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印章疑难案例裁判规则解读
作者简介
唐青林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诉讼服务监督咨询专家。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北京朝阳区参政议政专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99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唐青林律师精通公司法,在公司法领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注重法律实务的同时,注重理论和案例研究,十多年来在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了《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企业并购法律实务》等实务著作。受邀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等高校或大型企业讲授“公司控制权法律实务”“企业并购法律法规及律师实战操作”等。 电话:186019 636(微信同步) 邮箱:lawyer3721@163.com 李舒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学术委员会主席。擅长金融、强制执行与资产处置、投融资、破产重整、公司和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曾为数十家中外大型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的角度就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整体的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百亿元。 李舒律师在法律出版社、北大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多部著作;在各类专业刊物和媒体发表了大量法律实务文章,并就诸多法律问题接受中外著名媒体采访;受邀在清华大学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业授课;创办的“保全与执行”和“法客帝国”等专业平台有近百万人订阅,在法律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联系邮箱:lishulawyer@gmail.com 电话:18501328341(微信同步) 李元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基层人民法院,大型国企法律事务部和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含PPP项目)法律风险防控。专注于担保法、物权法、票据法等方面的争议纠纷解决与实务研究,在民商事纠纷争议解决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经验。
内容简介
第二章印章被盗或被盗盖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公司长期未发现公章遗失,应对擅自使用该印章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担责 楼可林与安徽省肥西县润德水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程序:二审 裁判要旨 公司长期未发现印章被盗,可视为公司对于公章管理不规范。公章被私自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总结 (1)公司必须保管好自己的那个宝贝疙瘩“印章”,委派诚实可靠的人管理印章,防止印章被盗盖;如果因为公司自身管理不善,导致公司印章被盗,公章被盗后加盖合同造成损失,如果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发现印章被盗,正确的处置程序是:①保护现场、及时报警,争取立案。②如不能立案,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自行详细记录被盗过程。防止以后发生诉讼时,不能清楚地说明印章被盗的经过,导致法院对于印章被盗的事实不予认定。 (3)公司印章丢失或被盗,应及时通知相关交易伙伴并登报公示,说明印章遗失或被盗的情况并声明作废。 楼可林与安徽省肥西县润德水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商终字第71号 (2015)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肥西县润德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万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可林。 上诉人安徽省肥西县润德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楼可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忠良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伍华红、倪佳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润德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楼可林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二章印章被盗或被盗盖的法律风险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借款人孟晓锋于2011年3月10日、4月10日、5月13日、5月15日出具相应的借据,共向楼可林借款32 万元,约定逾期每天按借款额的0.3%支付违约金,发生借款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并由润德公司提供担保。孟晓锋于2011年7月24日对其尚未归还的3 0万元出具还款计划确认书。后因孟晓锋未按还款计划书约定归还剩余借款,楼可林于2011年11月就本案所涉的四份借据分三案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1)绍诸商初字第2317号、第2318号、第2334号三份民事判决。后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该院对上述三案进行再审,并作出(2013)绍诸商再字第1号、第2号、第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1)绍诸商初字第2317号、第2318号、第2334号民事判决,驳回楼可林在该三案中的起诉。另查明,借款人孟晓锋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16日提起公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合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将本案所涉的3 0万元借款列为孟晓锋诈骗罪的犯罪事实。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4年4月17日,楼可林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孟晓锋在担任润德公司总经理及承包经营期间,于2011年3月10日、4月10日、5月13日、5月15日共向楼可林借款32 万元。润德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孟晓锋仅归还借款2 万元,未支付利息,润德公司也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现孟晓锋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接受刑事处罚,故起诉请求:一、孟晓锋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 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润德公司对孟晓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费由孟晓锋和润德公司承担。后楼可林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孟晓锋的起诉,原审法院予以准许,楼可林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一、润德公司对孟晓锋应归还楼可林借款本金3 0万元及违约金承担清偿责任;二、诉讼费用由润德公司负担。 润德公司原审答辩称,一、本案的性质属借款合同纠纷,楼可林起诉孟晓锋归还借款3 0万元并承担利息,润德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追加孟晓锋为被告,本案在程序上有误。二、依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孟晓锋涉嫌犯罪,业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处理,润德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楼可林与孟晓锋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已被生效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刑初字第23号判决认定为借款人孟晓锋犯罪行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案所涉的民间借贷行为应系无效民事行为。楼可林已撤回对孟晓锋的起诉,并明确在本案中对孟晓锋无诉讼请求,现楼可林将润德公司作为担保人单独起诉,依法确定本案的案由为保证合同纠纷,润德公司要求追加孟晓锋为共同被告的口头申请,与本案审查的保证合同纠纷并不相符,故不予准许。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孟晓锋与楼可林的借贷行为被认定无效后,润德公司是否仍需为本案所涉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此分析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润德公司主张涉案借据担保公司处的润德公司公章系由孟晓锋私自加盖,并非润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借款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孟晓锋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润德公司无须为本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上首本公司印章法律实务书籍重磅推出 面对萝卜章频现江湖,企业动辄损失几十亿元,你该怎么办? 本书通过剖析近100 个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涉及假公章、私刻公章的权威、典型案例,总结裁判要旨、实务要点,帮助企业家和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避免掉进相同的“坑”。 ?解析近百个案例 ?梳理常见风险点 ?提炼核心问题点 拿来就用,大律师帮您切实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