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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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经济法概论(第七版)
ISBN: 9787300329598
王晓红,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原经济法学科硕士导师组组长,硕士生导师。多年从事经济法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并多次为政府机关、企业人才培训授课,常年为社会办学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培训担任主讲教师。其在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学》教材曾获得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张秋华,法学博士,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民建长春市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社会法专业委员会理事。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与经济法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是民法和行政法。我国 《民法典》第2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已废止的 《民法通则》就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问题作出的解释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不作规定。依照《民法典》、原《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术界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研究和探索,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特殊性,即经济法所调整一般是基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而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企业内部基于行政管理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与企业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令与服从的行政强制经济关系等。这些经济关系一般都具有纵向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