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内容简介
一、侦查、调查阶段之风险预估 (一) “侦查、 调查中心主义” 强化的风险 “侦查、调查中心主义”,是指在整个流水式的纵向诉讼构造 模式中,侦查、调查程序居于中心地位。侦查机关、监察机关调 查阶段所获证据及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既可以作为检察机关提起 公诉的依据,又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依据。① “侦查、调 查中心主义”的出现是由于在侦查、调查阶段,侦查机关、监察 机关倾尽了大量的侦查、监察资源实现证据收集与案件事实的认 定,从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视角来看,公诉阶段与审判阶段*效 率和经济的方法便是对于侦查、调查结论的审查与判断,而无需 对案件重新进行全面且亲历的调查。“侦查、调查中心主义”的出 现,使侦查、调查结论对于后续公诉、审判的结果影响过大,甚 至左右了公诉与审判阶段的结果方向,势必造成法庭审判流于形 式,甚至导致误判的发生。为减少 “调查中心主义”“侦查中心主 义”的不利影响, “审判中心主义”应运而生。 “审判中心主义” 强调审判在刑事诉讼纵向构造中处于决定地位,不受侦查 (调查) 阶段和公诉阶段的影响,使证据审查在法庭,案件事实认定在法 庭,法庭裁判结论形成在法庭。若想实现 “侦查、调查中心主义” 向 “审判中心主义”的流转,关键是树立审判在刑事诉讼阶段的 中心地位,保障审判阶段实现对证据的审查质证和对案件事实的 规范认定,*终保障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因此, “审判中心主 义”对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在于保障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对 席审理并深入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及辩论原则,保障控辩双方 本书作为刑诉领域违法犯罪中缺席判决制度相关程序领域的研究,针对未定罪的没收制度具有一定的研究指导价值,通过构建我国特色的没收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资产分享制度来保障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贯彻实施。