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
作者: (奥)汉斯·格罗斯|责编:赵兰辉|译者:刘静坤//张蔚
出版社: 北京理工大学
原售价: 68.00
折扣价: 42.90
折扣购买: 犯罪心理学
ISBN: 9787568292429

作者简介

汉斯?格罗斯,奥地利著名的侦查学、法庭科学家。他是第一个按照现代科学的方法侦破案件的侦探,且一直致力于将犯罪学发展成为一门严肃的科学学科,对法庭科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斯?格罗斯创造了“犯罪侦查学”这个专业术语,还创办了第一份专业性的侦破杂志《犯罪学》。因为他的巨大贡献和影响,汉斯?格罗斯被誉为“现代侦查学的创始人”和“科学犯罪学的奠基人”。 刘静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代理审判长,挂职云南省公安厅厅长助理,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研究会副秘书长,《侦查论坛》执行副主编。 张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心理学博士,师从马皑教授。

内容简介

专题1 方法 第1节 基本考量 苏格拉底在《美诺篇》 中探讨美德的可教性问题时 ,通过美诺的一个奴隶,证 明绝对确定的先验知识的可 能性。这个奴隶需要确定一 个长方形的长度,这个长方 形的面积是另一长度为2英 尺的长方形的两倍;但是, 他此前并不掌握与此有关的 知识,也并未得到苏格拉底 的直接指导。他的任务是自 己计算问题的答案。实际上 ,这个奴隶最初得出了错误 的答案。他认为,既然这个 长方形的面积是另一长度为 2英尺的长方形的两倍,那 么,其长度也应当是另一长 方形长度的两倍,也就是4 英尺。据此,苏格拉底向美 诺指出,这个奴隶即便经过 思考,事实上也不知道真正 的答案,但是他却认为自己 知道答案。在此基础上,苏 格拉底用其特有的苏格拉底 式方法,引导这个奴隶得出 了正确的答案。这种十分特 殊的哲学分析程序,被古根 海姆视为对先验知识本质的 充分展示;当我们需要科学 地审查判断证人提供的证言 时,就会从苏格拉底式方法 中发现最简单的工作范例。 我们必须始终铭记:绝大多 数人无论接触什么事物,都 通常会认为,他们知道并重 复着真相;即便当他们含糊 其辞地说“我相信——这看 起来”这种试探性的语气也 决不仅是敷衍塞责。当某人 说“我相信——”,这只是意 味着他试图使自己免受其他 知识渊博人士的反驳而已; 不过,他当然不会对自己陈 述的内容心存疑虑。然而, 当某些事实陈述(当时在下 雨,当时是9点钟,他的胡 须是棕色的,或者当时是8 点钟)面临争议时,并不会 对叙述者造成困扰;如果他 在陈述此类事实时使用了“ 我相信”的表述,就表明他 实际上并不确信。只有当叙 述者有意地隐匿观察所得、 结论和判断时,才值得予以 关注。此类案件涉及另外一 个因素——欺骗;证人断言 自己确定某些事物,仅仅是 因为他作出断言而已,“我 相信”“可能”“看起来”之类 的表述仅仅是为了以防万一 。 一般而言,即便叙述者 并不十分确定,他们所作的 陈述也通常毫无保留,言之 凿凿。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 事情,并且也会经常在出庭 证人的身上发生,对于关键 事实尤为如此。任何亲历过 审判的人都会发现,证人并 不知道他们所宣称知道的事 情,他们通常会作出完全确 信的断言。然而当这些证言 接受严格的交叉询问,对其 基础和来源进行严格检验后 ,只有很少一部分证言能够 保持不变。当然,人们也可 能会有一些过头的做法。即 便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可 能会通过激烈的批判和质疑 ,促使他人对原本最坚定的 确信而心存疑虑。那些认真 细致和开朗乐观的人很容易 受到此类疑虑的影响。一旦 某些人叙述了一起事件,就 会有人质疑事实的可信度, 或者怀疑是否存在欺骗情形 ;叙述者可能随之变得心存 疑虑,转而认为,他可能由 于富于想象力而相信自己看 见一些事情,但实际情况并 非如此,以至于最终保守地 认为,事实情况也有可能与 他的陈述并不相同。这种情 况在审判过程中屡见不鲜。 出庭作证对许多人来说都是 一件新奇的事情,如果证人 意识到自己的证言具有或者 可能具有重要价值,就将进 一步强化这种兴奋的心理; 同时,司法官员的权威形象 也促使许多证人迎合他们的 意见。令人疑惑的是,当证 人对自己证言的准确性心存 确信的情况下,他们为何会 在面临法官的质疑时就失去 确信呢? 刑事学家最为困难的任 务之一就是在此类案件中查 明事实真相,他们既不能盲 目地、不加批判地接受证人 证言,也不能使那些原本可 以吐露真相的证人变得摇摆 不定、心存疑虑。不过,即 便证人没有故意作伪证,只 是观察出现失误或者得出错 误结论,也很难像苏格拉底 引导奴隶一样,在审判过程 中引导证人陈述案件事实真 相。按照时下流行的说法, 这并不是法官的职责;证人 需要宣誓作证,其证言需要 接受检验,而法官只是负责 判断。然而不容否认,法庭 的职责是查明实质的真相, 形式的真相并不足够。进一 步讲,如果我们注意到错误 的观察结论,并听之任之, 那么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就 会丧失一些重要的证据材料 ,整个案件也将变得扑朔迷 离。这至少导致有关证据被 排除在法庭之外。鉴此,我 们应当按照苏格拉底的方式 行事。不过,考虑到我们处 理的不是数学问题,而是更 加复杂棘手的证明问题,我 们应当更加审慎地行事,并 保持必要的怀疑精神。一方 面,我们只能在极少数案件 中认识到自身没有犯错,因 此,在没有额外证据的情况 下,不能引导他人认同我们 的判断;另一方面,我们必 须提醒自己,不要误导证人 偏离原本可靠的证言。我在 这里不想探讨暗示问题,如 果我认为他人比我更了解实 际情况,进而听从他人意见 ,就不存在暗示问题。这种 单纯的交换意见以及开诚布 公,是我们经常遇到的情形 。如果有人能够纠正证人明 显的错误观念,引导他发现 自身的错误,进而陈述事实 真相,并且适可而止,不做 脱离事实的推论,那么,他 就是这个领域的行家里手。 P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