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企泰集/同济法学先哲文存

张企泰集/同济法学先哲文存
作者: 张企泰 著 刘颖 编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原售价: 128.00
折扣价: 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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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100204446

作者简介

张企泰(1907-1962),浙江海盐人,1933年毕业于法国巴黎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7年夏受聘于西南联大,时为法律系6名教授之一;1942年至1948年就任南京国民政府公职人员,兼任中央大学教授、中华民国法学会副秘书长;1948年至1949年9月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代理院长,兼任司法组主任;1949年9月至1951年期间,先后任光华大学、震旦大学教授;1952年起先后在复旦大学外文系、复旦大学法律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工作;1962年5月25日逝世。 刘颖,博士,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内容简介

编后记 2020年4月,编者调入同济大学法学院任教后不久,就接到徐钢副院长的邀请,希望我负责“同济法学先哲文存”系列丛书中《张企泰集》的编校工作。我欣然接受了这项工作,对于能参与同济法学院创办初期知名教授的文集整理工作也感到十分荣幸。 在法哲学领域,列入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是张企泰先生广为人知的经典译作,该译作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影响力。然而,同《法哲学原理》一书的知名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人们对于该书的两位译者范扬、张企泰却知之甚少,尤其张企泰先生的生平信息更为缺乏。 在编校过程中,“张企泰是谁?”的问题一直萦绕在编者的脑中,并试图探寻答案。为此,编者一方面将张企泰先生的论文、译文、著作等著述尽量列入文集;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回忆录、史料、名人书信、相关工作单位记载等零散资料,尽可能地搜集张企泰先生的信息,以求展现一幅比较全面的张企泰的“个人画像”,进而尽力拼凑出一幅比较完整的张企泰教授的著述与人生画卷。 (一)张企泰之生平 张企泰,浙江海盐人,九三学社社员 ,生于1907年 ,精通英语、法语和德语;1929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政治学系,获清华大学文学士学位。在读期间,1928年12月20日,清华大学成立由11人组成的“筹备赈灾委员会”,冯友兰担任主席,张企泰为委员会成员之一。 1929年,张企泰获“中国评论周报征文”第二名(与李芷馨并列,第一名为王文瑞)。 清华毕业后,张企泰赴法国留学,于1933年获得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题目为“Du sens de la règle res inter alios acta dans la jurisprudence fran?aise”(《法国法中“他人商定之事项”规则之意义》) 。留学期间,与清华毕业的同学李健吾、秦宣夫等人来往密切。在吴宓于1930年-1931年游学欧洲时,张企泰与吴宓常有往来。 1933-1934年间,张企泰在欧洲游学。1934年《清华校友通讯》 中曾有关于张企泰“近况”的记录: (1)生活近况:去岁在法考毕,受法学博士学位。秋间来德,在Bonn为旁听生,以余时写文。今年四月间去柏林,在普鲁士国家图书馆中为书虫,最近已搜集不少材料,将成刑法方面的巨著。拟七八月间去英,年底或回国。 (2)荣誉:在Bonn有一日人专作蔑华宣传,作公开讲演、写报纸文章,但企泰总跟在他后面,从法理实际方面,揭发其隐,驳斥其妄,说荣誉他个人由此所得,实际不及中国所得者大。 1935-1937年,张企泰任司法行政部编查处编纂。 