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与案例指导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与案例指导
作者: 张金澎
出版社: 法律
原售价: 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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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与案例指导
ISBN: 9787511822888

作者简介

张金澎北京卓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知名汽车法律事务与交通事故处理专家。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争议解决法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律顾问团成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担保专家委员会专家。 张金澎律师在交通管理法律领域及交通运输企业改制上市、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开发、知识产权与投融资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

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交通事故与《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足与对策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 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以及提高通行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道路交 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的不足与对策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作为自己 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 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对交通肇事者提起 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证 据。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可知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交警 部门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施 行后,交警部门对于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73条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 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 通事故的证据。 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 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 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交通事故认定 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人民法院应综合交警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认定案 件事实。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 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如果当事人提出相 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仅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何种程度民事责任 的证据,还是承担何种程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对当事人的 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这样一个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可能产生巨大影响的“责任认定行为”,必须受到 必要的监督与约束,甚至接受司法审查的评价。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 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 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 要证据材料。 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三大诉讼法 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如果是,属于哪种证据?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个 明确的“说法”,以减少法律实务工作者对此产生的歧义。 (2)明确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 书不服,能否向交警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该交 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交警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或对答 复结果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当事人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应当提起何种诉讼,是确认证据效力和性质的民 事诉讼,还是要求变更或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政诉讼?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 径形同虚设,交警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不受理、不答复、不认定当事人变 更、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申请的情况屡见不鲜,人们对当事人要求人民法 院变更、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 行政行为不予立案的行为司空见惯。 当事人作为交通事故肇事者或受害人,只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望书兴 叹”.而且,这也给当事人造成了两难选择:如果提起诉讼,必须向人民法 院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原则上会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判决 承担赔偿的比例,结果可能对当事人极为不利;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不提交 或不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能连案子都立不上。 (4)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04号)第六章第二节“复核”赋予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即有权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但复核不予受理及受理后应当终止复核的情形又明确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由此造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 议的一方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法律赋予的复核权利受到 极大限制。 (5)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否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民事侵权赔偿数 额,如果不是,法院该如何把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协商调解制度的不足与对策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多处规定协商和调解条款,一方面 表明国家立法机关对交通事故协商调解制度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协商调 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无序与艰辛。 2009年6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称:“ 全球每年有至少127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其中46%的为摩托车驾驶人、非机 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如果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加以改善,到2030年,全球 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将达到240万人。” 我国是世界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交通事故致死率也是 世界最高的,为27.3%。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 连续居世界第一,保持在10万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全国总死亡 人数中已排在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心脏病、消化系统疾 病以及损伤与中毒之后,居第七位。在许多国家,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已经远远超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难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 失。因此,人们称交通事故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 害”。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以及恶劣 的交通环境。此外,不系安全带及不戴头盔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而且,我国汽车的年销量在2009年已经突破1350万辆,其排放的大量有 毒有害气体和制造的噪音,已经严重污染了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从以上数 据可以看出,我国是交通事故高发的国家之一,减少交通事故发生频率,妥 善处理交通事故,共同构建和谐交通,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 问题。 如果是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 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轻微事故,当事人完全可以进行协商解决,交警部 门应为当事人协商解决提供必要的场所、便利和支持,这样既可以减轻交警 部门的工作压力,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P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