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式后果主义伦理学

康德式后果主义伦理学
作者: 张会永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原售价: 108.00
折扣价: 74.60
折扣购买: 康德式后果主义伦理学
ISBN: 9787100231930

作者简介

张会永,河南开封人,复旦大学哲学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哲学系访问学者。现任教于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伦理学、政治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主持包括国家社科基金在内的研究课题多项,出版学术专著和教材多部,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获各级奖励多次。

内容简介

"作为一种传统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功利主义具有悠久的历史,人们甚至可以把这种思想追溯到伊壁鸠鲁和墨子那里。不过,人们通常把近代以来的功利主义划分为古典功利主义和现代功利主义,其中古典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休谟、边沁、密尔和西季威克等人。由于他们都强调幸福或快乐是唯一的终极善,所以他们所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又被称为快乐(享乐)主义的功利主义。与古典功利主义不同,现代功利主义呈现出多样化倾向,大致可以划分为行为功利主义(代表人物有斯马特[J. J. C. Smart]和弗雷[R. G. Frey]等)、规则功利主义(代表人物有布兰特[R. B. Brandt]、海萨尼和胡克[B. Hooker]等)和双层功利主义(代表人物是黑尔)等。总体来看,无论是古典功利主义还是现代功利主义,二者都具有目的论和最大化的加总排序这两个显著特征。 所谓“目的论”,是指功利主义者认为,存在着某种应当被促进的目的或价值,人们的行为或制定的规范都必须以促进这一目的或价值为目标。这也表明,在功利主义者那里,目的或价值是“先于道德”得到确立的,而行为或规范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就在于它们是否促进了这一目的或价值。人们通常把功利主义的价值论分为三种,即上面提到的古典功利主义者所倡导的幸福或快乐、现代功利主义者如黑尔和海萨尼所倡导的欲望的满足,以及以摩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所提出的客观价值论。 休谟、边沁和密尔都认为,快乐或幸福是唯一的终极价值,它既奠定了道德的基础,也决定了道德的最高原则。休谟明确指出,一切道德都是建立在痛苦或快乐之上的,“德的本质就在于产生快乐,而恶的本质就在于给人痛苦”。他进而把效用当作评判道德品质的标准,因为“在所有涉及行为优缺点的道德裁定中,人们总是诉诸效用,它是人们对正义、忠实、荣誉、忠诚和纯洁给予高度敬意的唯一根据:它和其他社会德性如人道、慷慨、仁爱、可亲、慈悲、怜悯和温和是分不开的。总之,效用是与我们人类有关的道德的主要部分的一个基础”。边沁也明确指出,快乐和痛苦是决定我们应当做什么和将要做什么的根本标准,因而功利无非就是一个客体或对象所具有的能够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快乐或幸福,或者减少痛苦或不幸的性质。因此,所谓的“功利原理”就是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以及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 "以“至善”概念为核心,阐发康德伦理学的后果主义意蕴 。长期以来,康德伦理学被看作义务论伦理学的代表,与功利主义或后果主义的伦理学两相对立。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会永指出,康德伦理学不仅仅如我们通常理解的那样只包含对后果主义的批判,而是自身就包含着后果主义成分。 以《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为文本基础,康德伦理学一直是康德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深刻影响了后世伦理学的发展方向。康德伦理学在哲学史上给人留下的印象是,他持有的是严格的义务论立场,听从的是理性的呼声,主张严格的道德自律,与源于密尔、休谟等人的传统功利主义/后果主义思想是水火不相容的。本书即意在打破这一“成见”。在展述各种版本的康德式后果主义理论建构尝试,并分别评判其优缺点之后,作者表明了康德理论学与后果主义相结合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并尝试提出了以康德的至善理论为中介的康德式后果主义理论。 目前看来,此类研究在国内并不多见,这使得本书具有一定的开拓性和创新性价值。张会永教授的这本新著结构严谨,论述清晰,且多有创见,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内康德伦理学研究领域的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