1937年夏,张企泰受聘于西南联大;在1938年的国立西南联合大学院系教员名录中,张企泰为当时法商学院法律系(受聘于北大)的六名教授之一(另外5人为燕树棠、戴修瓒、蔡枢衡、罗文干、章剑)。 在一篇题为“周炳琳致胡适”的书信中,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周炳琳曾就张企泰的经历举例说明,摘录如下: 张歆海兄之弟企泰学力甚好,廿六年夏受聘,未到校而抗战事起,心鹜于战时临时工作,一再延期到校,到廿九年始到昆明,一开始即教书兼为律师,在昆不到两年又离去,来重庆就司法院事,兼中大教授,并兼为律师。 1939年在昆明西南联大期间,朱自清先生于11月11日(星期六)偶遇张企泰,朱对其评价“遇张企泰先生,他颇高傲,他未脱帽,我也不应脱帽。” 根据“西南联大各院系必修、选修学程及任课教师表(1940-1941年度)”,在西南联大法商学院法律系期间,张企泰讲授民法物权、民法亲属继承、国际私法、矿产法。 1942年后,张企泰前往重庆就司法院事,兼任中央大学教授,并兼职律师。 1945-1948年,张企泰任行政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 抗战胜利后,张企泰兼任中华民国法学会副秘书长。 1948年后,张企泰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讲授国际公法、破产法、物权法。 1949年初,因法学院院长徐道隣请假,院务需人主持,同济大学聘请张企泰教授代理法学院院长,兼任司法组主任,同时范杨教授兼任行政法学组主任。 1949年9月,同济大学法学院因院系调整并入复旦大学。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张企泰先生的人生境遇发生了变化。1949-1950年,张企泰任光华大学教授,1951年任震旦大学法学院教授,1952年调整到复旦大学外文系。 在华政筹备建校初期,张企泰、范杨、陈朝壁等人由于政治历史原因没有能够进入华政。 1955年前后,张企泰先生从复旦外文系调法律系,1958年从复旦法律系并入上海社科院政法研究所。1962年5月25日,张企泰先生逝世。 (二)张企泰之著述 张企泰先生的著述颇为丰富,所涉领域较为广泛,主要集中于民法、国际法,偶有涉及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等领域,还有一些译文、译介等。究其原因,大抵与张企泰先生的学术生命境遇密切相关。 张企泰先生早年就读于清华大学政治学系,当时的著述主题主要偏于政治学。随后其在巴黎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期间笔耕不辍,发表大量民法领域的专题论文,如《连带债务立法之演变及趋向》《法律行为中之意思学说及意思表示学说》《两种不同的债的观念》等。博士毕业后,在其德国游学过程中也有不少作品问世,例如《法人之产生解散及其能力范围》《约定违约金之比较研究》《中国<民法>及<票据法>的德文译本》《德国新劳工法》《德国之内政与外交》等。 1935-1937年间,张企泰的文章主要是译文译作,较多介绍了德国当时最新的立法修订情况,大约因张时任司法行政部编查处编纂之故。例如《调解制度之比较研究》《未来之德国刑法》《未来之德国刑法(分则)》等。1936年时,张翻译了《德国非讼事件法》《德国关于公证法规》《德国关于检察制度之法条》《德国关于戒严法令》《德国联邦家传农田法》《德国少年法院法》《德国联邦律师法》等等,此外还译介了埃及法典重订、日内瓦少年法院立法、瑞士法院对于情势变迁条款的判例、苏俄刑法及刑诉法修改等国外法制动态。 张企泰先生在1937-1949年间的文章涉及民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以及法律人才培养等各个领域,这些作品基本展现了作为法学家的张企泰的所思所想所悟。这段时间的文章基本都收录在本文集内。限于篇幅,本文集并未收录张企泰先生在1949年后的作品,兹简录其1949年后的著述情况如下:1949年-1956年,由于工作单位和工作内容的调整等特殊原因,期间并无著述发表;1957年后,张的著述均以译文、译著为主,如享誉学界的《法哲学原理》(1961年),以及《现代资本主义发展和停滞的因素》《埃希曼案件——一个法律和道德的难题》《美国经济衰退的分析》及遗作《论废除死刑》等。 (三)张企泰之贡献 张企泰先生的学术成就尤其在法学研究中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领域: 首先,民法学领域。