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益分配的性别差异与农村女性经济社会地位研究

土地权益分配的性别差异与农村女性经济社会地位研究
作者: 王丹利|责编:陈春玲
出版社: 九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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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251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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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汉至隋:女性享有土地权益 中国女性并非生来就不享有土地权益。事实上,自 秦汉至隋前期,女性是拥有土地权利的,成年女性与成 年男子一样,可以分配到土地,并缴纳赋税。 第一节 两汉时期女性的土地权益 秦汉盛行军功爵制,即按军功爵及其他身份的不同 ,享有不同数量田宅的制度,这与后世以官品和男女劳 动力等级的不同而分配不同数量土地的“占田制”“均 田制”不同。这是商鞅变法建立起来的土地制度,直到 西汉,依照军功爵制,受田的数量可能有变化,但受田 的原则没有变。 对于女性受田的情况,我们可以从《二年律令》中 得到相关信息。《二年律令》是1983年从湖北江陵张家 山274号汉墓中发掘出来的,它是系统研究汉代律法最 直接的史料,内容涉及西汉社会、政治、军事、经济、 地理等各个方面。《二年律令》包括《贼律》《盗律》 等23篇。其中《置后律》规定,女性可以取得户主身份 ,可作为户主受田。《置后律》中有两条规定与女性受 田相关。第一条律文是说寡妇继为户主,按独生子继承 户主的规定受田宅。如果寡妇不应当继为户主者,则她 可独立门户,也可受田宅。第二条律文是说女子继承为 户主后又出嫁了,如果丈夫遗弃妻子或丈夫死亡,妻子 仍恢复为户主,田宅仍归妻子所有。因此,汉代女性不 仅可以从政府处获得田产与宅基地,还拥有财产继承权 ,取得户主身份。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 ,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 ;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 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 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 妻,畀之其财。 秦汉时,女性不但享有从政府处分配得到土地的权 利,还享有财产及爵位的继承权。女性不但对父母的财 产享有继承权,对丈夫的财产同样享有继承权。《二年 律令·户律》规定,汉朝家庭财产在继承上存在继承次 序,依次是:子、父母、寡妻、女、孙、耳孙、大父母 、同产子。从这条律文可以明显看出汉代律法有保护妇 女财产权的意思。《二年律令·置后律》则记载,女性 可以嗣爵,尽管仍是以男性为先,若无男性才可使女性 嗣爵。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 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 ,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 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 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 第二节 两晋南北朝时期女性的土地权益 西晋实行占田课田制,女性的土地权益同样得到了 保障。西晋占田令规定:占田,男子一人70亩,女子30 亩。这说明,朝廷根据人口分发耕作田地时,女人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