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

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
作者: 柯岚 著
出版社: 广西师大
原售价: 79.00
折扣价: 4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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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59873460

作者简介

柯岚,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央视《法律讲堂》主讲人。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律史、法律文化。著有《红楼梦成书传世之谜》《法哲学中的诸神之争》等。

内容简介

黛玉似乎是《红楼梦》里最不应该为钱操心的人,但如果结合清代与财产继承和婚姻有关的法律分析就能读出,黛玉浓浓的寄人篱下感,除了她性格的原因,也的确与钱有关。因为清代法律对女性权利的限制,黛玉父母离世,她不仅失去了爱,也失去了大部分的权利。 ——编者按 林黛玉的委屈:清代女性几乎没有财产权,不能合法继承父母留下的巨额遗产是林黛玉的困境 大约在和曹雪芹差不多相同的时代,奥斯汀在英国写出了《傲慢与偏见》,书中乡绅班纳特先生的五个女儿都不能继承他的庄园,他的远亲科林斯要成为他产业的继承人。奥斯汀比起曹雪芹同时代的中国女性,要多一些自由度,她可以受到良好的教育,也能自己选择恋爱对象,还可以指望以写作谋生,但她笔下的女主人公,仍然面临继承财产方面的困境。无独有偶,曹雪芹在稍早三四十年的时候写出了《红楼梦》,他最钟爱的女主角林黛玉似乎也遭遇了和伊丽莎白差不多的困境。 …… (不能合法继承父母留下的巨额遗产)这就是贾敏和林如海相继死后林黛玉面临的困境。黛玉进贾府时可能六七岁上下,林如海死时应该也就十岁左右,她成了一个孤女,她的父母很疼爱她,但法律并没有给她全面的保障,假如林家的族人执意相争,她很可能失去继承权,顶多能得到一份嫁妆。 林如海写信来说自己病重要接黛玉回去时,贾母忧心忡忡,她预感到了林如海将不久于人世,假如这时她不肩负起监护人的责任,让贾府出面来据理力争,孤苦无依的外孙女可能都分不到她父亲的遗产,而这份遗产中应该还包括贾敏出嫁时带去的巨额嫁妆。贾母很快就决定派贾琏送黛玉回去,贾琏的使命不仅是要保证黛玉安全来去,更重要的,他要在万一发生了意外林如海病重死后为黛玉争得继承权。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指出,明清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遗嘱的效力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可能认可遗嘱的效力。清朝初年曾经有一个真实的判例,就是一个父亲排除了侄子的继承权,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了庶出的女儿。生员徐鍹因为妻子没有子女,娶杨氏为小妾,杨氏生下了一个女儿。他的侄子徐浃是个品行不好的青年。徐鍹得了重病,同学吕日昌、田一泰和他交好,他就将五岁的女儿许配给吕日昌的儿子,预先送去了陪嫁的首饰衣物,还拨出田产作为女儿的嫁妆田。并让小妾杨氏改嫁给田一泰,让田家善待自己的女儿,把她抚养成人,等她长大后嫁到吕家去。他亲笔写下了遗嘱,处分完毕。死后他的侄子告到官府认为自己才有继承权,遗嘱处分无效。县令判决认为徐鍹的遗嘱处分适当,应为有效。 由此可见,清代遗嘱继承并不必然发生效力,假如死者家族中的其他男性有不同意见,可能发生争执告到官府,但是司法仍然可以认可遗嘱的效力。《红楼梦》没有写林黛玉回扬州这一段发生了什么,林如海非常疼爱他的女儿,假如他临终立下遗嘱把财产留给他的女儿是可能得到司法认可的。 《红楼梦》第十六回写秦钟临死时,宝玉赶着去见他最后一面,带了几个仆人,“来至秦钟门首,悄无一人,遂蜂拥至内室,唬的秦钟的两个远房婶母并几个弟兄都藏之不迭”(第十六回)。秦钟的姐姐死了,父亲也死了,他也快死了,他没有其他的兄弟姐妹,秦家这时面临的也是“户绝”,秦可卿的死给她的家族换来了一笔巨款,秦业还有留积下的三四千两银子。脂评本《红楼梦》在此处有一句批语:“妙!这婶母兄弟是特来等分绝户家私的,不表可知。”户绝的家庭会有远房的族人来等着分家私,看来是当时社会的常态。估计林家的族人也不例外。作者写到这一点,也说明他十分了解当时关于“户绝”的法律。 林家还有一些同姓的远亲。《红楼梦》第五十五回写紫鹃假意试探宝玉的心意,骗他说林家的人要来接黛玉回去,宝玉急火攻心差点要疯,后来紫鹃说了实情他才好过来。紫鹃说:“那些顽话都是我编的。林家实没了人口,纵有也是极远的。族中也都不在苏州住,各省流寓不定。纵有人来接,老太太必不放去的。”“纵有人来接,老太太必不放去的。”这话很有意思,可以想象,就算林如海死时林家的族人有意为他立嗣争夺财产,他们又怎么可能跟财大势大的贾府对抗呢?贾母是林如海的岳母,法律上不能继承他的财产,但她作为林黛玉的监护人,可以在法律上尽力维护她的继承权。