张企泰先生的《中国民法物权论》《中国民事诉讼法论》在当时均为特色鲜明的著作之一。例如,《中国民法物权论》和《中国民事诉讼法论》 均将主要判例解释或民诉法的制例解释等实务材料作为引证,与当时的同类著作有所区别。在论文方面,有对民法主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如《约定违约金之比较研究》非常详尽地介绍了各国的约定违约金制度,《物权变动立法主义之比较》《债权与留置物之牵连关系》《近代民事立法的沿革》《连带债务立法之演变及趋向》《法律行为中之意思学说及意思表示学说》《两种不同的债的观念》《法人之产生解散及其能力范围》等论文就相关制度的演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梳理,这些文章在今天看来也仍然具有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也有对于某些民法制度或问题的简评,如《论典权之法律上性质及典物之回赎期间》《对于今后民法的一点意见》《修正民事诉讼法的几点意见》《审级制度改革问题》等。此外,还有一些案例评释,如《司法院卅二年院字第二四八号解释评》《最高院二二年上字二一号判例评》等。 其次,国际法学领域。这方面的代表作品大致有《中国领事裁判权问题》《国际私法中外国公司的问题》《条约与法律》《今后管辖在华外人之办法与中国司法》《帝俄与苏俄对华外交之异同》《德国之内政与外交》《改进外交行政的意见》《论英国外交》,等等。其中, 1928年发表于《清华周刊》的《中国领事裁判权问题》堪称张企泰在国际法学领域的处女作,彼时张企泰尚为清华大学政治学系学生。 再次,理论法学领域,包括法律教育、法学一般问题等。例如《德国之种族法理学》《过去培养法律人才的失败》《今后培养法律人才的办法》《司法人才之培植问题》《替法律辩护》《中国的法律科学》《新德意志立法原则》《抗战期中之法官与法律》等。就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理论的发展,张企泰先生提出应重视法院判决书等判例资料。 最后,法律译介。张企泰先生在1935-1937年以及1949年后这两个时间段,都曾投身于法律译介事业,对国外最新立法和法学著述进行了介绍。这方面的代表作品有《司法行政部顾问庞德法律教育第一次报告书》《法哲学原理》《法学总论》等。 综上,张企泰先生是一位出色的家和法律翻译家。单纯从学术成就和现存学术成果来看,张企泰先生在民国时期法学家群体中可能并非是最杰出的,但确已在当时的法学界崭露头角,其学术能力与学术地位亦已获得学界认可,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而立之年即与燕树棠、戴修瓒、蔡枢衡等知名学者一起受聘担任西南联大(北大)法商学院法律系教授;(2)刚过不惑之年又受聘担任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后又代理法学院院长一职。时移世易,变故非常,张企泰先生的学术研究在1949年以后几近陷于停顿,除《法哲学原理》和《法学总论》两本译著外,未能给世人留下更多更有价值的学术成果,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四)编者的话 本书的面世,得益于学院启动的“同济法学先哲文存”系列丛书出版计划。在此感谢蒋惠岭院长、吴为民书记和徐钢副院长等学院领导的信任与支持,感谢业师陈颐教授的指导和帮助。在资料搜集和书稿校对过程中,蓝子莹、王佳伟、陈红、余兆然、宋雪、黄雨婧、熊倍羚等同学也给予了相应的协助,清华大学法学院皮正德博士、王真真博士在搜集《中国领事裁判权问题》一文的原始文献过程中提供了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在本书的编校过程中,编者尽最大努力搜寻张企泰其人其事其著述的有关史料,但限于学识与能力,恐仍有所疏漏。如有张企泰先生其他资料或文献信息,亦欢迎读者朋友向我们提供线索。最后,希望本书的出版,可以让读者比较全面地了解法学家张企泰先生。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刘 颖 2021年5月于同济衷和楼 现代法学名宿张企泰先生著述合集,大师文思灿烂,经典永远光鲜! 本书收录了现代法学名宿张企泰先生学术生涯的主要著作和论文,很多论断对今天我们建设法治中国仍然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是一本值得反复品读的经典名家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