上海市教育功臣”、“上海市领军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上海市劳模年度人物”、“宝钢教育基金全国优秀教师”、“上海市教书育人楷模”等多项荣誉称号。连续八年荣获“中国法学高产作者”,并连续十九年被华东政法大学全校学生投票评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
内容简介
书籍目录
前言 _ 1
第一章第四次工业革命——人工智能的代际
发展 _ 1
第一节 工业革命引发的社会变革 _ 2
一、工业革命对生产力的影响 _ 2
二、工业革命对生产关系的影响 _ 4
三、工业革命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 _ 6
第二节 人工智能的代际更迭 _ 9
一、普通人工智能时代 _ 11
二、弱人工智能时代 _ 16
三、强人工智能时代 _ 34
第三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生与发展 _ 45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基本概念 _ 45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 _ 53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 _ 57
第二章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刑事责任 _ 62
第一节 刑事责任主体理论中的四大关系 _ 63
一、刑事责任主体与人的关系 _ 64
二、刑事责任主体与生命的关系 _ 66
三、刑事责任主体与头脑的关系 _ 68
四、刑事责任主体与刑罚体系的关系 _ 70
第二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_ 72
一、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本质要件及其演变 _ 72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具
体产生条件 _ 77
第三节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_ 79
一、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归属 _ 80
二、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标准 _ 85
三、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困境 _ 94
四、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路径 _ 101
第四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 _ 105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煽动类犯罪 _ 106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_ 110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侵犯数据、信息、
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 _ 114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
犯罪 _ 117
五、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传授犯罪方法、提供犯
罪程序类犯罪 _ 119
第三章生成式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犯罪 _ 122
第一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属性 _ 122
一、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保护的
理论纷争 _ 122
二、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保护的
制度障碍 _ 129
三、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保护的
路径探析 _ 133
第二节 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理根基 _ 134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模式 _ 134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分配 _ 135
第三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机制的系统
构建 _ 139
一、第一种保护模式——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模式 _ 139
二、第二种保护模式——广义的邻接权客体保护模式 _ 161
第四章生成式人工智能与数据犯罪 _ 169
第一节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概述 _ 169
一、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犯罪对象 _ 169
二、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侵害法益 _ 171
三、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表现形式 _ 187
第二节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
困境 _ 197
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对象或工具实施数据
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 _ 197
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实施数据犯罪
的刑法规制困境 _ 202
第三节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
路径 _ 209
一、修正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_ 209
二、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罪 _ 212
三、增设非法分析数据罪 _ 217
四、增设操纵数据罪 _ 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