林如海应该立下了遗嘱处置好了后事,他面临的情形跟前面讲到的徐鍹案有些类似,妻子已经死了,留下一个孤女,有几房小妾,可能还有一些远房的侄子。那他的遗嘱会交代什么事呢?显而易见,让小妾改嫁,让她们生活有着落,因为他不能指望年幼的女儿来照顾她们,把孩子托付给她的外祖母,还会让贾母操心黛玉的婚事,他的遗产就要留着给黛玉作嫁妆。贾母应该是接受了林如海的托孤,为他的女儿代管财产。无论考虑到血缘关系还是林如海的遗嘱,她都有义务把林黛玉抚养成人,完成她父亲的遗愿。至于林家的族人,一来他们关系很远又分散各地,二来贾府位高权重,林如海托付了这样强大的遗嘱执行人,他们恐怕也不敢出来打官司质疑林如海的遗嘱争遗产。就算他们敢打官司,此时的应天府知府正是林如海的好友贾雨村,他的官位还是贾府替他谋到的,他不可能不认可林如海的遗嘱。 所以林黛玉应该是顺利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她的监护人来自四大家族中的贾府,是地方官都不敢惹的人家。但是这些事务都需要一个得力的人去操办,所以林如海的书信一寄来要接她回去,贾母就派了贾琏送她回去。 …… 细读《红楼梦》,其实可以看到贾母对黛玉财产的安排。贾府里的人都是要发月钱的,每个月大家都有固定的零花钱。一般月钱是由王熙凤发放的,她会到贾府银库里领钱,按照标准发放给每个人。但是林黛玉和她的丫鬟们,月钱却不是王熙凤发的。《红楼梦》第二十六回写小丫头佳蕙向小红说起她得了意外之财:“可巧老太太那里给林姑娘送钱来,正分给他们的丫头们呢。见我去了,林姑娘就抓了两把给我,也不知多少。你替我收着。”原来林黛玉和她的丫鬟们的月钱是从贾母处送出的,和别人都不一样,黛玉顺手就抓了两把给碰巧来送茶叶的小丫鬟,这个细节说明她很清楚这些钱是属于她自己的。贾母是她的监护人,为她代管财产。林如海死的时候黛玉很小,也许很多事情并不明白,但是贾母这样特地安排,用和别人都不一样的方式来给她发月钱,说明她是一个称职的监护人,并没有向黛玉隐瞒她父亲的遗产,等黛玉大一点了,她会把遗产的事情告诉黛玉。黛玉向宝钗抱怨说自己“一无所有”,应该只是情绪性的话,她本性善良,对钱财并没有太多概念,也许她觉得既然父亲把自己托付给了外祖母,父亲的财产就应该由外祖母来处置,自己孤苦无依来到贾府,各种事务都要靠贾府操持,她不觉得那些钱是完全属于她自己的。 ——选自柯岚《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1月出版 (一)为什么叫“命若朝霜”? 书名“命若朝霜”取自曹植“天地无终极,人命若朝霜”,其中无可奈何苍茫悲凉种种,与本书分析《红楼梦》里诸女子的命运基调相似。如果把《红楼梦》看作迷宫,柯岚教授这本新著《命若朝霜》就可以看作从法学角度撰写的迷宫攻略,通过这本攻略我们会发现,在《红楼梦》里的世俗世界中,给女性角色准备的所有路都是死路。曹植和曹雪芹都经历过很多生死,从法学的角度,能分析出他们的时代对人命的认知、态度等都与我们有极大不同,而从文学的角度,我们仍能强烈共情他们对人命的哀悼。 (二)为何她们只有选择自尽才能有机会递出诉状? 《红楼梦》写了很多女性角色之死,诱因和致命因素各不同,作者似乎在穷举当时女性的绝路,仅自杀手法就有悬梁、撞柱、投井、刎颈、吞金……我们为之震撼和悲哀,但仅凭感性的直觉,其实很难真正理解她们的绝境。 以前常读到这样的句子,大意是某位角色用自己的死控诉某种黑暗与不公,多半以为是比喻和抒情。书中,柯岚教授写到秦可卿、鲍二家的、尤家姐妹等角色之死时,结合当时法制现实分析,论证了她们以自己的死为诉状来控告侵害者的真实可行性。还举出很多清代司法案例,联系《红楼梦》的情节,作者指出,当时的特权者对普通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的侵害都几乎受到法律保护,受害者只有当即自杀,递出控告对方“威逼人致死”的诉状,才有可能为自己讨回一点点公道。 了解《红楼梦》的法制背景之后,再去看其中角色的自杀,才能理解他们的死,多半不是一时悲愤的冲动之举,而是深思熟虑后的抉择,他们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自己的死亡事件上。 (三)从《红楼梦》看清代女性如何应对性侵害 在《红楼梦》成书的时代,因为法律、制度、社会道德规范的限制,女性受到性侵害时,尤其是受到地位比自己高的男性的侵害时,完全没有救济途径。《大清律》明文,说强奸罪受害者“邪淫无耻”,还要求受害者必须有“损伤肤体,毁裂衣服”等能证明自己全力反抗的证据,当时就有人指出这样的法条在实施时“势必以自尽者为强(奸),而不自尽者为和(奸)”,其实就是逼受害人去死。 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侵害在清代是个显著的问题,尤其是家族长辈对晚辈妇女的侵害。柯岚教授在书中分析到,由于法律明文规定长辈对晚辈的特权(比如“干名犯义罪”),遇到这种事,无论受害者当下是顺从还是反抗,无论是自己报官控告罪犯还是被人发现而报官,受!害!者!基本都是死罪,罪犯反而有许多机会轻判。 不过若实在倒霉遇到这种事,也不是完全没有希望,如果我们在发现上位者有侵害意图时立即自杀,那么不仅清白得以保全,还同时递出了自己的诉状,罪犯将因此(有一定的概率)受到(并不重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