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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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刑事侦查程序理论与改革研究/诉讼法文丛
ISBN: 7802262372
第三,刑事诉讼程序设计还应当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正常人格 的塑造与回归,使其真正成为一个积极有用的人,最终减少社会矛盾,实现 全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2)有效侦查。犯罪行为是一种最为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实施犯 罪行为的人为了逃避惩罚,总是千方百计地掩盖犯罪事实,或者尽量少留证 据、或者毁灭证据、或者予以逃匿等,因此,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真相, 查获犯罪嫌疑人,必须拥有一系列的侦查手段,并得到程序上的保障。也就 是说,一个合理的、科学的侦查程序必然要赋予警察足够的权力和手段侦查 和打击犯罪。这些侦查手段既包括非强制性措施,也包括强制性措施;既包 括公开侦查措施,也包括秘密侦查措施。为了有效侦查,侦查机关还应当享 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除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侦查措施应得到法院的司法令 状外,其他大量的侦查行为都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而不需要得到其他机关 的审查和批准。只有这样,社会的安宁和公众的福祉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实际上,古今中外的统治者都重视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即使是当今最为强调 正当程序的国家,也依然强调这一点,其庞大的警察机构,巨大的财政投入 ,先进的技术手段已足以说明惩罚犯罪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3)权力制约。权力应当受到制约,否则容易导致腐败,这是一条万古 不易的真理。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其行使往往会触及到特定公民的人身 权和财产权,因此,对其加以制约尤为必要。权力制约主要来自两方面,一 是权力制衡,一是权利制约。权力制衡是指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牵制、平衡 ,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权力的制衡来自两方面,一是检察权,一是审判权。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主要表现为审判权对侦查权的制约,如各法治国家 几乎都规定了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 权利制约是指在侦查程序中,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使之与侦 查权进行对抗,从而限制侦查权的扩张与滥用。犯罪嫌疑人是直接遭受侦查 权不利影响的人,因此,其有内在的动力对侦查权进行抗衡。 P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